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王巍
一、适用对象
即银行业(中国银监会管辖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项目。
(注:不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等项目)
二、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注:这里仅限于印花税,并且是目前暂时免征。)
(一)合同免税
1、双方免税
(1)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信托之《信托合同》;
(2)受托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管理之《委托管理合同》;
2、单方免税
(1)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2)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各个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
(信托法律网提示:仅仅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仍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www.trustlaws.net)
(二)交易免税
1、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专门资金账簿免税
1、发起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2、受托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三、应该征收与不予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一)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1、受托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制止假冒UL安全标志产品出口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制止假冒UL安全标志产品出口的通知
(国检监〔1995〕293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自1992年起,发现国内一些不法厂商,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冒用、滥用UL标志,不仅对UL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同时也有损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形象。为此国家商检局曾下达国检监函〔1995〕178号文,请各商检局通过法检和监管措施控制假冒UL标志的问题。但是最近发现假冒UL标志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相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从生产、包装到销售的协作化生产假冒UL标志产品的恶劣态势,并且产生了严重后果。美国UL最近在市场上发现了大量从中国大陆进口的假冒UL标志的临时电源接线板及峰值电流保护器。为此美国UL通过多种媒体宣布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商品系假冒产品,请客户不要购买或使用。假冒UL标志的中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已危及到中国产品对北美的出口,从而影响了UL与我商检合作的信心。
为加强对打击假冒UL等标志工作的领导,国家商检局决定成立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由监管认证司、检验科技司、检务鉴定司、政策法规司、商检总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监管认证司。
请各直属商检局高度关注假冒安全认证标志的问题,迅速采取具体行动,加强对UL安全标志产品的检查工作和出口生产厂家的监督管理。在出口产品报验、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放行等各个检验环节上采取具体措施,坚决制止假冒UL安全标志产品出口。
对于已查实的假冒UL标志产品的出口厂商,应立即停止其出口产品的报验资格,并商请当地海关及工商行政机关,没收其假冒产品,销毁制假工具,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打击假冒安全标志有功人员,应进行表扬及奖励,并上报国家商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