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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0 11: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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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严禁挤占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严禁改变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用地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教育结构调整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学校现有用地的,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就地或就近先安置后拆迁。
第五条 严格控制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教育用地与外单位联建非教学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 禁止将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预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调整。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停办、合办、搬迁,中学须征得市教委同意,小学、幼儿园须征得区教育局同意,并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用地方能调整。
第九条 住宅新区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组织市、区教育等有关部门会审,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定额标准,确保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用地。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在竣工验收后,将产权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性建设单位末按国家规定投资配套建设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房屋不得出售、出租。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5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共4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2种,3个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乙类药品2种,2个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附表: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名称(通用名) 剂型 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红霉素 肠溶微丸胶囊 125mg×12粒 24.0 18.5



肠溶微丸胶囊 250mg×10粒 35.6 27.4



2 氧氟沙星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20.0 14.3



3 美洛西林钠 注射剂 1g,冻干粉

30.0 21.4

4 盐酸多西环素 微丸胶囊 100mg×6粒

31.2 24.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承揽广州市属的勘察设计业务,须到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广州地区勘察设计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后方准经营:
(一)主体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持甲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主体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属持甲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上述两类单位均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办理《注册证》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勘察设计证书,并在验证后递交证书的副本复印件,填报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第一次办理《注册证》的单位还应递交《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申请表》的复印件。
《注册证》有效期为一年,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
第四条 下列单位承揽广州市属勘察设计业务,须到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广州地区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简称《登记证》)方准经营:
(一)主体不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和各省(包括广东)属持甲、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主体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持乙级勘察设计证书单位;
(三)主体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属持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
上述三项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机构。
属第(一)项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广州市属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一般应与主体在广州市的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合作设计。
第五条 办理《登记证》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填报《单项工程勘察设计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第一次办理登记的还应递交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和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证申请表》的复印件。
《登记证》只适用于经核准登记经营的该项工程。
第六条 凡领取《注册证》和《登记证》的单位,应同时提供本单位公章和图纸专用章的印模。
第七条 《注册证》、《登记证》不得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第八条 《注册证》、《登记证》领用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市建委缴纳勘察设计管理费。领用《注册证》的单位应在当年六月底前和十二月底前分两次缴纳;领用《登记证》单位应在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缴纳。
第九条 注册、登记单位结束在本市经营或撤销时,应提前二十天通知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终过后的二十天内向市建委报送《市外单位承担广州市项目勘察设计统计表》。
第十一条 对本省属于丁级和外省属丙、丁级勘察设计的单位,不予办理领取《注册证》和《登记证》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跨出广州行政区以外经营的,应报市建委备案。
广州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到广州经济开发区承担业务,不属跨地区经营。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申报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按无证勘察设计论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屡犯者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勘察设计证书。
(二)非法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注册证》、《登记证》者,按国家工商局、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处罚不服的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又拒不执行处罚者,由执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没财物金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