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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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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04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审查把关、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不得仅冠运城市名称,应标明本工作部门名称。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研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报送审查。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书、草案文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草案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资料,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审查把关。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把关。
(四)征求意见。草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首长会签制度。
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五)意见反馈。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没有表明明确意见的或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六)协调分歧。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七)审查期限。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般规范性文件,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重要复杂规范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
审查终结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决定签署。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长签发。
  (九)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在《运城日报》全文刊登,在市电视台、市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同时,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未按照本条第(九)款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公布意见;
  (二)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公布;
  (三)起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本办法所称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凡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查内容,并纳入工程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一般建设工程,必须依据国家颁发的烈度区划图,国家审批的城市地震小区划,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对工程建设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对下列地区应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地震主管部门依据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一)市属各类开发区;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跨越不同地质单元的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
  (三)位于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及我市行政区域内活动断裂两侧地震地质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按证书级别承担其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研究报告和最终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经费可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单位擅自采用未经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罚没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对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或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的,市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中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国家已向中、西部地区资助近6亿元的电影放映设备,共计1.7万多套;下发场次补贴资金近10亿元。目前全国已组建农村电影数字院线218条,有数字放映队28730支,加上目前正在下发的设备,今年将基本完成16毫米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过渡。

为确保国家下发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保值增值,确保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能够足额下发到放映员,确保在“十一五”末期全面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文化服务目标,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提取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资金。根据《全国“十一五”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2080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精神,国家资助的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享有设备的经营使用权。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各地可通过提取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发展资金,用于下一阶段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更新和改善。2009年广电总局政府招标采购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每套价格在2.65万元,各地可以此价格为折旧依据。折旧资金每场放映提取的数额、提取年限、使用方式和范围等事项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公司下发的设备,也应制定相应的折旧制度。

二、加强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的规定要求,明确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发放渠道。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财政投入,不是按人拨款,而是按事拨款,养事不养人,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要确保70%的费用用于放映员的劳务。各地要尝试通过给放映员建立银行账户,通过考核确定放映场次后,直接将放映补贴打入放映员银行卡的方式,以保证放映员的利益不受损。要建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发放、成效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的市场经营能力。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群众受惠”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的精神内涵,在指导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做好公益放映服务的同时,以促进农村电影市场繁荣发展为己任,不断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开发农村各类市场,以规范的服务赢得市场,真正使农村电影成为有价值的新的广告媒体,为农村电影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建立农村电影的长效发展机制。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组织领导。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完成后,各地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组织领导,建立灵活、高效的农村电影管理体制,在统筹规划、制定政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引导农村电影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广电优势,整合全省农村电影市场,利用GPS、GPRS和放映信息回传技术,建立以省为单位的监管平台,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情况的监督,确保电影放映数据真实有效。中国电影科研所要尽快制定GPS、GPRS用于农村电影监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要建立全国GPS、GPRS的统一接口,尽快完善放映信息回传技术,并及时开通全国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