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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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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提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薄弱状况,我部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了58个县(市、区、旗
),作为实验单位,到2004年通过5年的实验,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师资培养和培训,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些比较适应社会与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
现将《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工作取得成功。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市、区、旗)名单

北 京——延庆县 上 海——金山区 奉贤县
天 津——宁河县 重 庆——綦江县 巫山县
河 北——安国市 丰南市 山 西——侯马市 太谷市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科右前旗 辽 宁——海城市 黑山县
吉 林——磐石市 珲春市 黑龙江——宁安县 阿城县
江 苏——吴江市 建湖县 靖江市 浙 江——萧山市 义乌市 上虞市
安 徽——砀山县 福 建——晋江市 上杭县
江 西——宜丰县 卢溪县 山 东——龙口市 安丘市
河 南——新密市 济源市 孟州市 湖 北——潜江市 武穴市

湖 南——桃源县 桃江县 广 东——顺德市 澄海市
广 西——北流市 合浦县 云 南——丽江县 石林县
海 南——琼海市 儋州市 四 川——温江县 平昌县 南部县
贵 州——麻江县 陕 西——渭南市临渭区 洋 县
甘 肃——天水市秦城区 张掖市 宁 夏——贺兰县
青 海——互助县 新 疆——乌鲁木齐县 麦盖提县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
一、实验背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表明,加强美育是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也是把教育办成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
的摇篮的需要。艺术教育是美育的最主要内容和重要途径,因此,加快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2、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5%以上的中小学校、75%的中小学生在农村。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无论在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水平、师资建设等各方面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农村的艺术教育甚至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若得不到普及和发展,学校艺术教
育的薄弱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村中小学生的整体素质就不能得到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会落空。因此,加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既是学校艺术教育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
3、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文化艺术资源较城市而言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能照搬城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模式。正因为这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特别指
出: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美育活动。因此,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之路,既具有广泛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也相继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许多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好经验,这为在全国一定范围内开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工作奠
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现状为进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指导思想
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美育工作。通过实验,探讨发展农村艺术教育的经验和规律,提高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
展。
三、实验范围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课题将采取申报、推荐、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8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作为实验地区。实验对象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实验对象必须从不同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的区域中选择。
2、典型性。选择的实验对象必须在某一区域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有利于在该区域推广实验成果。
3、可行性。实验对象必须具备实验研究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完成所选二级课题的研究任务。
四、实验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验县五年的实验总结,到2004年,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培养和培训等各方面,总结、探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适应社会经济与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
具体目标:
1、进一步全面科学地认识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2、探索出一套健全而完善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
3、探索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农村教育发展规律、能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的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教材)、途径、方法、评价体系;
4、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5、探索制订适合农村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的艺术教学器材配备方案。
五、实验内容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设若干二级课题,由不同实验单位承担并分别组织实施。二级课题如下:
1、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2、农村学校艺术审美标准研究;
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
4、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
5、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
6、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
7、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8、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9、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10、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11、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
12、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
1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
六、实验原则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创新与继承的统一。在实验过程中既要敢于创新和变革,勇于摈弃一切阻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积极探索出一套全新的农村艺术教育模式,又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包括国内和国外、城市与农村已有的一切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积极因素

