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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13:0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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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
序号 名称 备注
1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2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3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 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5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6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7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8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9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10 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11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12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4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5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6 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17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quot;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服务,一手抓打击整治,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法制观念。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领导,统筹规划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党政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指导督查,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宣传、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市政、建设、规划、卫生、电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协同作战,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六条 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的,要给予警示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设立举报热线,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快速处理。

  第八条 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小学校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开展保卫干部的业务培训,全面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实行校园治安防范机制,加强校园出入口、学生宿舍、娱乐(餐饮)场所、外来人员居住点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十条 加强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民主法制教育贯穿学校工作的始终,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和“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及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等活动,坚决杜绝毒品、邪教侵害校园。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定期辅导安全防范知识,及时通报辖区治安情况,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设好校园的法制阵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以社区为依托,推行青少年维权工作例会制度,深入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建立以学校为核心,反应迅速的维权岗区域联动机制,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治安隐患的能力,为青少年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帮教网络,对在校的“双差生”和“工读生”落实责任部门和帮教组织,开展“一帮一”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帮助学生疏导心理障碍。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执法、管理联合体,形成执法部门与校园派出所、保卫组织共同管理的机制。执法部门的管理要延伸至校园内部,校园的综治组织管理要扩大到校园周边,防止校园内部经营的服务设施管理混乱,防止校园周边的问题出现反弹。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对盗窃、敲诈、勒索、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要坚决铲除,净化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学校实行联系挂点、干警包校的治安防范机制,及时掌握学校内外的治安动态,指导校园内的治安防范,抓好大中专院校的“校园110”、“护校队”的义务治安防范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复杂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及时帮助学校解决治安隐患,构建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维护好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对位于公路和交通要道的学校门口要设立安全通道和流动交通岗,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多种形式联防共建的防范网络,采取警校联防、校校联防、校企联防、校村联防等联防共建形式,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扩大校园周边的安全覆盖面。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开设歌舞厅、录像室、台球室、电子游戏室。
限制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经营网吧,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第二十条 校园周边环境应当保持整洁、确保车辆通行无阻。严禁在学校门前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开设农贸市场和停车场。依法拆除学校周边的违章建筑。

  第二十一条 对校园周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严格准入条件,从严审核,总量控制。坚决查处校园周边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录像厅、歌舞厅和音像书刊点,坚决制止向学生兜售不良出版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