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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6:0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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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15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 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县级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相关指标,确定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签订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状。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期,在每期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五)违法占用耕地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结案率达10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在当年12月30日之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会同农林、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政府组织国土、农林、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级行政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
五、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12月31日前,将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农林局,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市农林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正常管护和农用地动态监测。
六、市人民政府对各县级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其它支农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内,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自然灾害灾情速报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自然灾害灾情速报制度》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农业自然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荆门市农业自然灾害灾情速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工作,迅速详实地反映受灾情况,全面客观地评估灾害损失,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一、畅通信息渠道。灾情发生后,气象、农业、水利、民政等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相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并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做到联系人、联系方式互通,确保信息畅通。

  二、统一报送口径。发生大风、冰雹、大雪霜冻、强寒潮、暴雨、干旱的气象指标以气象部门的数据为准;洪涝灾害的水文数据以水利部门的为准;农作物病虫害以农业植保部门的数据为准;地质灾害以国土部门的数据为准;森林病虫害及火灾以林业部门的数据为准;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以农业部门的数据为准。受灾情况以民政部门为主统计汇总。严禁报送和发布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当地政府审定的信息,以保持灾情的口径统一。

  三、规范报送程序。农业自然灾害一般应由乡镇(场、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和相关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核实和汇总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后上报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会商市级相关部门核实后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一般不得越级上报。如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越级上报的,必须同时按报送程序抄报。

  四、速报重大灾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市民政局应在第一时间内将初步掌握的受灾情况,以电话或书面传真的形式报市政府值班室,由市政府值班室迅速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时,自然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迅速开展灾情核查和救灾工作,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安排,随时向市政府续报相关情况。

  五、准确评估灾情。灾情评估主要包括:灾区总体受灾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受伤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受灾区域(或重灾点)、房屋倒塌间数、房屋损坏间数、道路损坏情况、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情况和应急救助需求情况等。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与灾区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要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多种办法核实灾情,农业损失要详细核准受灾面积、亩产数量和农作物单价及损失程度,合理测算经济损失,确保灾情数据准确,情况详实。要严肃统计工作纪律,对统计报表实行审查、签批制度,层层严格把关。

  六、严格报送时限。除重大自然灾害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外,其他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搜集相关信息,按程序和归口报送初步灾情,并迅速核灾;市民政局要及时会商市级相关部门核实后,2小时内报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7小时内民政部门各项救灾措施要到位。在灾情稳定之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若发生延报或误报灾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建立灾情档案。对每次发生的灾害,要分类别、分地域、分时段做好资料整理工作,建立起正规的灾情档案,为做好今后的抗灾救灾工作奠定基础。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天津市总体规划》、《天津港总体布局规划》以及《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第四条 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管委会申请定点,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保税区土地、环保等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可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圈图盖章,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到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交回或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
租、转借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九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