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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1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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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13日,铁道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精神和部党组关于清理整顿对外投资活动的指示,针对当前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投资是一项复杂、涉及面广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易于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要求各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本规定,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遵守中纪委、监察部对涉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有关纪律,加强党纪、政纪观念,克服麻痹思想,慎重行事,确保对外投资活动中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文件下发后,立即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严肃财经纪律教育,务必加强当前对外投资和借贷活动的管理。同时,继续作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清理,并逐项研究落实,没有把握的,及早采取措施,并将清理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关于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及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在资金运用中,必须首先保证主业生产经营、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所需。在资金来源可能的情况下,方可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挪用生产、结算过程的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路外投资经营。对挪用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外汇的企事业单位,部将视不同情况减少、停止、抽回临时借款,并给予必要的制裁。
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自定政策利用内部职工集资对路外投资和经营。内部集资和联营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24号《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铁路内部资金调剂机构要把为铁路生产建设服务作为首要任务,融资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以保证铁路生产建设资金的供应为前提。
三、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的立项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充分地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为防止盲目投资和决策失误,必须坚持主业计划、财务部门把关,领导集体决策。
四、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单项对路外投资或合资出资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构成必须报部计划司和财务司备案,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境外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部批准。各局、各总公司对所属单位也必须建立对路外投资的申报制度。
五、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投资经营责任制,明确单位经营者及投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保证投资效益和资本增值。
六、企事业单位在对路外投资、借贷活动中必须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及合法性进行调查确认,按法定程序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公证。借贷活动中要坚持信用担保或实物抵押。
七、在对路外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路外投资在拨款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已纳入本单位计划的项目,按照计划和进度控制拨款。同时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核算和反映对路外投资经营的资产变动和损益情况,监督、管理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重大对路外投资项目,应在年度决算分析中专项说明。
八、各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认真负起责任,正确使用国家赋予的经营权力,在对路外经营活动中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保全、增值。由于领导过失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九、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经济法规,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出好主意,把好关,并按照财务制度及本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向上反映和报告情况。不坚持制度,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造成损失的,财务主管要承担相应责任。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网站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以下简称咨询、建议、投诉)等栏目是政府与公众联系的互动栏目,为了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运转协调、及时有效,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宗旨和原则
  以“听群众心声,解百姓忧愁,正行业风气,树政府形象”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办理、回复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投诉、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始终坚持“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办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信件办理
  (一)信件受理
市信访局确定专人负责信访信箱的管理和维护管理。
市信息办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的接收工作,并根据信件内容直接办理或呈送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跟踪落实。
管理人员及时查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进行详细登记和编辑。
(二)信件反馈
  1、信访信箱的群众来信由市信访局负责答复处理。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由
市信息办批转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市政府网站信息员负责接收处理;主管信息化的领导要亲自阅批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要求书面反馈的,由承办单位正式行文反馈。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市信息办政务信息管理科说明情况。
  3、信件办理结果,由市信息办政务信息管理科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答复单》,按程序呈市信息办主任阅示后,通过市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写信人。
  4、市信息办每月汇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受理、办理情况,对办理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没有及时回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有关要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来信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因对来信处理不当而引发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这些企业以投资控股形式管理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此外,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除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业务的税收管理,
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投资业务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适用税收优惠问题
(一)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
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
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应合理、准确地分别计算境内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二)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三)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除上款所述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19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