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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4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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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公安、农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吴仪副总理关于专项整治要体现“专”和“实”的指示精神,结合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对食品要强化源头污染的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全方位的严格监管;对药品要集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带动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从实际出发,确定阶段内可实现的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注重实效。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的全面规范,确保人民饮食用药的安全放心。

  二、关于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安排
  (一)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突出源头污染治理和与百姓生活关联度较高的品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
  重点环节: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重点品种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从现在开始,通过阶段性整治,在2003年底前基本达到下列目标: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和违规使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2.重点品种安全质量合格率较往年有明显提高。
  3.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二)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预期目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率较年初有明显下降。
  主要措施:
  1.农业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为突破口,进行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以严查“瘦肉精”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严格按农业部公告发布的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管理的力度。
  2.卫生、质检、工商、商务等部门针对重点品种,在各环节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保证各环节进货渠道合法,加强检测检验,确保货源质量安全。
  3.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力量,重点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作出评价。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预期目标:建立食品管理各环节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突出流通渠道的规范和企业购销记录制度的监督实施,依法实行行政许可,严格把关;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退出机制。

  主要措施:
  农业部根据农业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突出无公害农产品和优势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以自检为主的速测网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指导和支持各地今年内新建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100个,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50个。

  卫生部重点组织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

  质检总局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今年年底完成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的审查、发证,并逐步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条件,凡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把好进出口食品质量关。 对食品制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行动,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农产品食品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体系。

  工商总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审核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查进入市场的食品质量,重点组织对粮油、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豆制品、水发产品、饮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的专项质量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食品广告的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使用违法行为等,严肃查处,监管到位。

  商务部加强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年内争取在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一个样板市场;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行“农改超”,中等城市和大中城市的郊区基本实现农贸市场退路进厅。

  公安部督促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指导地方公安部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海关总署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局督促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法人、食品市场主办者、大型超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根据职责探索规范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注意总结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农改超”,食品购销索证、索票等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预期目标: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清除,全国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措施:
  1.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出公告:要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无证照食品加工经营点,限期关闭,做好场所退租加工设施撤除等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国大中城市,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清除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各地政府选择问题多、群众反映大的食品,集中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4.公安机关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追根溯源,捣毁制假窝点,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五)抓好消费环节监管,突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管理。
  预期目标: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分地区、分类别进行试点,全面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主要措施:
  1.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所有学校食堂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发现问题,边整边改,逐步完善监管措施;
  2.对餐饮业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确定重点环节进行监管;
  3.卫生部、教育部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关于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必须加大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
  预期目标:查处一批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取缔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主要措施: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8月至9月间,对两部门联合确定的重点督办案件查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9月底前对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1个重点地区联合打击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对已注册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属医疗器械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坚决清理,已发放注册证的予以撤销;重新审核植入体内的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注明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产品销售。
  3.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骨科内固定器材等纳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全面检查生产企业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对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按要求组织生产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无证产品进行全面查处,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加大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和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查处力度。

  (二)开展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
  预期目标: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责任制,确保中药材专业市场合法经营。
  主要措施:
  1.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工商总局联合开展一次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违者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2.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责任制,广西、重庆、云南、山东、河北、黑龙江、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等省(区、市)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严格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合法经营。

  (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
  预期目标:年底前,地市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一半以上药品生产企业和大中型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完成GMP、GSP认证工作;北京、江西、陕西、成都等试点地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或服务点要覆盖100%的乡镇和60%行政村;药品配送网络要覆盖90%的村卫生室和药店;农村药品监督形成县、乡、村三级网络,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空白点盲区。

  主要措施:
  1.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全国性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查处。
  3.积极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2003年底前,地市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分类管理要求;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要取消药品分类管理药店的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4.加快GMP、GSP认证步伐。完成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的GSP认证,促使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完成GSP。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5.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四)严格药品审批和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上市药品质量。
  预期目标:建立起科学的药品审评机制,实现药品审评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在今年年底停止地方标准药品的上市流通,确保药品质量。

  主要措施:
  1.严格药品审批管理,依法加大对新药研究开发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机制改革,强化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
  2.严格执行药品标准,依法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对于标准低,组方不合理的药品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一个淘汰一个。
  3.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上报率和报告质量,向社会发布药品不良反应通报,促进合理用药。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四、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始终,要结合阶段性任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配合国办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侧重宣传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发动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7月下旬)。

  (二)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分期分批向社会发放。在有关媒体开辟专项整治专栏。主要内容是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8月至10月)。

