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内容,但对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货物仍需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三、对机电产品中标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电子对审,对审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提供的是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仍应对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四、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包括机电产品中标企业,下同)退税后三个月内,将该笔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按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有关规定取得的总局下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协查有误发票信息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比对不符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二)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立即暂停办理该外贸企业退税业务,并按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下列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退税机关自审核该企业申报第一笔出口退税业务的一年内,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电子对审通过后,暂不办理退税,必须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于按本通知二、三条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电子对审通过后,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疑问的,可暂不办理退税,待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办理退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
(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
(二)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流转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2、自2004年1月起,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机关仍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八、2004年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同时,总局也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根据出口退税有关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将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为主审核退税的办法。为配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要求,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及时有效的传输到退税部门,提供如下技术实现方案。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
(一)使用单机版认证子系统的认证部门,从认证子系统按月(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导出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认证部门所需的外贸企业名单由退税部门提供。
第一步:数据合并。认证部门在导出认证数据前,将多台认证系统的数据合并到一台认证机上(雷同于认证系统向稽核系统传输数据方式,认证系统本身具有数据合并功能)。
第二步:导出数据。操作方法(附后),选中“只输出指定企业数据”选项后,从界面中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列表中选中本认证部门所有外贸企业名单。导出三个文本文件,文件名分别为控制文件(control.txt)、抵扣联数据文件(js002010.txt)、统计表文件(js002110.txt)。
第三步:修改文件名。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只需要抵扣联数据文件,其他文件不需要。修改抵扣联数据文件名,文件名修改为本认证部门名称加导出日期。
第四步:数据汇总。认证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数据文件上传(转交)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把接收到的数据文件存放在区县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
(二)使用防伪税控税务端升级版软件(网络版)的地市,以区县或地市为单位按月从认证子系统(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导出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每个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导出一个XML文件,导出文件名命名规则是本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加导出文件日期。把导出的全部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文件存放在区县或地市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区县或地市所需的外贸企业名单由退税部门提供。
二、数据的传递模式
各地根据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模式。根据金税工程认证子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现状,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数据传递模式,主要是共享目录方式,供各地参考选用。
(一)退税部门在区县级
区县级税务机关汇总的认证信息文件存放在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二)退税部门在地市级
1、使用单机版认证子系统的地方,各区县按要求通过网络(FTP、email等)方式,把汇总的数据文件上传到地市级服务器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2、使用网络版认证子系统的地方,地市级导出的数据文件直接存放在本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三)退税部门在省级
1、使用单机版认证系统的地方,各区县按要求通过网络(FTP、email等)等方式上传到省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2、使用网络版认证系统的地方,地市级导出的数据文件可以通过网络(FTP、email等)方式上传到省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的方法
一、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
进入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选择“向稽核系统输出数据”菜单,选定“只输出指定企业数据”选项,如下图所示。
选取输出目录、认证月份(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数据)及要传出认证数据的外贸企业,然后点击“确定”即可传出该企业在选定月份的认证数据,传出数据文件格式与输出到稽核系统的认证系统数据文件格式完全相同。
二、从网络版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
登录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进入认证子系统主界面,选取“企业认证结果传出”菜单,如图所示。
选择传输方式为“申报进项数据(RZ00102)”、要传出认证数据的企业和认证月份时间,然后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保存”即可完成认证数据的导出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2号
