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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2 17:1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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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为贯彻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涉旅火灾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做好冬季消防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的认识。要针对冬季风干物燥,元旦春节游客集中、各种节庆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的的形势,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要求,强化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配合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认真开展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要以宾馆饭店、室内游览游乐场所等游客密集地以及森林山岳型景区、边营业边施工的游客接待场所等火灾易发地为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到位情况,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督促其整改。

三、广泛宣传做好消防教育培训。各地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要加强与媒体合作,广泛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安全宣传,同时要督促旅游企业利用行前说明会、酒店大堂、景区宣传栏等做好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增强游客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199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存款存入指定银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极易引发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危及社会安定,必须立即纠正并严肃查处,防止此类问题再度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维护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机构信誉,按市场经济原则规范运作,为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除国务院特殊规定之外,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强令企事业单位到指定金融机构开户存款。对已出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其中已经或可能形成支付风险的,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妥善加以解决。对顶风违法违纪,继续干预企事业单位开立存款账户造成金融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存款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有权按照“自愿、自主、公平”原则选择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服从开户机构的管理。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对合法存款要保证及时支付,切实维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开户单位动用大额资金特别是动用存在中小金融机构的大额资金,应提前通知开户金融机构,以便调度资金保证支付。严禁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逃避银行账户管理和逃废银行债务。
三、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改善金融服务。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手段,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措施争取客户,严禁以不正当方式搞恶性竞争,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对违规高息揽存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制止和严厉惩处,对到期存款应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四、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及时制止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金融工作的做法,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制止不力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问题;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资金调度,按旬或按月监测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促使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对一些实际资产大于负债的中小金融机构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在落实还款计划、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的再贷款支持,防止发生系统性支付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自觉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个别地方依然存在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有的
甚至还非常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各种“三乱”行为,并把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与工商形象建设年紧密结合起来。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三乱”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遵守自己的职能,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上路检查,发现有擅自到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必
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点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和“吃、拿、卡、要”问题,抓好行为规范,严肃办案纪律,严守办案规则,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今年以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该退赔的一定要退赔,该处理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要在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中严肃认真开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的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把提高队伍素质当作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学会文明执法。近期,尤其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
做好准备;尤其要重视端正我们的执法态度,切实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19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