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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5:2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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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5〕2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以人为本,减轻职工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着“行政按级别、事业按职称,面积按标准,比例补贴、发放到人”的原则,对个人热化费负担办法进行改革。即按照级别(职称)确认每位职工应居住的标准建筑面积;按标准面积、供热费单价、财政补助比例计算出每个职工一个供热期应补助热化费金额,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超面积部分财政一律不予负担;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市直全额单位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每年依据当年9月份工资统发的人事信息核定补贴,10月份打入工资卡,一次性发放。
二、计算办法
(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以2001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佳木斯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佳政发〔2001〕7号)为标准,依此确定各行政级别及事业单位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
(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执行机关、政法编制的单位,其职工行政级别以党组(党委)任命文件,并有组织部备案为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执行事业编制的单位,职工的职称以国家承认、专业部门认定为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职称确定;除事业单位组织部任命的处级干部和机关的工勤人员外,其余人员均按单位性质并结合其工资结构认定行政级别或职称,即一个单位原则上必须以一个标准认定,按行政级别或按职称。
(三)补贴比例确定。为不影响已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既得利益,并增加未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收入,单位(财政)补贴比例按80%核定,其余20%由个人负担。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实施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范围,仅限于市直财政已负担个人热化费的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自筹解决。
(二)公用热化费暂不做调整。由于这次热化费改革主要目的是解决个人热化费财政补助不均衡的矛盾,所以,公用热化费部分不做调整,仍维持原基数和办法。
(三)实施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改革后,财政负担加重,为确保预算平衡,市财政局将采取综合预算的办法解决经费来源,有收费等收入的部门,由上缴财政的收入解决,其他部门由财政负担。
(四)享受个人热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统发在册人员为准,10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今后热费调价、标准面积提高等因素变动时是否调整对个人的补助额,视财力情况再定。
(五)实施市直全额单位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改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好事办好。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热化费补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对调出、死亡等退出财政供养人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撤工资卡,以便财政部门测算并拨付热化费补贴,否则,由此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财政部门将扣拨单位的公用经费。
(七)其他具体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办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托幼机构及各类幼儿活动场所;

(三)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其他医疗机构(康复、血液中心等)以及养老、残障等福利机构工作场所;

(五)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以及其他各类展馆、阅览室、陈列室等;

(六)影剧院、礼堂、表演厅、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

(七)客运汽车、出租车、电梯间以及其他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八)金融机构和邮政、通信等营业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在下列公共场所除吸烟室(区)外,禁止吸烟:

(一)矿史馆、文化馆、科技馆;

(二)游艺厅(室)、音乐茶房、网吧;

(三)酒店、宾馆、招待所的会议室、咖啡厅、酒吧;

(四)商店(场)、超市的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六)单位职工餐厅、各类活动场所,退休职工活动场所。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推进无烟社区、无烟单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离退休职工、中小学生和其他人员,开展社会性的督导检查。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禁止烟草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 禁止发布任何烟草广告。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制定有关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并在职工中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教育。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确定公共场所禁烟管理人员职责;

   (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管理单位履行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管理单位确定的禁烟管理人员,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对拒不履行的予以通报或者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3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加强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设立帐户,并负责管理。轨道专项资金主要作为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武汉地铁集团的资本金等投入,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轨道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轨道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拟订招商及重大融资方案;武汉地铁集团负责招商及融资计划的落实,实行轨道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部分。
  (三)武汉地铁集团代扣代缴的施工企业营业税返还收入。
  (四)武汉地铁集团及所属公司减免的行政规费、营业税、所得税等。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
  (六)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七)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由武汉地铁集团负责平衡区内的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出让收入的实现。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后,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武汉地铁集团代扣代缴的施工企业营业税,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
  (四)武汉地铁集团及所属公司减免的行政规费、营业税、所得税等,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商市人防办按季度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六)国家、省及其他来源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轨道专项资金归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轨道办根据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要求,编制年度轨道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轨道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应列入年度城建资金计划。武汉地铁集团负责年度融资计划的编制和融资工作,并按照年度城建资金计划的要求,做好建设期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工作。
  (三)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凭市财政局拨付武汉地铁集团财政资金的证明批件,出具武汉地铁集团增加国有资本金证明批件;市工商局凭市国资委出具的武汉地铁集团增加国有资本金证明批件,为武汉地铁集团办理国有资本金增资等变更手续。
  (四)武汉地铁集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本金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按规定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公司财务报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对轨道建设项目财务跟踪审查制度,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应对轨道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武汉地铁集团限期整改。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