1996-12-1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对西藏的有关优惠政策,西藏对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只对部分畜产品、林产品和药材分别征收营业税、资源税。由于对西藏的这一做法不了解,出藏的一些应税农业特产品被部分毗邻省区按农业特产税应税未税产品对待,要求补征农业特产税,引起了省际之间的纠纷。为了保证中央对西藏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避免重复征税,方便农产品流通,经研究,对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简称“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准运证”的作用视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各地在查验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0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套监制章)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收购地点或生产地点 运输车辆数及牌照号码
单位地址 负责人姓名 运往地点 转运地点
货 物 名 称 单位 起运数量 收购价格 总 价 值
合 计
备 注
填 发
税务机关
经 手 人 印
(公 章)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1] 256号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积极开拓邮政物流配送市场,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促进邮政业务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提高邮政物流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办日期及范围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别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可暂缓开办,开办局由各省(区、市)局负责核定,报国家局公众服务部备案。
二、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
国内快递包裹的市场定位是拓展物流配送市场,弥补邮政包裹业务种类的不足。以形成普通包裹、快递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三个档次,来适应多层次的市场需求。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工商企业、电子商务公司、邮购公司等,同时也可以满足居民之间扩大的包裹寄递的需求。
三、服务水平和时限标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省会城市全程运递时限为4—6天,全程采用陆路运输,进出转口处理比照普通包裹的标准,适当增加封发频次,投递按每日二个频次组织投递到户。各省(区、市)局根据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具体见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要求核定开办局的全程时限,报备国家局网路运行部。
四、资费标准。
快递包裹实行分区计费方式,其计费区与普通包裹计费区相同。各局按照附件1的标准编制帼内快递包裹资例表》,报备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为便于基层掌握此业务收费办法,现对快递包裹资费进行举例分析。
例:现有北京寄往上海的6千克快递包裹1件,保价金额为500元,计算该快递包裹资费如下:
1.根据普通包裹资例表查得北京寄往上海的1000克普通包裹标准为2.30元,对应该计费区的快递包裹资费标准为首重1000克7元、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3元,5001克以上续重每500克1.6元。
2.根据上述标准,计算该快递包裹的分区资费应为:7+3*8+1.6*2=34.2(元)。
3.按1%的比例计算该快递包裹的保价费为500*1%=5(元)。
4.将基本资费与保价费和挂号费相加,计算出应收资费为41.2元。
五、财务统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业务量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是国内包裹的其中数;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入”科目。
六、业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是介于普通包裹与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从收寄到投递”各环节的处理都适当加以区别。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按照“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见附件3),认真安排作业组织,确保各环节的业务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局公众服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认真做好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于2001年7月15日之前将开办的局名、时限及资费报国家局相关部门,并对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局公众服务部。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分区资例简表(略)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参考表(对外)
单位:元
┌───────────┬─────────────────────┐
│ 计费区间 │ 资费 │
│ 综合里程数 ├──────┬──────┬───────┤
│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5001克以上的续│
│ │ │重每500克 │重500克 │
├───────────┼──────┼──────┼───────┤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 │2 │1 │
├───────────┼──────┼──────┼───────┤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 │2.5 │1.3 │
├───────────┼──────┼──────┼───────┤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7 │3 │1.6 │
├───────────┼──────┼──────┼───────┤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8 │3.5 │1.9 │
├───────────┼──────┼──────┼───────┤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9 │4 │2.2 │
├───────────┼──────┼──────┼───────┤
│2500公里以上至3300公里│10 │4.5 │2.5 │
├───────────┼──────┼──────┼───────┤
│3000公里以上至4000 │12 │5.5 │3.1 │
├───────────┼──────┼──────┼───────┤
│4000公里以上至5000 │14 │6.5 │3.7 │
├───────────┼──────┼──────┼───────┤
│5000公里以上至6000 │16 │7.5 │4.3 │
├───────────┼──────┼──────┼───────┤
│6000公里以上 │20 │9 │6 │
└───────────┴──────┴──────┴───────┘
说明:
1、此表供用户了解快递包裹资费水平。
2、表中里程由国家邮政局综合计费区距离及邮路长度等因素统一核定。
3、具体资费标准以各地根据国家邮政局规定编制的《快递包裹资例表》为准。
4、本表所列资费标准不含保价费和挂号费。
附: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物流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为用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传递迅速和服务周到的物品递送服务,特制定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是为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服务水平介于普通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