2、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本课题由若干既独立又联系的二级课题组成,这就要求各二级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遵循国家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指示精神和总课题制定的总体目标,从各个方面探索农村艺术教育的总体改革与发展之路,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重点研究课题,
找准实验的主攻方向,以重点突破来带动全面提高。
3、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论研究不等于实践,因此本实验必须有现代艺术教育理论作指导和支撑,但理论研究又离不开实践,因此不能唯研究而研究。既要注意在实践中检验和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又要注意通过实验研究来提高农村艺术教育的实践水平。
七、实验步骤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1999年2月——1999年11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初步调研,成立课题组,制定实验方案,确定实验县,召开实验工作会议。
2、实验阶段(1999年11月——2004年4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分配二级课题研究任务,制定二级课题实施计划;具体实施,积累成果,召开专题研讨会,随时交流推广经验;编写实验教材;制定并落实艺术教师培训计划。
3、总结阶段(2004年5月——2004年7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各实验县总结成果,召开二级课题结题会;撰写总课题实验研究报告,总课题结题;出版发表研究论文,推广研究成果。
八、组织管理
1、教育部组织成立总课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课题的研究工作,调控实验研究进程。在总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总课题研究组,负责对总课题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总体把握,并加强对实验县及二级课题研究组的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实验县要成立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和二级课题研究组,全面负责二级课题的研究工作。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应由1-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的同志参加。各实验县要为
课题实验提供基本的物资条件,解决好实验的经费问题。
3、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实验的有关情况,加强横向交流,拟编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讯》。由总课题组每年委托一个或两个实验县负责《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的组稿、编辑、印刷、邮寄等工作。各实验县课题研究组应确定本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
)通讯员,负责本地实验动态和简讯的撰写工作。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二级课题
一、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研究目的:科学定位并确立艺术教育在农村学校素质教育中的地位,探索艺术教育在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形成适应“农科教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的教育观念,把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真正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
参考要点:艺术教育在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农村建设者的特殊作用;艺术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农,适应“农科教结合”教育改革模式的作用;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艺术教育与学生智力的开发;艺术教育与学生良好
个性品质的培养;如何把艺术教育融入农村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二、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
研究目的: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主动参与艺术审美活动,培养审美情趣,提高审美素质。
参考要点:当前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的主要特点;农村学生建立艺术审美标准的主客观因素;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确立的过程和规律;学校艺术教育活动与农村学生审美标准确立的关系;新形势下农村学生基本艺术审美标准;不同地区学生审美标准的差异性;引导农村学生确立正
确的审美标准的意义和方法。
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
研究目的: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的学校(以村小为单位)到2000年开课率达到本县学校总数的70-80%,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04年达到95-98%左右。开好上好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到2001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6
0%和90%以上的艺术教师具备上“合格课”的能力。实验县定期举办艺术课程的听课、评课活动。
参考要点: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学校开设艺术课程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课程课堂教学分析;农村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要艺术实践方式分析;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综合化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的有机渗透与联结;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实施水平的基本途径和
措施。
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
研究目的: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农村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改革现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把当地农村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纳入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各实验县要配备专兼职艺术教研员,构建各县、乡的教研网络。
参考要点:国内外以及城市农村中小学艺术教学内容的比较;现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分析;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任务;当地农村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与吸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对传统艺术文化的继承、整合与创新;农村地区各级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相互衔接。建立教研网络的途
径;日常艺术教研活动运作的方式和机制。
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
研究目的:在充分吸收当代国外先进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分析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弊端,切实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构建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体系。
参考要点:农村中小学对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使用状况;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编写的原则和结构体系;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的特点、功能;音像教材在农村学校的前景;乡土教材的开发;农村艺术课程教材如何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六、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
研究目的:进一步明确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具有农村特色的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定期举办课外、校外艺术教育展示活动。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现状调查;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目的与任务、内容与形式、管理与评价;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的关系;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对城市学校课外艺术教育
活动的借鉴与吸收;如何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农村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七、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研究目的: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艺术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客观条件以及艺术教师素质的艺术教学方法。
参考要点: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方法现状调查;国内外先进艺术教学法及其发展趋势;适应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农村艺术教学模式探讨;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水平对教学设备、教师素质所提出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手段和途径

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研究目的:科学规划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发展的规模与质量,探索农村艺术师资培养与培训新途径,以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需要。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师资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师规格和培养的基本途径;农村学校艺术教师培训机制;农村学校艺术教师配置方式,专职艺术教师与兼职艺术教师的比例及兼职艺术教师的培训途径;农村学校艺术师资队伍的管理,优化、稳定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和解决师资短
缺问题的主要对策;农村艺术教育的发展对艺术师范教育提出的要求。
九、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方式和体系,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参考要点:艺术教育评价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与意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目标、基本方式与指标体系;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考试、考查方式;农村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内容与方法。
十、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使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人管理。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现状调查;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特点的农村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制度管理与法规建设;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
十一、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在现有条件下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的途径和方法,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物质保证。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设施配备的基本要求;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的筹措渠道与方法;有效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十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农村地区特点的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及其活动形式,努力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水平。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的基本结构及其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的基本活动形式;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培养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师教研、科研意识及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十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
研究目的:全面理解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拓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开放性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相互促进关系;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途径;如何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引进学校艺术课堂。



