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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时间:2024-06-16 06:0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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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应当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和审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小学具体落实素质教育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条 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六条 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严禁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
第七条 中小学必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
(二)初中一般不超过7小时;
中小学和教师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工休日和节假日给学生上课。
第八条 中小学应当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的养成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等。
第九条 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各科教学的德育功能,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的主阵地地位,分层次、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德育活动,拓宽德育工作途径,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中小学应当重视班级和团队工作,实行班级团队干部轮换制。
第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巩固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发挥社会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育人作用。
第十二条 各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当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科教学应当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确保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中小学应当重视活动课程,做到有师资、有设施、有内容、有考评,使学生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自主性,促进其个性和特长健康、活泼地发展。
中小学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教育。
第十五条 中小学和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和布置作业,每日课外作业总量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二)小学二、三年级不超过30分钟;
(三)小学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
(四)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五)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严禁以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十六条 中小学应当不断改革考试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小学毕业考试,市区由学校命题,农村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
小学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中学进行学分制试验。
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统考统练。
第十七条 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体育课、广播体操、眼睛保健操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中小学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中小学应当建立卫生档案和学生健康卡片,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应当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八条 中小学必须按规定开足、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开展文化、艺术、科技活动,发展学生的爱好和特长;应当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十九条 中小学应当通过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尊重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及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技能培养和缺陷补偿,使学生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
第二十条 中小学应当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绪、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必须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和教师应当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准粗暴压服学生;不准侮辱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应当与学生家长和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和反馈制度,接受家庭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中小学应当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制度,分析毕业生的发展情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素质教育的实施水平。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规划,合理设置中小学,保证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办好所有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从整体上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逐步推行学校或学区九年一贯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就近整体升入初中;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组织对下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小学的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向社会宣传素质教育的思想,增强全社会的素质教育观念,协调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一下代协会及社会各界,与学校密切合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社会教育场所应当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以及考核干部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任何单位、中小学和教师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学校、教师、班级、学生的名次。
第三十条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竞赛活动;不准组织在校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良好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形成完整的素质教育实施体系;应当制定“中小学素质教育评价方案”、“校长工作评价方案”、“教师素质和工作评价方案”。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制定并完善中小学生素质发展目标,使用“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单”,从学生素质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十三条 教学研究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应当注重素质教育基础理论的研究,指导中小学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探索体现素质教育思想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总结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
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复读生;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控制择校生。
中小学生取消留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良好的师德。
校长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立足本职岗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拒收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及不接收正常转学的;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失学生不采取措施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四)随意停课,任意增减教学科目、时数的;
(五)用作业惩罚学生的;
(六)违反规定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乱招生、乱办班的;
(七)发生重大责任伤亡事故的;
(八)其他妨碍素质教育实施的。
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8日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企业文化整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统计表明,大约有50%至80%的并购都出现了令人沮丧的财务状况。一流的学术与商业研究机构近几十年来对并购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并购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被并购企业管理层及雇员的承诺和奉献精神的下降造成被并购企业生产力降低;对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领导风格的忽视造成冲突增加;关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逐渐流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6至12个月之内;客户基础及市场份额遭到破坏;大约三分之一的被并购企业在5年之内又被出售,而且几乎90%的并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象都和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关。下面依次介绍财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和企业文化整合。
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形成的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是一个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所谓企业文化整合就是将不同的企业文化通过合并、分拆、增强、减弱等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整合的重要性
企业文化塑造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影响企业员工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企业并购是不同企业组织的一次大调整、大变革,这必然会对人们固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形成强大的冲击,给企业员工带来很大的不适应。这是企业文化的碰撞的必然结果。这种碰撞经常给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整合工作带来诸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就可能导致并购的失败。2002年联想对汉普咨询的并购导致许多原汉普高层管理人员和大批咨询师离职。原因就在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严重冲突。汉普是一家以平等、更高自由为企业文化的知识型企业,而联想则被普遍认为是以市场能力为本的强势控制力企业,两种不同企业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导致人员的大量流失。但在同年发生的惠普合并康柏案中,其结果迥然不同。为什么惠普合并康柏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两者的文化整合非常成功。惠普和康柏的企业文化截然不同。惠普是一个拥有6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它的企业文化就是惠普之道:对客户忠诚、信任并尊重个人、追求卓越、重视团队精神、鼓励创造性。而康柏是一个年轻的计算机生产商。康柏的企业文化更注重以业务为导向,以快速地抢占市场为第一目标。康柏的决策迅速,经营灵活,不重程序,强调快速行动。惠普在对康柏进行企业文化整合的时候,吸收了康柏文化的精华,建立了一种更为雄厚的企业文化。这种新文化继承了惠普之道的诚信原则,又发扬了康柏文化中的机动灵活、决策迅速的特点,使得这宗当年饱受争议的并购案成绩斐然。因此,对企业文化的整合是确保并购成功的关键之一。
二、企业文化整合的内容
企业文化可以分解为两部分:思想意识和企业制度。
思想意识又包括三块:
1. 企业价值观。指企业在追求经营成功中所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观念。企业价值观放映一个企业经营的根本出发点。一些企业可能会把“利润”作为企业的价值观,当“创新”、“服务”与“利润”发生矛盾时,它们会自然选择后者。同理,其它一些企业可能会持有“企业价值在于创新”、“企业价值在于服务”、“企业价值在于育人”等等不同的价值观。
2. 企业经营方式。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人与物以及各种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具体而言包括企业对于雇主与雇员、消费者与生产者、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企业之间相互利益等关系的处理,以及对于产品质量、操作规程、技术开发与改造、标准化、定额、计量、情报、成本、财务、计划等问题的态度。
3.企业思维方式。这是企业对社会生活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情的相对固定的看法和观点。
思想意识是企业文化中隐性的因素,企业制度则是企业文化中显性的因素。企业制度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成功而给予企业员工行为以一定方向、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文化。企业制度核心是企业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订的各种带有强制性义务,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包括企业的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民主管理制度等一切规章制度。
三、企业文化整合的具体操作
1.找出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在企业文化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任何两个企业的文化都会有差异,这就如同世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企业文化差异存在各个方面,比如价值观、经营方式、思维方式、管理制度、社会声誉等等。在进行企业文化整合的时候,首先要分析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文化差异和共同点,以便为下一步的整合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因此,并购方要从各个渠道去了解目标企业的文化。这些渠道包括目标企业以前举办过的展示和介绍会议、目标企业内部资料上的文章、新闻媒体对目标企业的介绍和报道以及其他企业对目标企业的看法和评价等。在详细掌握了目标企业的文化特点之后,并购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文化和并购方企业文化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彼此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有时,为了使这方面的分析更直观,专业人士经常将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 “画”出来,即用图解来表示文化的差异和相同点,为企业文化整合提供可视化的分析基础。
2.找出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碍
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碍是文化整合过程中可能起到重大阻碍作用的关键因素,它可以是某一个人、一个利益团体、原企业的一种制度等。随着文化整合步骤的执行,主要障碍将是一个十分活跃的因素。在文化整合过程中,新旧文化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对主要障碍的预知和监控是文化整合必须注意的问题。
3.整合双方的企业文化
在分析了并购双方企业文化的异同和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碍之后,并购方就要进行实际的整合工作。整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要注意以下问题:(1)文化的移植要根据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文化不能单独存在和移植,它必须依托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目标企业对并购方打算注入的新文化有强烈的排斥感,并购方就应该根据目标企业的情况对移植的文化进行修改。目标企业的文化中必然存在适合其经营环境的合理成分,这些合理成分应该作为文化整合的基础的一部分,不能全部予以抛弃。并购方应该努力寻找一种途径,使其与并购方的主流文化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2)并购方还要满足目标企业职工的物质需求。企业文化注重精神和制度的建设,而不直接解决员工的物质需求。并购方不能一味对目标企业的员工进行抽象地精神说教和制度管理,还必须用物质作为文化整合的保障;(3)文化整合不能操之过急。对于企业文化的整合一开始往往会遇到来自目标企业员工的阻力。这就需要时间来找到一种目标企业员工都能够接受的整合方式,潜移默化地完成文化的整合。企图一蹴而就、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只会加剧目标企业员工的成见与不满,不利于整合工作的稳定与顺利进行;(4)根据不同的员工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文化整合需要目标企业所有员工的配合。因此,并购方应该根据员工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并购方应该采取比较直接的方式,通过面对面的分析和交流,使他们充分意识到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危机和整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向他们说明企业未来的前景和他们潜在的收益。对于普通员工,并购方的工作重点则要放在增强沟通、加深信任上。因为他们对全局了解较少,情况不明,心存恐惧,对改革持抵抗心理;(5)作好宣传工作。进行文化整合,特别是向目标企业注入优秀文化的时候,必须向目标企业的员工作好宣传工作。并购方可以采用多种宣传手段,比如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等,同时要使宣传内容根据宣传对象的特点和要求来制作和传送。此外,宣传工作一定要做到清楚、具体和重复这三个要求。只有讲清楚、讲具体了,才能为目标企业的员工了解,才能避免误会;只有重复,才能让宣传对象印象深刻。当然,对新文化的宣传绝对不能任意夸大,而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6)最后,进行文化整合一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方针。无论并购方通过何种战略进行文化整合,一定要坚持关心人、爱护人的人本主义思想,不能将企业的发展凌驾于人的发展之上。这也就要求并购方在文化整合过程中,应当给予目标企业的员工以充分重视,尊重他们的感受和意见,为他们个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帮助目标企业实现转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通知