第三条 快递包裹业务属邮政的主营业务,相关收寄、处理、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邮政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快递包裹按其内件性质属于包件;按处理手续属于给据邮件;按邮局所负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第五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准寄范围和开办范围同普通包裹(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六条 快递包裹每件的重量限度以40千克为限;最大体积以。能够装入二号邮袋为标准,最小尺寸同国内普通包裹。内件为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的快递包裹最大重量限度以10千克为限。
第七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收寄,采取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收寄两种方式。
第八条 快递包裹实行自愿保价的原则。保价快递包裹按所填申报价值的1%收取保价费,保价金额每件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第三章 收寄和处理
第九条 交寄快递包裹应填写“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一式三联(可暂时使用“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代替),并通联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见图1),相关填写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凡同一寄件人同批交寄且收件人为同名址的,可以一单多件填写详情单,但必须标注明确。
图1:
第十条 收寄处理
一、视内件,确认是否符合准寄范围、邮件封面及详情单书写(应请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封装是否符合规格(除重量外,相关规格同国内普通包裹)。
二、逐件在邮件正面右上方粘贴“快递包裹条型码标签”,(可暂用“包裹条型码标签(邮1108)”代替)并在包裹正面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
三、逐件称重计费,填写详情单,核对无误后,第一联(收据)交寄件人,第二联(存根)收寄局留存,第三联随邮件投交收件人签收后,由投递部门存档。
四、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的邮件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五、快递包裹的资费不可按贴票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分拣封发处理
一、快递包裹的分拣封发按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组织处理,各局出口按邮区中心局封发总包。收寄局收寄的单件超过20千克(脆弱包裹满10千克)的快递包裹可直封寄达局所在郎区中心局。袋惭快递包裹逐件填写“封发快递包裹清单”一式两联(单式表格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甲,或1203乙)代替,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包裹)。拴挂“快递包裹袋牌”(相关文字内容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大件商包袋牌(邮1219乙)代替,并加盖“快递包裹”戳记。
二、快递包裹总包的交运时,应缮制路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收发快递包裹路单”(单式表格及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收发邮件路单”(邮13 01)代替,一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装入详情单的总包应在相关路单上进行批注(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四章 运输和投递
第十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采用以陆路运输为主的方式,其发运次序,排列在特快专递邮件之后、普通包裹之前,要选择快速有效的车次和最佳的邮路组织运递,车次和经转路由一经确定,应编制发运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快递包裹在干线运输环节按轻件计划发运,中转局按轻件经转时限要求转发相关车次。
第十四条 快递包裹的传递时限规定按表1执行。
第十五条 快递包裹除以下情况可改为局内投交外,一律实行按址投递到户:
一、单包不符,重量短少、封皮或内件破损、有拆动嫌疑及必须会同收件人当面拆验的;
二、经两次投递,因故无法投交的;
三、写交邮政专用信箱的(租箱用户申请或同意按址投递的除外);
四、因其他原因(如需补纳资费或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嫌疑等)需要收件人到局办理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投递局应利用机动车辆投递快递包裹,可以与实行投递到户的普通包裹合并投递,但要在相关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快包”字样。
第十七条无法投递、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的快递包裹的处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五章 业务档案和查验补偿。
第十八条 快递包裹的各类业务档案保管期为二年。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受理寄件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的最短时限为7天。
第十九条 快递包裹的查询,原则上直查投递局,投递局查无进口节目的,再依次进行递查,各环节查单处理最大时限不得超过2天,查询全程时限为15天。
第二十条 因邮局责任造成快递包裹逾限,并由此引发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普通包裹邮费后,全部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二十一条 快递包裹丢失或损毁的,按国内普通包裹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统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量按件逐件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一单多件按自然件数统计。
第二十三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人”科目。
附:
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
┌────────┬──────────┬─────────┬────────┐
│ 局别 │ 出口 │ 进口 │ 转口 │
├────────┼──────────┼─────────┼────────┤
│ │支局、所11点、15点、│零点前到站的当日上│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午投递,11点前到站│比照出口时限 │
│ 省会一、二级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的当日下午投递。 │ │
│ 邮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5小时。 │ │ │
├────────┼──────────┼─────────┼────────┤
│ │支局、所11点、15点、│ │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 │ │
│ 其它各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 │ │
│ 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同上 │ 同上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4小时。 │ │ │
├────────┼──────────┼─────────┼────────┤
│ │邮车开行前2小时邮寄 │ │ │
│ 非邮区中 │的全部封发交运;g业 │12点前到达的当日必│ │
│ 心局的市县局 │终了前收寄的当日全部│须投完。 │ │
│ │封发交运。 │ │ │
└────────┴──────────┴─────────┴────────┘
注:本表所述“到站”,指火车运输到达车站,汽车运输到局。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