  (三)印发公告。

  (四)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正面宣传近年来食品药品市场整顿的成效,有重点地宣传一些名牌企业,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的信心(8月至12月)。

  (六)总结性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专项整治进行综合性报道。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7月下旬。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自7月下旬到12月中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开展企业全面整改工作;全面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的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下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于今年年底之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六、几点要求
  (一)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和办事机构,协调指挥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大案要案,要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地区间和部门间联动。认真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打击取得实效。

  (二)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加强日常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任务的同时,必须加强食品药品的日常全面监管,堵塞各种漏洞,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把工作想细、做细,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要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狠抓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协会、学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使企业通过承诺制和建立诚信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自7月下旬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每半个月将本地区、本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次,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简报》,及时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05年11月4日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王 珉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省直各部门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便于群众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审核确认,现将省直各部门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是未列入本决定所附目录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于继续执行未列入《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项目和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部门,省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省监察厅或省法制办举报(举报电话:8905629)。

  附件: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总序号
实施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
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
 

3
3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核
 

4
4
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用汇类项目的核准
 

5
5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的初审
 

6
6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7
7
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审批
 

8
8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外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和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9
9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外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10
10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备案
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包括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
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

11
1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除工业企业外)的认定
 

12
1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除工业产品外)的认定
 

13
13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除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外)的审批
 

14
14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除工业企业项目外)节能措施的设计、建设及竣工后的验收
 

15
15
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含科技三项费)项目审批
 

16
16
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极少数未授权的部分

17
17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审验
除隶属于县级财政的单位外

18
18
省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认定
 

19
19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和初审
需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由省审批

20
20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事前)备案
 

21
21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的审核
 

22
22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工业指标的审核
 

23
23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24
24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除地方政府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审批
 

25















1
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审查批准和发放《供电营业许可
证》
 

26
2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
 

27
3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和新建、扩建、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初审及开工生产前的备案
 

28
4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初审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初审
 

29
5
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30
6
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和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31
7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
 

32
8
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33
9
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34
10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

35
11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的初审和筛选
 

36
12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工业指标的初审(审批)
中小型金矿床工业指标已委托县(市)

37
13
省财政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38
14
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39
15
电源技术改造、综合利用电源项目及接入电网工程的审查和验收管理
 

40
16
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含电厂)的认定
 

41
17
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的认定
 

42
20
工业企业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含科技三项费)项目审批
 

43
21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44
省教育厅
1
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的审批和发放《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45
2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同意
 

46
3
民办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包括设立的审批及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定期检查、评估;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事前)备案

47
4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发放合格证书
 

48
5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调整与停办的审核
 

49
6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的审批
 

50
7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51
8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核
 

52
9
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的确认
 

53
10
外国学历认证
 

54




1
设立自然科学社会团体的审查
 

55
2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登记
 

56
3
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审批
 

57
4
发放实验动物生产、供应、使用许可证
 

58
5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
 

59
6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吉林省科技企业确认
 

60









1
设立省级宗教社会团体的审查同意及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61
2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的审批及印刷宗教用品的批准
 

62
3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
 

63
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审批
 

64
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
 

65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跨省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批准
 

66
7
新建、扩建、迁建寺观、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同意
 

67
8
经省级宗教团体任命的宗教教职人员拟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从事宗教教务及跨省活动的(事前)备案
 

68
9
举办宗教培训班的(事前)备案
 

69
1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的审批(分级管理)
 

70
省公安厅
1
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的签证
 

71
2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审批
 

72
3
核发枪支运输许可证、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及发放公务、民用枪支持枪证
 

73
4
狩猎场所配置猎枪的审批
 

74
5
营业性射击场的批准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75
6
发放华侨回国定居证
 

76
7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77
8
机动车运输(除通过高速公路外)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78
9
跨省、市(州)行驶的试验车号牌核发和行驶时间、路线的审批
 

79
10
特种车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审批
 

80
11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验收
 

81
1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82
1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军工产品储存库、邮政局(所)、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及军工产品储存库等级的认定
二、三级已委托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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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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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素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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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单位安装技防设施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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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科学院


