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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0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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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绵阳市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绵阳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负总责。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对各园区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各园区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由园区管委会指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管职权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条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原则,对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职权做以下划分。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以下对象:

  (一)药品、药包材、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公司、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体药店;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级疾控中心、血站、计划生育用药用械单位;

  (四)医疗器械法人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五)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特大型餐饮单位。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公司及零售连锁公司、专卖店、超市专柜,专业美容院。

  除上述对象外的食品药品监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各园区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科学城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管由科学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的事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分别由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在其规定出台前,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受理、审批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特大型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其他餐饮服务许可暂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受理、审批。

  第七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由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文规定。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园区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园区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同时报送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单位。

  涉及跨县(市、区)、跨园区案件的,应及时报送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报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或决定管辖。

  第八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终端接收站点技术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终端接收站点技术方案》的通知



教基厅〔2004〕5号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2003〕22号)精神和要求,为保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终端接收站点在技术配置与建设方面的规范性、科学性,并能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终端接收站点在技术上兼容,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终端接收站点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


  为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 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二、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三、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四、海关总署改变已作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的,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本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1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