2000年2月13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韶府令第96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2]7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是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融资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等)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含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改扩建市政工程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

(六)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立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立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当实行代建制。

公路、水利及工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七条 代建期间市代建局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管理的主体职责。市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市代建局可作为代建制项目的法人机构,以业主身份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和协调管理。

第九条 代建局应当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二)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标准,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书面委托市代建局对投资项目进行代建;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五)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市代建局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向市代建局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和资料;

(七)参与项目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八)参与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十)其他应由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参与市政府城市建设资金统筹使用计划的编制 ;

(二)会同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做好工程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并签订有关合同,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四)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协调参(代)建单位和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关系,将参(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七)应由市代建局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可指定市代建局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进行全过程代建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申请批准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书面委托市代建局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发改局核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代建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业主(或使用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市代建局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定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市代建局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和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代建局应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向市政府、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市代建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工程结(决)算进行审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市代建局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市代建局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结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市代建局应设立代建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代建专户),专户实行财政局与代建局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用于代建项目的各类资金均应“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全部划至代建专户并按项目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提出资金书面申请,市代建局按程序报送相关单位审定和批准后,由代建专户直接支付到参建单位或用款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代建局应每季度向市政府、发改、财政、住建、规划、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

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概算总投资的2%;

总投资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10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算,超出10000万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建局签订代建委托书或立项审批通过后预付20%;项目实施阶段按工程进度支付3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按1%比例计提部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其余部分根据代建工作需要核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局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财政局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代建局工作人员与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代建项目投资节余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代建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简述完善洗钱犯罪的立法机制

王胜宇


  一、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洗钱犯罪总是发生在某种具有经济目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其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性质,国际社会和国内刑法设立洗钱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上游犯罪,而对上游犯罪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则往往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的结果"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断呈现,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群众对这些职务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近年来,这类犯罪之所以不断上升,数额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类犯罪的洗钱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据报道,截至2003年止,我国有4000名贪官逃往境外,携带资金达50亿美元。为了严厉打击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加强国内外司法机关追查和发现腐败资产转移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增加与洗钱相关的新罪名
  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按照通行观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多层次阶段和融合阶段,我国刑法上现有的洗钱罪名只能涵盖洗钱行为的前两个阶段。而对第三个阶段的罪名上则属空白,这样对前面所例举的行为人,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但是主观上不是以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合法的目的,客观上造成洗钱的后果的却无法以洗钱罪查处,顶多只能以窝藏赃款罪论处。为使洗钱行为的全过程均予以刑事犯罪化,更加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增立、获取、持有、使用非法收益罪《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目对在收取财产时,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项确定的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而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在我国刑法上增设获取、使用和持有非法收益罪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上有损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对可疑或大额资金的申报制度,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上述资金没有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刑法中增设不披露信息罪。
  三、改进没收规定的立法规范
  我国《刑法》191条对洗钱犯罪的没收规定,在传统没收没收概念的基础上扩大了没收的范围,将刑法第64条规定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直接没收,扩大到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间接没收。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没收已经完全履行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所确立的间接没收措施。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191条的没收规定与〈联合国禁毒公约〉所规定的没收还有差距。〈联合国禁毒公约〉确定了三种没收方式即:替代没收,指违法所得或收益已转化或变换成其他财产,应将此种财产视为利益的替代;混合没收:指收益已与合法来源的财产相混合,应没收此混合财产但以不超过所混合的该项收益估计价值为限;利益没收:指从犯罪所得的收益或由收益变换成的财产,或已与收益相混合的财产中取得的收入或其它利益"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未规定没收已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混合的合法财产,所以并未将混合没收包括在内,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达到掩饰赃款的目的,将非法所得混入合法财产进行洗钱的现象是常见的,如不将此列入没收范围侦查机关将难以查明哪些是合法的财产,哪些是非法的财产,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故建议将混合没收财产作为没收之列。同时,为了便于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应顺应〈联合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国禁毒公约〉第5条第七款的规定,可以考虑将财产的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而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中已有先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