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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0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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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校史和校庆问题的通知


2002-06-13

教发厅〔2002〕6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推动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顺利推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回顾总结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和高等学校的历史,对于规划好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许多学校通过举办校庆活动,宣传自己的历史和品牌,鼓舞了师生员工,扩大了社会影响。但是,也有少数学校在举办校庆活动时不够实事求是,未经认真考证,任意上溯学校的办学历史,改变社会公认的建校时间,这是不严肃的,也易在高等教育界和学术界引发不必要的混乱与争议。为此,现就校史和校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认定,各地各高校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的态度对校史加以确定,不能仅凭主观愿望牵强附会进行变更。

  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是一个学术问题,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充分科学论证,必须有翔实的历史记载和依据,要得到高等教育史学界和有关专家的充分认可。由某个学校的主体和某个系科发展、衍生而来的不同高等学校,在办学历史上有共同的渊源,但在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的认定上应有不同的概念以示区别;另外,合并高等学校的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确定问题,也须进行科学论证。

  1、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和溯及也涉及一定的法律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其校名、设立时间以及旧中国高等学校经重新确认的校名才具有合法性。高等学校的校名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校的校名更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为某一高等学校专属。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校名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可变更。擅自延用旧中国高等学校校名,不仅忽视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同时也使一些高等学校为争夺原校名而产生纠纷,干扰高等教育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在确认高等学校建校历史时,如涉及到校名认可、批准设立等问题,要遵循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高校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2、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还涉及到一些政治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历史事实的充分认定;其次,一些教会学校的历史涉及到帝国主义对华教育的侵略,还有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校涉及反动的政治背景。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政治意识。

  3、高等学校建校历史的变更,将会产生社会影响,必须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首先是高等教育界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广泛认同,特别要避免引起有相同历史渊源的高等学校之间在建校历史和品牌问题方面的争议。

  二、高等学校建校历史问题事关重大,影响广泛,为此,我部将对高等学校建校历史和校庆年份的确定进一步提出原则意见,在此之前,高等学校变更校史和校庆年份必须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各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提出的校史和校庆年份的变更要求,应组织专家进行严肃认真的论证,并报我部备案。

  三、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我们赞同学校通过举办一定的校庆活动宣传学校及校史,但庆祝活动要注意思想性、学术性和历史性并重,忌奢华,忌浮躁。各高等学校在校庆的宣传中,必须充分肯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学校发展前进的历史成就,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扬光荣传统,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增添新的辉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明确广告责任,避免或减少无效合同和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向全国推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告发布单位与广告客户或广告客户代理人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应使用本通知规定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合同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广告发布单位按所需数量,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并交纳工本费。广告发布单位有某些特殊要
求,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经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并只限本单位使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并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略)



1992年9月25日

铜川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多方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组织或团体:
  (一)引进市辖区以外的客商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并取得实绩的引荐者;
  (二)促使市辖区外部资金、设备、技术到我市投资,己被我市单位利用的引荐者;
  (三)介绍引进补偿贸易项目取得成效的引荐者。
  第三条 中介人的认定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投资方出具确认证明(一人或一位代表),市招商局核定。
  (二)中介人内部关系自行处理。
  第四条 中介人奖励标准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8%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接引进资金到位额的2%计奖。使用期每增加一个年度,加奖一个百分点,最多累计不超过5%。
  (三)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参照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0.5%,等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1%,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2%)
  (四)引进客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生产经营性企业或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0万元)奖励3%;引进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2%;引进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1%。
  引进客商投资兴办非生产性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奖励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分别降低一个百分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5%奖励)
  (五)介绍设备、技术参股投资到位的,最高可按1.5%奖励。
  (六)介绍引进补偿贸易项目的,依据外方提供设备、技术折算金额,最高可按2%奖励。
  属于高科技、高出口创汇的生产性企业,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0.5个百分点。
  第五条 由中介人填报奖励审批表,报市客商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审批后,由办公室开具奖励凭证并从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户中支付。
  奖金计发以投资额到位数为准,以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凭证。
  第六条 公职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适用本办法。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市客商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落实兑现。
  公职人员职责以外的招商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客商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议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