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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时间:2024-05-10 21:3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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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
  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
  第六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当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在进行城市供水管道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保障消防用水。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修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修建取水设施。城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设施。
  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扑救面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通讯、网络等单位应当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专用通信线路、网络以及图像传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负责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城市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火灾报警。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第十二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属多幢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根据需要和技术条件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火栓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6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提出的“完善体系,做好服务,办出广西特色”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政府主席马飚在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继续深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继续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要求,以及市委书记蓝天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公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突出重点,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透明、运行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到位,有力地推动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加快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以方便办事群众、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坚持“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宗旨,建立完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不断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努力实现我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达到全区一流水平,以优良的政务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政发〔2009〕7号文件要求,全力理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体制,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设在本级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指导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成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并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管理、统筹协调发展。

牵头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继续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配合,在现行审批程序下,以“一门受理、服务前移、并联审批、快速办理”为原则,优化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审批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审批跟踪服务制,对影响全市全局的重大产业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各审批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及时跟踪了解协调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各环节的主要问题,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完成今年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提供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扎实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今年,按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各县(市、区)要在10%以上的乡镇(街道)试点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整合乡镇(街道)“七站八所”的公共服务资源,把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计生、综治、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机构整合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使农民办事不出村,居民办事不出社区,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要将“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铺设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对所有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行为视频监察双重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要大力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有机结合,重点公开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各级政府工作报告要适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预算、公款出国(境)等情况公开。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答复意见统一;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回复质量。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牵头单位: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力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目前,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目录、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即将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推动简政放权,将所有审批事项集中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应交材料、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应交费用、材料格式规范等要素,规范输入“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的审批目录数据库。禁止在行政审批中设置“其它”等不确定性限制条款,严格设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压缩自由裁量权空间,对裁量幅度分档设限,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六)严格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按照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政发〔2009〕7号文件要求,将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要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面积太小的,要积极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少数因条件限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直部门要在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少数因条件限制还未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通过铺设“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等方式,实现对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绩效办,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市本级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七)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十二五”规划研究。今年将开始研究制定“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专题研究,总结近年来本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本县(市、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对策措施,并将研究成果列入本级“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八)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认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实行预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公开,特别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点加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办事公开,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河池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九)进一步拓展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功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划成立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管理,督促所有审批收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代收。继续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做好政务服务热线“114”、“l2580”的宣传发动和运行保障工作,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通过“114”、“l2580”可以咨询到相关政府信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体系,特别是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组成部门的网站建设,形成横向宽领域、纵向到基层的政府门户网站平台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的改版升级工作,建立公共服务目录体系,将目前已有的工商注册、税收管理、企业信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安全、水电气缴费、公交线路查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整合到政务服务网站,开展网上“一站式”服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设置和使用功能,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录入。推动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工作,促进行政审批所需材料数字化。配合做好全区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平台升级,实现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监察,并进行量化考核。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自身建设。加强政务服务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队伍。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拓宽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面积,更新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电脑,改善办公条件,争创自治区级示范政务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09]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机构性质和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到政务服务中心调研,了解情况,现场办公,解决问题。主管机构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本部门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绩效部门要加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在绩效考评中的评分比重。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开展“红旗窗口”和“优秀窗口工作人员”评比活动。今年,自治区要在全区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及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和创建“自治区级示范政务服务中心”活动,我市也将在全市开展相应的评选表彰活动,以推动加快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做好评选先进的推荐工作,并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对表现突出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优先提拔使用。

(三)健全督查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发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要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多方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要定期编制《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报告》,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务服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努力培养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员队伍,将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亮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理论研究等信息在媒体上刊播、在网站上发布。并创办好《政务服务工作信息》,为加快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发展氛围。


附件: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题词:文秘工作 政务服务 实施方案 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9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总局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总局建设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贯彻《会计法》,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时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贯彻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财务用款计划,应经总局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财政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人为地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国拨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对报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建设中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要如实地反映和严格监督,定期清查,掌握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总局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开户、拨款。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相应的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经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基本建设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承担过相应规模的建设工程财务会计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本着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建立以责定权,责权分明,紧密配合,严格考核,严明纪律,有奖有惩的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建设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不得聘用临时工担任。

第三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在次月5日之前,年报在次年1月31日以前报出。并报送当地财政和统计部门、开户银行和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总局的补充规定,准确地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的变动外,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按照财政部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字〔1996〕19号)填制会计凭证,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这四项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实际成本。在设置明细科目时,应根据批准总概算的单项工程设置明细帐,如果单项工程内容繁多,也可按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设置三级会计科目。
(二)及时反映投资使用和概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分摊待摊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不分摊待摊投资。
(三)编好竣工决算后,及时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它投资全部转入“交付使用资产”。
(四)“应付工程款”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通过该帐户的核算,控制应付或已付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多付工程款。根据工程结算办法规定,每旬或月中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在月终或工程竣工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的款额结算工程款;工程进度到65%时,预付备料款转入本科目开始抵扣工程款。

第四章 工程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列入总局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不拨(贷)付任何款项。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尚未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只拨(贷)付筹建机构的管理费、临时设施和土地征用费,待批准初步设计后,方拨(贷)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预付材料款按照规定,建筑工程一般预付当年工作量的30%,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工作量的45%;安装工程一般预付当年工作量的10%,最高可增加到当年工作量的15%。
第十八条 签定施工合同时,财务要从施工项目、工程量、工程造价和竣工时间是否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批准的概算相符、预付备料款和结算工程价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结算的审查,应具备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订货合同以及预结算有关资料。经现场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认后,属大中型项目的报经总局批准,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洽商时,应及时提出增减工程价款,以加强建设项目总概算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均需填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统计月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结算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值的90%。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竣工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将验收的情况、质量等填写在《单项工程验收登记表》内,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送质检站核验后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尾款结算时,按规定留2%~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之前,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不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支出。
第二十四条 需要安装的设备,在基础或支架做完,设备就位并安装时,方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单独设置建设管理机构的,其管理费用由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安排;建设单位兼办建设管理工作的,其管理人员工资由其内部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第五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向国家汇报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及时、正确地编报竣工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以便考核建设成本,分析投资效果,促进竣工投产,积累技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 编制工程决算要求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指标完整,报送及时。工程验收交接后,大中型项目六个月内、小型项目三个月内完成并上报竣工决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全部建完,各单项工程已全部进行了验交,即编制竣工决算,并报经国家审计署审计后,方能办理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编制竣工决算时,必须将下列事项处理完毕:
(一)认真地组织交工验收。
(二)收集整理有关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
(三)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检查节余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要做到工完帐清。对剩余物资要清点,不得无偿调拨,做到帐物相符,开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清理债权债务该收则收,该付则付,该上交则上交。对坏帐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四)核实帐册,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对所有经济业务检查是否都已登记、入帐。检查帐册数据是否做到完整,帐帐之间有关数字是否衔接吻合,检查银行存款是否与银行帐单相符。
(五)核实建设成本。从开工到竣工过程发生的建设成本,要进行核实。清理需要安装设备的价格、数量,避免领而未装,用而未报的情况;明确划分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检查计算是否正确,对漏计、错计建设成本的,进行相应调整。
(六)向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经济往来的单位发函,限期办理尚未结清款项。
第三十条 竣工决算的报表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包括:概述建设的依据、任务、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各项所占比例及经济指标、投资效果,分析实际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其原因,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二条 逾期未完成竣工决算,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工程项目,总局不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