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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4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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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6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加强对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机构),切实落实彩票发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推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现就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由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代编和下达中央级彩票机构预算,并审查批复其决算。
二、现有中央级彩票机构分别以“福利彩票中心”、“体育彩票中心”的名称,暂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在财政部开户,按“收支两条线”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综合司下达的预算缴拨资金。
三、中央级彩票机构应按照彩票机构财务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时上缴发行经费和上报年度收支预算。
四、财政部综合司应监督中央级彩票机构及时上缴发行经费,按时批复中央级彩票机构的年度预决算,并按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拨资金。
五、中央级彩票机构要严格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彩票发行销售工作提供保障。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政府令
第 180 号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01年8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一年八月三日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规范管理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优抚安置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实力量。

实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四条 省审计机关主管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预算(计划)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征收、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征收社会保障基金项目、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金;

(五)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营运是否安全,增值是否合规、有效;

(六)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社会保障基金;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大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1980年12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为此,特制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一、建立通信联系。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信笺”和信封,发给省人民代表。省人民代表可用专用信纸和信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邮资总付)。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走访代表,征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向他们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并用书面或口头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代表视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结合中心工作,组织省人民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视察,还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视察结束时,要写出视察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有些视察活动,可邀请在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也可吸收所到地的人民代表参加。不脱产的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组织代表参观学习。为了学习各地经验,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代表到省内外参观学习。参观学习后,要写出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

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对省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对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提出的提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做到提案处理经常化。代表提案一律用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提案用纸书写。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提案处理结果印发给代表。?

六、妥善处理代表来信来访。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人民代表的来信,要及时处理;对人民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处,或转给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转告本人,做到件件有交待。?

七、编印《会刊》。为了使代表便于了解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情况,便于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代表提供《会刊》和有关学习材料。?

八、协助《吉林日报》办好《人民代表来信》专栏。通过报纸刊登人民代表的批评和建议,进一步促进我省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经济建设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