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经济的需要与可能,发展经济技术的长期合作,其目的在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增加各经济行业的物质生产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经济技术合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进行生产合作;
(二)项目的设计和建造;
(三)相互提供技术服务;
(四)培训专业人员;
(五)技术、工艺的共同研究,技术、工艺研究成果的交换和转售;
(六)在第三国部分或全部共同承包项目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相互提供的各种货物的价格,以两国政府的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有关条款为基础确定。
经济技术合作方面费用的支付通过两国贸易帐户清算。
第四条 缔约一方未经缔约另一方同意,不得将相互提供的技术、设备和共同研究的成果向第三国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相互给予的待遇尽可能是最优惠的,并应同国内法规是相一致的。
第六条 缔约双方成立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调本协定的各条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本协定继续适用至其全部履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韦莱什·彼得
(签字) (签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送我部。
4、我部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审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以及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由中国船代协会寄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2);
(上述两个附件均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打印)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履历表和劳动合同(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26448.doc
• 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247464.doc
• 附件3: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0385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