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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9:2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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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的《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
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暂行)
州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全国全省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以下简称“两务”公开)工作,从而加强对基层政权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民主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凉委发[2002]58号)要求,州“两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04年起,对各县市“两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检查和考评。对各县市的检查和考评结果,由州“两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县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一考核的项目和内容列入考核。全州“两务”公开工作年度检查和考评办法如下:
  一、检查考评的范围
  (一)以县市为单位,州对县市进行检查考评,每年检查考评一次。
  (二)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考评的原则,县市负责对所属乡镇政权机关、派驻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政务、村(居)务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州对县市按10项内容进行检查和考评;每项内容确定相应的分值,10项内容总计考评分为110分。考评结果分三个等次,即好、中、差。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为好;70—90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
  三、检查考评的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的方式:一般采取一听,即听取“两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二看,即查看“两务”公开工作事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本,政务公开栏各期刊登内容底稿卷宗和当期公开栏内容;三问,即询问乡镇机关干部、村(居)民群众;四评,即依据《凉山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检查内容和评分表》评出所得分。
  (二)检查和考评的程序:1、自查自评。各县市在州上的检查和考评前先进行自查并按每项内容所确定的分值进行自评打分。2、检查和考评。在自查自评以后,由州“两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县市进行检查或抽查,在检查以后评出县市考评的所得分。
州对县市进行检查和考评时,县市需提供“两务”公开工作书面总结(汇报)材料和自查自评评分表格1份。
  ( 三)时间要求:县市自查自评在每年10月底前结束;州上的检查和考评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州“两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底前形成当年全州“两务”公开检查考评工作总结,拟发情况通报,将对县市的考评结果移送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
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0 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一、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二、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八条修改为: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火灾情况复杂,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派遣专家协助调查,或者申请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移送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三、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修改为:
  下列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构成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
  (三)具有放火嫌疑线索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