银发[2002]292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中俄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于2002年8月22日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期间,在上海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协定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

  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银行间联系,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依照1992年3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经贸协定》、2000年11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2001年至2005年贸易协定》以及1997年11月10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合作的协议》的条款,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双方商定,作为试点,自2003年第一季度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黑河市的中国的银行和在俄罗斯联邦阿穆尔州布拉格维申斯克市注册的俄罗斯的银行及俄罗斯的银行在该市注册的分行之间的边境贸易结算和支付,除使用自由兑换货币之外,也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人民币)和俄罗斯联邦货币(卢布)。

  第二条 为办理本协定第一条所列两国本币结算业务,位于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边境地区的中国的银行和俄罗斯的银行,可依据相互签定的合同,彼此在对方开立相应的代理账户。

  第三条 双方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阿穆尔州总分行,会同本协定第一条所列的中国的银行和俄罗斯的银行,依照两国现行法律,协商确定第二条所涉及的账户的管理办法,包括核定账户的透支额度,为法人和自然人办理日常支付的程序,两国本币买卖业务的操作程序,以两国本币相互提供贷款的业务操作程序,以及执行本协定所必须解决的有关账户管理办法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为使双方能够实施对本协定执行过程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阿穆尔州总分行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各自的总行通报本协定规定的试点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双方商定,为使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边境地区的居民之间的贸易和往来较为方便,位于上述地区的中国的银行和俄罗斯的银行在对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在各自地区办理人民币和卢布的现钞兑换业务。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在本协定执行18个月之后,双方将共同研究协定执行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就是否有必要延长本协定的有效期,以及是否有必要将本协定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边境地区,做出协调一致的决定。上述决定将反映在双方就对本协定签署的有关纪要之中。

  本协定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