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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12:3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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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7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5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6日选举肖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2003年3月16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

197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4月16日函收到。关于罪犯在逮捕、判刑前被“行政看管”、“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和是否需追回在“看管”和“隔离”期间已发工资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折抵办法以“看管”、“隔离”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于已经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看管”或“隔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意见,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广州军区、新疆军区、国防科委军事法院请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前,有些单位用“行政看管”、“隔离审查”代替逮捕、拘留,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现在判刑时,“看管”和“隔离”的时间应否折抵刑期ⅶ如折抵刑期,是否需要追回在“看管”和“隔离”期间已发的工资ⅶ
我们认为,“行政看管”、“隔离审查”都不是法律措施,本不应折抵刑期。但考虑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法制遭到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以“行政看管”、“隔离审查”代替逮捕,拘留的现象相当普遍,被“看管”、“隔离”的人,人身自由事实上被剥夺了。因此,可作为“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的特殊问题妥善解决。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前被“看管”、“隔离”的,现在判决时,“看管”和“隔离”的时间可折抵刑期。已经判决了而未折抵刑期的,不必补行折抵,可视情适当提前释放。无论折抵刑期或提前释放,在“看管”、“隔离”期间已经发过的工资都不必追退。
我们拟作如上答复,不知当否,请审示。
197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