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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2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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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现将《供用电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依法签订合同时使用。为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一旦签订,供用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
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在当前,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全面实施供用电合同制度,必将有利于推动电力企业实行商业化运行、法制化管理,促进电力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认真做好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认真做好合同法律知识培训,这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前提。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而且还要学好弄懂《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知识。通过培训,使他们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会依据法律法规签订《供用电合同》,会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电力企业的正当权益,会根据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供用电纠纷。特别对合同的签约人员,还必须学会正确理解和使用《供用电合同》文本,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
内容和条款。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和签约人员的资格认可工作。
三、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订《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合同的管理原则,合同签约人资格认可及聘用管理,合同会签程序与审批权限,合同
履行检查与监督,合同的变更与续签,合同档案管理等。
四、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的问题
贯彻执行《电力法》,必须将过去与老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废止,依法重新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由于老用户的数量多,短时间内要重签合同的工作量很大,同时还会遇到部分用户因不愿承担责任而拖延合同的签订。对此,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重签工作在1998
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合同的重签工作,应从宣传《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入手,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高压供电或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工作应当做得细一些,可以通过发放用电调查书或走访用户的方式,宣传《电力法》,了解用户对电力需求的意见,以利于合同重签工作顺
利进行。对新报装的用户,各地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从报装开始,围绕签订《供用电合同》所要明确的内容与责任,在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的各个环节中事先协商处理好。这样,把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融合到用电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逐步实现以系统工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供用电合同文本编制说明
一、制定理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把供用电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加以确立和规范。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
用电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依法建立供用电合同制度,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部领导要求制订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提供各地电力部门使用。
二、制订经过
为依法做好供用电合同文本制订和管理工作,电力部安生司于1996年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供用电合同研讨会。华北、东北电管局,各省电力局以及部分供电局主管供用电合同的同志共4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供用电合同的科学分类及文本、供
用电合同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取得了共识。1997年2月,部安生司组织了部分网、省局和供电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网省局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范本)。经修改后,又于1997年8月重点约请部分供电局
主持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了讨论确认,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
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趸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
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
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1)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空;(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3)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空条款。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
本列出的3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
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为了配合各地对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学习,能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文本,我们正在编写合同文本条款的填写说明,随后即印发给大家。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合同编号:______
高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
(3)负荷性质: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周休日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千瓦。其中: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源,采用____(单/双/多)电源,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发电厂以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开关向用电方___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千伏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_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千瓦,安装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伏安,安装地点________。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变电站(线路)向___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
| 计量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精 度| 计算倍率 |
|--------|------|---|------|
| | | | |
|--------|------|---|------|
| | | | |
|--------|------|---|------|
| | | | |
----------------------------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千乏,调相机___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___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_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___次交付。即每月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___(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次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
费。
c._______________。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________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________。
用电方采用:________。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值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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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
低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周休日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___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名) 签约人:(签名)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V)|(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临时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
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台,总容量为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台,总容量为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千伏安(千瓦)×___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___千伏,从___线路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___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处。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伏)|(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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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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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趸购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购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趸购转售电单位(以下简称购电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购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购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
履行。
一、趸购转售电范围
趸购转售电范围为法定的供电营业区域。
二、供电方式及容量
1.供电方以下列方式向购电方供电:
-----------------------------------------------
| | 由 供 电 方 | 至 购 电 方 |
| |-----------------------|------------------|
| | | | |出 口| 供电线路 | | | | |
|序号|供 电|供电|供电电压| | |受 电|受电主变 |一次站用变| |
| | | | |开 关| 性 质 | |容量(千伏|容量(千伏|小计|
| |变电站|线路|(千伏)| | |变电站|安/台) |安/台) | |
| | | | |(号)|(专线/T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2.在购电方营业区内:
a.自有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b.地方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c.企业自备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3.购电方上年向第三方购电量为___千瓦时。
三、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供到购电方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但因购电方在受电端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或购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四、电力、电量供应
购电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供电方提出下一年度用电需求计划。供电方根据电网供电能力,经供需平衡后向购电方安排电力电量供应指标。购电方应按时将上月用电销售情况统计报送供电方,供电方及时调整其电力电量供应指标。
五、用电计量
1.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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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和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紧追权的批复》(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见附件二)和国务院的批复的规定,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可以在我国内水、领海及毗连区内对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和对违反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船舶行使紧追权。
二、依照《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关依法行使上述管制权和紧追权时,有权检查船舶;查验其所载货物和物品;查阅船舶及船上人员证件和其他单据资料;查问违法嫌疑人和调查其违法行为;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和有关证件、单据资料,并带回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依法审查、处理。执行上述管制权和紧追权的海关缉私船舶可以按规定装备和使用武器。
三、对于航行(停泊)在毗连区外公海的走私母船,卸下私货由其小艇或其他船舶接运进入我内水、领海或毗连区的,海关缉私船舶在缉获其小艇或者接私船舶的条件下,可对走私母船行使紧追权,予以查缉。在任何情况下,海关缉私船舶行使紧追权都不得进入其他国家领海、香港实际控制水域和台湾当局实际控制海域。
四、对于载运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进入我内水、领海范围内进行走私活动,海关行使紧追权在公海缉获的走私船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或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免除刑罚、免予起诉和撤销案件退回海关作行政处罚的,依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五、对在毗连区内收购、贩卖、装卸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经查有确凿证据证明系向我走私的船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或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免除刑罚、免予起诉和撤销案件退回海关作行政处罚的,应比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六、对于航行(停泊)在毗连区公海的走私母船可与缉获的接私船舶作为共同走私,并案处理。
七、海关依法行使《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有关权力,往往涉及政治和外交等重大问题,政策性、敏感性很强。各有关海关应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由主要关领导亲自掌握,周密部署,精心指挥;行动前要认真制定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行动中要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严格执行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并注意保证安全。采取重大行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配合。
执行本通知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署请示报告。


(国函〔1993〕24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对你署《关于授权海关在毗连区内对走私行为行使管制权和对走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可以在海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依法行使紧追权。在我国领海基线正式公布之前,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暂按现行内部掌握的领海基线确定。
二、海关行使紧追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迫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