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82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及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或集体事业单位(不含全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被批准撤销、转制(含部分转制)为企业,以及实行有计划减员,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要遵循精简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行业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实行计划管理,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分流计划。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联系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工伤医疗终结,经法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被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应明确人员分流安置期限,安置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八条 在分流安置期限内,本人自找单位并办理调转手续的,一次性发给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4个月基本工资的再就业安置费,其中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领取再就业安置费的人员两年内不允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被撤销单位所需补助费和安置费,凡在此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解决30%,单位自行解决70%,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费用由单位自己负担。
在分流安置期限过后,没有自找单位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事业单位在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时,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已办理提前离岗休息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妥善予以安置。
第十条 原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原则上由单位一次性补发;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由单位一次性补缴。
第十一条 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停薪留职协议自行终止,单位对停薪留职人员按照本规定予以分流。
第三章 转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制时前一个月全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差一年的,发给待遇差的90%;差两年的,发给待遇差的70%;差三年的,发给待遇差的50%;差四年的,发给待遇差的30%;差五年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企五年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 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原国家干部在实行双聘制时被聘到工人岗位及原聘用制干部在解除聘任(聘用)合同后,达到工人退休年龄的,可按工人办理退休,其职务工资标准按现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同等条件工人职务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应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短于原聘用合同期限。需分流人员,按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划减员分流安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有计划减员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工作人员,可按《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大人发〔1998〕5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休息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的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交通费和工资性补贴(含地方性补贴、福利补贴、物价补贴)按退休人员发给。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离岗休息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有计划减员的,实行下岗待聘制度,下岗待聘期限为两年,待聘期限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限满仍不能被聘任上岗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有计划减员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在待聘期第一个月内,本人自找单位并办理调转手续以及自谋职业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发给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和再就业安置费,其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其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所需补助费和安置费,由该单位减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有计划减员的事业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分流(本人申请除外):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复转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
(三)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四)归侨和侨眷;
(五)残疾人、工伤5-10级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
(七)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
(八)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
(九)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十)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璇
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跌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本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55元;
二级:每平方米0.45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5元。
(二)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有电梯)。
一级:每平方米1.20元;
二级: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90元;
四级:每平方米0.80元;
五级:每平方米0.70元。
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
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300%收取。
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50%收取。
高尚住宅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的要求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并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浮动。
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5%。
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不到《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的最低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 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定级。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向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或调整收费的程序:
由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四)小区定级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导价标准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记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一、多层住宅:
一级: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有住户活动会所,有充足良好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水、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住宅(商住楼)
一级:
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高档电梯。
7.有先进,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子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中、高档电梯。
7.有较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四级:
1.有电梯,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或有盆花,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和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五级:
1.小区内绿地物管理较好。
2.有公共活动场所。
3.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公共场地环境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