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护发〔2012〕248号



各省、自治区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林业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园林事业管理局,中科院各相关单位:
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是世界上野生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通过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含树木园,下同)等就地和迁地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植物园作为物种保存、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植物可持续利用的专业机构,是实施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最主要的基地。我国目前已建有各级各类植物园近200个,收集保存了占我国植物区系2/3的2万个物种,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储备生物战略资源、传播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了十分重要和独特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植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与发展,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提升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野生植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野生植物保护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作为实施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重要基地,植物园承担物种资源保护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战略举措,有利于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保存种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野生植物蕴藏着丰富的遗传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保存植物种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和可持续利用是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多年来,我国植物园研究开发的植物资源对发展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保护种质资源,开展可持续利用研究,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植物园以其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丰富的植物多样性和深刻的科学内涵成为生态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营造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对于展示野生植物保护成果、建设生态文明、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共同保护、持续发展的思路,大力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以国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为重点,全面提高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植物园的综合功能,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五)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以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为重点,突出抓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繁育和引种回归。二是分类指导。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对不同系统植物园的建设与发展按职能实行分类指导,并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协调。三是统一标准。通过部门间的协同研究,制定植物园植物保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评估办法,使植物园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四是合理布局。根据植物资源保护情况和植物园建设现状,结合植物保护及植物园发展需要,按照区域定位合理、物种特色突出等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五是保护优先。根据植物保护的重点和要求,在植物园建设内容上,要优先支持和重点改善与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引种回归等有关的设施和条件。六是科技创新。植物迁地保护及其科研活动属科技前沿工作,应不断创新迁地保护的理论和技术,推动植物园建设管理的科技进步。七是功能兼顾。要重视发挥植物园在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游憩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惠益公众,服务社会。
三、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六)统筹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我国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在总体上已达到一定规模,初步形成了迁地保护网络的格局。但在植物园的分布和建设内容上,还存在重要区域和重要植物种类的保护空缺,要在分析现有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现状基础上,统筹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使植物园发展走“规模扩展”和“内涵发展”并重的路子,进一步覆盖不同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尽可能多地保存我国植物区系成分和植物种类。
(七)强化植物园在迁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开展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保存是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围绕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这个重点和主线,做好植物园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要将区域内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作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优先内容。要突出抓好能力建设,合理配置植物种类,根据其生物学特性,以及生态环境和植被类型相似性的原则,选择和创建适宜物种异地保存和繁育的生境条件,并科学构建珍稀濒危植物的迁地保护群落,使物种的遗传多样性和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管理,对迁地保护的物种要建立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种群来源和迁地后的保护情况。要不断加强科学研究,根据科研需求,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给予倾斜,并认真总结和推广科研成果,充分体现植物园物种迁地保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八)创新植物园管理机制。在继续推动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所属植物园学术交流的基础上,发挥各植物园学会、协会的桥梁作用及政府参谋作用。实现植物园间物种资源和信息共享,促进管理、科普和文化传播等方面的交流,彰显和发挥植物园体系的综合作用。由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科院共同设立植物园协调管理机制(植物园联盟),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对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协商沟通和指导,并主动加强与农业、医药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联合推动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有效机制,汇集多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谋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合力推进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通过建立部门之间、部门和植物园之间、植物园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逐步形成工作有联系、合作有渠道、发展有目标、推动有措施、政策有保障、管理有制度的系统性工作格局。
(九)研究探讨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管理模式。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需根据我国植物园管理现状及保护发展需要,共同研究探讨国家植物园和地方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管理模式,特别是要参照国际相关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国家植物园建设评审和认证标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评估、建立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体系构架,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切实推动我国植物园体系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十)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迁地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植物园是我国向国际社会展示植物物种保护成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我国目前与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个植物园建立了合作关系,要加强国家之间植物园迁地保护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进与国际植物园保护协会(BGCI)、国际植物园协会(IABG)、受威胁植物委员会(IUCN-/TPC)、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IBPGR)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植物迁地保护的相关信息与技术,促进我国植物园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十一)加强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植物园迁地保护的认知和参与。进一步强化植物园的科普功能,立足于植物园所收集、栽培的植物,区分不同对象采取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形式和方法,向公众宣传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和行动。
四、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
(十二)强化对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科院将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植物园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准确把握迁地保护工作的特点、重点和趋势,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国家拯救保护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优先和重点采取拯救措施,制定专项拯救方案或规划,通过采取种苗繁殖、生境营造、种群管理以及种质资源保存等措施,强化对野生植物的拯救保护、回归引种及野生种群重建,并督促和检查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三)加强对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资金投入。植物物种资源的迁地保护事关国家战略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属国家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林业、住建及中科院等部门和系统,应将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列入部门或系统规划,加大对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投入。应高度重视,争取将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植物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为促进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林业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科学院
20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