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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04 12:5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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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130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变更下列重要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1.变更资本金;
2.股份转让;
3.股东更名;
4.变更营业场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一)保险公司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决议;
2.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新增或退出的股东名称、股东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本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后的股权结构;
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资本金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未批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三)经批准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保险公司由原股东认购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工作;向社会募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材料:
1.公司关于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完成工作情况的汇报;
2.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的出资或减资证明;
3.新增股东的认股比例及公司股权结构表;
4.如因增加或减少资本金需变更公司章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工作,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中国保监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变更资本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股份转让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份转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未批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转让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更名
(一)保险公司股东需要更名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批准文件;
2.股东向保险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更名申请;
3.股东更名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东更名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应事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购买或租赁新营业场所的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擅自迁入新址。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一)保险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调整业务范围原因及说明;
2.业务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3.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未批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七、修改公司章程
(一)保险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章程修改说明;
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未予核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上述变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需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尽快到中国保监会办理许可证更换手续。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3日

中吉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


中吉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艾特马托夫于2002年12月10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唐家璇外长同艾特马托夫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形势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艾特马托夫外长。艾特马托夫外长还拜会了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以及国家计委和中联部领导。两国外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指出,建交十年来,中吉两国在政治、经贸、交通、文化及其他领域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为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指出,2002年6月24日江泽民主席和阿卡耶夫总统共同签署的《中吉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把中吉关系提高到了新的更高水平,为其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双方重申不断巩固和深化两国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双方对各自完成使中吉有关边界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历史遗留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体现了两国高水平的政治互信,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两国关系的深入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四、双方指出,进一步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方表示将提高合作水平、拓宽合作领域、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机制的作用。双方将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两国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将根据各自优势继续挖掘潜力、加强优先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应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区域经济合作,以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

  五、双方表示将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落实已签署的能源合作框架协定,加强在油气、采矿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交通运输领域和边境口岸的合作。双方同意积极推进吐尔尕特口岸向第三国公民开放的工作。双方专家将继续就两国中长期电力合作问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发展旅游合作,双方表示将把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六、吉尔吉斯共和国重申,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及参加任何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吉将不与台湾当局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发展国家经济所做的努力,将继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八、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经济领域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符合该组织所有成员国的根本利益。双方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一年来,在自身机制和法制建设、开展各领域合作及维护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取得很大成绩。双方高度评价在圣彼得堡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二次元首会晤及其成果,表示将与其它成员国共同采取实际步骤,抓紧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尽早在比什凯克建立反恐怖机构,为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共同努力。

  九、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两国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就共同打击上述“三股势力”开展合作。

  双方决心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整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双方一致认为,应承认和尊重世界多样性,不断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不同文明的国家和民族可以也应该和平、和谐相处。双方主张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与争端、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的原则,主张联合国在解决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中发挥主要作用。双方将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

  十一、艾特马托夫外长与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就中国政府向吉外交部提供无偿援助签署换文。艾特马托夫外长代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感谢中国政府向吉外交部提供无偿援助。

  十二、艾特马托夫外长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方便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访问。唐家璇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7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工商联,市各直属单位:为表彰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培养、造就一支优秀的企业家队伍,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和我市经济快速崛起,经研究,现将市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经营者,调动企业经营者搞好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造就企业家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工交商贸行业中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企业须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第三条 市级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推荐、申报条件: 1.连续三年以上担任厂长(董事长、总经理)工作经历的企业现职领导人。 2.有强烈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大胆推进企业内部改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企业生产(经营)性投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开拓,加快企业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 3.善于经营、勇于开拓。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企业无重大质量、设备、安全、交通、环保等事故。 4.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清正廉洁、忘我工作。实现企业职工收入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章纳税,按时足额交纳社保资金。能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好企业、建设“四有”职工队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经常性地开展文化活动,活跃和丰富职工的精神生活,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 5.企业效益好、成长快。年利润在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交通、商贸企业为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平均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同时企业生产经营的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创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交通、商贸企业为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连续3年以上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后劲。 6.要优先推荐带领企业职工艰苦奋斗、经营有方、扭亏脱困的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性投入较大、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利用外资出口创汇额较大的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创名、技术创新、质量创优、产品创牌”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第五条 成立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劳动局、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由市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县区经贸局(经县区委、县区政府同意)提出优秀企业家的推荐名单(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联提出),并向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公室报送有关企业经营者的业绩材料。评选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调查、整理、汇总并提出初评意见,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七条 评选出来的优秀企业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下文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