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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时间:2024-06-04 03:1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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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示个体户能否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工作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现有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已能满足社会需求,不宜再增加。
二、一般个体户技术力量较薄弱,设备条件较差,难以保证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对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利。
三、一旦因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而发生事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时,一般个体户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
经研究决定,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



1991年10月22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司发通[1999]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法律)学校、司法警官学校,部属各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发[1992]2号和教发厅[1999]2号文件精神,今年国家将在十五个省(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司法行政系统部分院校也承担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办学经验,但也存在着继续规范化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并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各厅(局)、各部属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住机遇、有所作为。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学科教育的新教育类型,有其自身的办学规律、教学特色和运行机制。与传统的学科教育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和针对性,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有效知识的传播,重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鉴于现阶段教育部对按新机制试办高职,仅限专科教育层次的政策界限,同时,审判、检察制度改革及书、审分离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等因素,为规范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行业要求,我部在广泛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该方案主要适用于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有的专业名称与现有职业岗位不相对应,尚有待于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职业教育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完善。
  现将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和法律文秘三个专业的《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各自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参照。请各地将试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业和课程设置的意见及时报我部法规教育司,同时将实施性教学计划报我部备案。
  附件: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二、《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三、《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四、《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附件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1行政法律事务
  2律师事务
  3法律文秘
  4监狱管理
  5劳动教养管理
  附件二: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行政机关及其他用人单位,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行政法律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行政法律事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民事法律(含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144学时
  (7)刑事法律(含刑法、刑事诉讼法) 108学时
  (8)经济法律 54学时
  (9)行政法基础理论 36学时
  (10)行政主体法 36学时
  (11)行政行为法 54学时
  (12)行政程序法 36学时
  (13)部门行政法(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 90学时
  (14)行政救济法 72学时
  (15)比较行政法 54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行政管理学 36学时
  (31)公证、调解与仲裁业务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72学时
  (33)复议、应诉技巧 36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行政管理学;
  2第二学期:行政法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
  3第三学期:经济法律、行政主体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部门行政法;
  5第五学期:行政救济法、比较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附件三:
  
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律师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专门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知识结构全面,具备律师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律师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律师法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际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律师文书制作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1)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36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进程安排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律师法;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
  5第五学期:律师文书制作、国际经济法。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81周
  见习、实习27周
  考试、考查6周
  寒暑假33周
  机动4周
  附件四: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法律文秘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审判、检察事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文秘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中国司法制度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家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5%)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司法文书训练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司法笔录训练 54学时
  (31)书记员工作概论 36学时
  (32)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54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选修)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活动,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各三周,了解书记员和律师助理的各项工作;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程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中国司法制度;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
  5第五学期:司法文书训练、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开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请各省(区、市)将《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 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组织对所辖市(地)、县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汇总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监测统计结果,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2),并结合当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情况,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见附3)。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每年报送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监测结果,对各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全国学前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doc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1_zcwj/201203/xxgk_131613.html

   2.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doc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1_zcwj/201203/xxgk_131613.html

   3.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1_zcwj/201203/xxgk_13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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