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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10 19:0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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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我省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及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县属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联办企业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执行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该项目的劳动保护“三同时”负责,在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有对本项目中的危险因素,危害因素的专门论述,要包括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所需费用,要负责初步设计中经审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负责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中
,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等遗留问题整改和所需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凡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不得随意消减,如需国内配套必须将其与所需费用一并纳入计划,确保安全卫生效果。
第六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部门参加,并负责将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具体要求附后),必须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要详细说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
效果,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并保护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劳动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各主管部在陕建设项目和省级建设项目由省劳动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地、市、县级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项目所在地(地、市、县)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安技处(科)必须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十五天,必须将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具体规定见第十条)、设计文件(工程总概况部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及有关图纸资料,送同级劳动部门预审,并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
制),审批表经其主管安技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一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可根据其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尘毒危害严重程度及危险性大小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作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其评价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前完成,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对工程投产后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作出科学的分析与准确的预测,对所采取
的防治措施在技术的可行性作出正确的结论,要对其评价报告准确性负责,评价单位要经省劳动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银行在《审批表》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拔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及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申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消减设计文件中经审查同意的职业安全卫生项目,确需变更的,要向原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技术更改方案,经劳
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图纸要求施工,同时要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必须对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所达效果,有关检测数据,劳动保护投资概算,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报送同级劳动
部门审批(劳动卫生检测部门要对部分检测数据进行抽检),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统一监察管理,要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设施审查;对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及审批表进行审查;对验收过程中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及审批表进行审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或遗
留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没有实行“三同时”的,要按《陕西省违反劳动安全条例者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后,统一加盖劳动安全监察专用章。
第十九条 县以下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11月24日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近几个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围绕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一些粮食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初步扭转了大量亏损的局面;制止了粮食收购资金的挤占挪用,实现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加快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
改革步伐。但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不少干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认识不足,工作不够主动、扎实,贯彻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不够得力;有些地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没有完全到位;粮食收购市场还没有完全管住,私商粮贩违法收购粮食屡禁不止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销不出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人员多、费用高、效益差的状况没有得到切实扭转,不少企业仍在发生亏损。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刻,要把改革进
一步推向深入,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贯彻落实,必须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形成秩序井然的粮食收购市场,确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此,必
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
这一前提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在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
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考虑本地区情况并和邻近地区协调后制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
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不得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不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
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努力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监督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不得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政府规定,粮食销售价完全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区之间存在粮食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省级政府可通过
调整定购粮任务比例,或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来解决。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的制度,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改革的实践表明,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政府要逐级落实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把它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再发生亏损,一律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
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全国粮食供求和产销情况及时调整使用的重点。在当
前粮食产区库存压力较大、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要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强化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各省级政府要按国务院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
实省级储备粮规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搞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区必须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
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
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
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各地区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四)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定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坚决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
(一)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
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
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
结算价。
(四)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
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
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分离附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继续协调各有关商业银行,尽快解决已分离的附营业务贷款的划转问题,为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搞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促进附营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
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及时合理确定1998年秋粮的收购价格。
(一)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原则上参照上年价格水平制定。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的情况下,定购粮的收购价格水平要保持基本稳定,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保证农民获得适当的收益。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购价格,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和衔接。
(二)各地区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拉开粮食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之间的差价,以利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三)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要针对玉米上市初期水分大的特点,适当拉开收购前中后期的季节差价,并提前向农民公布,以鼓励农民做好田间和庭院降水,增加农民收入,减轻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过于集中和安全储粮的压力。玉米收购的季节价差水平,由有关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培训。各地区都要选拨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省级粮食厅(局)长,有些可由中央安排进行省际间交流;地(市)、县级粮食局长,也要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必要的交流。各地区要抓好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上来,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1998年11月7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


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现将《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劳动部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日常工作由总公司人事部负责。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亦要成立相应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地区)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组织领导和考评工作。
各级考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都要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逐步展开。
二、要充分做好准备
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和考试、考核的标准、程序、办法等,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掌握情况,积累资料,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典型事绩材料,在试点工作结束后报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4.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稳定生产第一线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工人素质,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岗位(工种)按专业设置和确定职务名称。有色金属行业首先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轻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加工四个专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进行高级技师评聘的试点工作(试点专业范围附后)。其职务名称为:露天采矿高级技师、井下采矿高级技师、选矿高级技师、铜冶炼高级技师、铅冶炼高级技师、锌冶炼高级技师、贵金属冶炼高级技师、高纯金属制取高级技师、氧化铝高级技师、铝电解高级技师、有色金属加工高级技师。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考评高级技师。
二、比例限额
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具体限额和津贴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生产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三、考核内容
根据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和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有色金属行业评聘高级技师除对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生产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外,重点考核其生产实践经验,高超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掌握的某种绝技、绝招以及在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方面有无显著成效;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是否显著,是否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和合理化建议,是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考核组织及审批程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总公司直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申报高级技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出技术总结或论文,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经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织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试、考核、答辩和评审,经同级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审核后,报总公司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总公司人事部核准发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可以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对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
申报高级技师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关键,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的成效等。
为了提高技师或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掌握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四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熟悉现代化管理知识,各单位在考评高级技师之前应对技师或高级工进行培训,以增加一些高于技师条件的技术因素,确保高级技师的质量。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的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人每月40~60元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沈阳冶炼厂
山东铝厂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洛阳铜加工厂

附件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专业
1.露天采矿
2.井下采矿
3.选矿
二、有色重金属冶炼专业
1.铜铅锌冶炼
烧结机工 鼓风炉工
反射炉工 闪速炉工
电炉工 转炉工
阳(阴)极炉工 电解精炼工
回转窑工
高温筑炉工 烟气制酸工
2.贵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工
3.高纯金属冶炼:高纯金属制取工
三、有色轻金属冶炼专业
1.氧化铝:
竖式石灰炉工 球磨机工
料浆槽工 回转窑工
沉降工 脱硅工
分解工 蒸发工
镓提炼工
2.电解铝:
电解工 阳极工
熔铸工 制糊工
砌筑炉工
四、有色金属加工专业:
铜、铝材加工:
熔炼工 铸造工
熔铸工 压延工
挤压工 模压工
拉线工 拉伸工
轧管工 精整工
热处理工 剪切工
氧化上色工 工艺润滑工
理化分析工 检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