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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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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中的餐料(包括饮料、酒等)主要是指通过货运渠道进口的,对各类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物品仍应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验放。对旅客带进酒的限量仍按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旅客携带进境烟酒限量的公告》〔88〕署行字第980号)规定掌握。
二、对外籍华人及随华侨回国探亲的外国籍配偶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的,一律征税放行;对他们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除上述20种商品以外的物品,仍按现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及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放行。
三、对个人邮递进口的餐料,按现行规定的包值验放,对规定免税额范围以内的,可予免税放行。
四、凡持我主管部门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并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旅客,即为华侨,海关应按有关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科技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科技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税务局、人事厅和劳动厅《关于促进民办科技事业发展的基于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民办科技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引导、扶植、鼓励我省民办科技事业发展,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科技转化,促进经济跃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在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科技事业中一支有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及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个体(个人合伙)、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经营实体。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兴办的集体性质科技机构,凡与原单位明确划清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也按民办科技机构对待。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兴办各种形式的民办科技机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专职领办民办科技机构。
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可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兼职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不挂靠主管单位。凡成立无主管单位的民办科技机构,经各级科委批准后到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个人集资兴办的民办科技机构,凡是按照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财产和积累归集体所有,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核定为集体性质。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不受专业限制。根据市场变化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可以直接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超过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可以作一次性特批。
第五条 申办民办科技机构时,凡具有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视为技术投入,在登记时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要求;其它资金暂时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可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担保,准予登记。
上述资金缺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50%。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辞职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员,其辞职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分配计划,并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员身份。
对民办科技机构聘用、具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身份的人员,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按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技术工人的聘用及相应的劳资关系、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职工工资总额,应与本单位科技生产经营的效益挂钩。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机构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机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并完成国家税收和按规定提留发展基金的前提下,职工个人工资上不封顶,下
不保底。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可以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可以高于现行的允许集体企业进入成本的工资数额的一倍到一倍半。
民办科技机构职工工资收入由劳动部门管理。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和评定在本机构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已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聘在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其职务和待遇由聘用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鼓励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科技人员可以用科技成果、专利等进行技术入股。
实行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按无主管单位的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民办科技事业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
(2)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及推广工作;
(3)负责民办科技机构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4)负责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5)协助办理民办科技机构人员出国、技术出口等申报审核手续;
(6)负责民办科技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表彰、奖励;
(7)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统计;
(8)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指导和服务、监督。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对民办科技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组织。
第十三条 陕西省民办科技实业家协会是本省民办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组织。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他们的工作,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新办的集体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等技术性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民办科技机构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凡列入国家和省科委、省经委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以及事先未列入计划,后经省科委、省经委鉴定确认,并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民办科技机构的中间试验产品,经省科委确认,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
对减免的税款,必须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用贷款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后效益显著的,按照对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税前还贷;其出口创汇产品,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提高其税前还贷比例。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合资或合作经营等业务,并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进行上述业务所创外汇,民办科技机构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同样待遇。其留成部分的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关心民办科技机构,重视他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民办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应按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财产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作出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收费用、变相平调财产和要求其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其正当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8月30日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04年8月11日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规范我市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有备无患,充分发挥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政府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预案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参与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地震、沙尘暴、干旱、雪灾、低温冷冻、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四)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HTH〗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危害或损失,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所承担的职责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灾害预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程序
(一)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①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
②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
④7级和7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
⑤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①倒塌房屋1—3万间;
②因灾死亡10—20人;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
④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⑤6—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⑥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①倒塌房屋5000—1万间;
②因灾死亡5—10人;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
④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
⑤5—6级破坏性地震;
⑥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中灾以上的自然灾害,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两级响应的连动机制。
(三)预案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较大危害或损失,即可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2、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四、救灾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救灾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为市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人大、政协、军分区、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卫生局、药监局、教体局、交通局、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电业局、农牧业局、建委、规划局、司法局、广电局、乌海日报社、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消防乌海支队、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工商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建设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救灾应急工作;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4、检查各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6、决定请求自治区和兄弟盟市支援;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综合协调机构为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分别为:灾情预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灾情报道组。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市防汛抗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的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安排救灾款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商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供应,管理好国家储备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审核。
教体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交通局: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保证无线电通信畅通。
乌海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农牧业局(扶贫办):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子种、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工作。
司法局:负责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调解。
广播电视局、乌海日报社: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的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乌海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工商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建设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对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办理赔付事宜;组织经济补偿、对在灾害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依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
五、救灾应急反应和紧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反应
1、区级应急反应
灾情发生后,受灾区救灾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并按照预案迅速组织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可采取投靠亲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转移过程由政府发出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对转移安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灾情,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害主管部门。
2、市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在接到区级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重点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市民政局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3、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大灾、特大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根据灾情,必要时可由市领导带队,组织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二)紧急救援行动
1、灾情预测预报组:市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负责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
2、灾情收集评估组:市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
3、抢险转移安置组:乌海军分区、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负责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牵头单位:乌海军分区。责任单位:乌海军分区、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
4、后勤保障组:市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乌海电业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乌海电业局。
5、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点要害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医疗防疫组:市卫生局、药监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所有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检验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药监局。
7、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教体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司法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电业局、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灾后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负责灾后投保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付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建委、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教体局、规划局、交通局、司法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电业局、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
8、宣传报道组:市广电局、乌海日报社、电台、电视台。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牵头单位:市广电局。责任单位:市广电局、乌海日报社、电台、电视台。
六、救灾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灾情,由乌海军分区协调驻乌海部队、武警、消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重点工程等),运用各种先进的预测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紧急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由水务、交通、建设、卫生、电业、通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四)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讯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七、附则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区政府要制定本级救灾应急预案,预案要详实具体,量化、细化。
(二)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比如,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