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05:4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砂石灰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7日 财企〔2002〕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附件: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 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第六条 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第七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其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批准文件;
(二)改建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改建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改建企业资产清查结果以及资产重组方案;
(五)改建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六)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
(七)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八)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九)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建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持有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当调整公司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并依法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
(二)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没有纳入改建企业范围、具备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可以其组建企业法人,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置:
(一)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出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所得出售净收益,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二)租赁经营,即向公司制企业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租赁经营,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约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所得租赁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三)无偿移交,即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后,将改建企业原承担社会职能的相关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
凡是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处置的剥离资产,可以由存续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 改建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一)企业实行整体改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二)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由分立的各方承继原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
(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一)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二)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第十七条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 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公司制企业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收到财政拨给的资本性补助资金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存续企业及分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资产及其债权、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债务。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因吸收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进行资本重组、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未满而离职、因故调离、解除职务或者离退休时,经与股份持有人协商一致,有关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业内部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红利的具体收缴办法按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及财政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整体或者合并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改建前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国有资本变动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建的,或者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施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27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第29号)文件即予废止。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73号



关于印发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根据部《关于明确“十五”后期国道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4号),部拟于10月中旬对210国道的文明样板路创建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制定了《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前做好准备。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一日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保证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省干线公路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交公路发[1995]243号)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组织
检查验收工作由部检查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组由部和有关省、市派员组成。
二、检查验收的方式
部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在进入省界的第一个道班或县公路站、收费站由被检查省份进行创建情况介绍,并由检查验收组确定重点检查的路段、桥梁和道班等,原则上收费站全部检查。检查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在出省界前的最后一个道班或县公路站、收费站与被检查省份交换意见。
检查验收工作由检查组组长统一负责,具体检查项目的评分由养护工程小组(主要指安保工程项目、路面、路基、桥涵等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部分)和管理规范化小组组织进行(主要指道班、收费站、路政管理部分)。
三、被检省份应提供的资料
1、210国道路线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道班、收费站及大桥、隧道等主要构造物名称和位置;
2、创建工作及自检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1)基本情况、完成的工程量;(2)创建前后情况比较及成效;(3)安保工程实施情况及总体效果评价;(4)主要做法及经验;(5)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此项工作的建议。
3、210国道养护质量评定一览表。
4、符合实施安保工程判定标准的路段情况(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应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辖区内没有符合判定标准路段的,请说明近三年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情况及采取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
四、计分方法
本次检查分为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和管理规范化三部分(详见附表)。每部分的检查合格率计算公式为[(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路段达标率计算公式为(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合格率)×40%+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合格率×30%+(管理规范化合格率)×30%。
五、检查组应提交的材料
检查全部结束后,检查验收组应向部提交以下材料:
1、沿线各省提供的资料;
2、各省份的检查评分汇总表及交换意见报告;
3、全线检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全线创建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含安保工程)、检查验收评比结果及基本评价、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附表一、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汇总表;
附表二、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
附表一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里程 优秀项目数 良好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不合格项目数 合格率(%)
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规范化检查
达标率=(养护情况宏观检查合格率)×40%+养护情况重点检查合格率×30%+(管理规范化合格率)×30%=     
注:合格率=[(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 (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附表二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路面整洁,无坑槽。
2、路面平整、行车舒适。
3、路肩整洁,边缘平顺、横坡适度。
4、路基线形清晰、稳定坚实。
5、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
6、路基边坡防护设施齐全。
7、弯道内侧边坡齐整、合理,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现象。
8、桥涵外观整洁、美观,无缺栏少柱现象。
9、桥涵与路基同宽。
10、桥头、涵顶无跳车。
11、宜林绿化路段无明显空白段。
12、沿线绿化管护良好,无遮挡标志、杂乱等现象。
13、警告、禁令标志使用恰当,无明显因频繁使用而产生的麻痹心理。
14、指路标志,特别是在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的交叉路口、通往重要城镇处,齐全、科学、规范。
15、事故多发路段的提示性标志及警告、禁令标志、标线等配合使用,科学、醒目。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宏观检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6、指示标线流畅顺适、齐全规范。
17、禁止标线、警告标线设置合理、准确、规范、醒目。
18、示警桩、示警墩及其他视线诱导设施设置合理、醒目,路肩两侧轮廓标齐全、规范(有整齐行列式乔木或已设置示警桩、墩和护栏、其他视线诱导设施的路段除外)。
19、绿化植物无阻碍行车视线现象,特别是弯道内侧绿化修剪整齐、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20、防护工程设施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无明显破坏生态和影响沿线景观现象。
21、护栏防护等级的设置科学合理。
22、护栏设置位置和长度科学合理。
23、减速设施运用恰当。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0%以上。
2、路面无龟裂、网裂、拥包、泛油等明显病害。
3、破碎、松软边坡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4、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边沟无淤塞、杂草,排水通畅。
5、桥梁泄水孔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
6、桥梁支座保养好。
7、桥梁伸缩缝及其他构件保持完好。
8、涵洞无阻塞现象。
9、桥涵锥坡、翼墙等防护工程坚实无损。
10、检查中实际评定养护质量与提供资料相符。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养护情况重点检查)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1、安保工程技术措施合理;防护设施设置位置、长度符合公路实际情况。
12、交通工程设施与防护工程综合运用,能够体现运用综合处治手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理念。
13、安保工程的防护设施防护等级科学合理;与沿线环境相协调。
14、防护设施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护栏线性流畅、埋置稳固,端头处治合理。
15、标志、标线的设置规范、准确、合理、醒目。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管理规范化)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公路用地范围内无非公路交通用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广告牌、店名牌、宣传牌等时,须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设置。并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2、穿越村镇路段治理好,无脏、乱、差现象。
3、公路沿线道班设置专业化、机械化的养护大道班(或养护中心)。
4、道班或养护中心大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5、道班或养护中心明显位置处悬挂标准路徽。
6、道班或养护中心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7、道班或养护中心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
8、院内机具停放整齐有序。
9、经常上路作业的车辆和机械按要求涂标志色。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10、道班或养护中心设置统一的图表。
11道班或养护中心内报表、记录填写工整准确。
12、道班或养护中心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劳动考勤、生产检查、巡回查路抢修、材料机具管理、安全生产等六项制度。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表(管理规范化)


管理单位名称: 检查路段: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3、养路工上路作业着安全标志服。
14、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要求。
15、收费站(点)悬挂“收费站”标牌,并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四公开。
16、收费人员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
17、收费站(点)的设施与公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
18、收费站办公楼窗明几净,庭院整洁无杂物。
19、收费、罚款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20、执法行为规范,被检查路段上杜绝“三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