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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时间:2024-06-21 13:1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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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为了管好、用活我市计划外十亿美元外资,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按期还贷,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专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占国家控制的地方投资规模,计划指标单列,免征建设税。项目所需人民币配套贷款,各银行应视同计划内项目优先安排。
二、专项项目从投产获利起,在核定的还本付息期间,新增人民币利润、产品出口收汇,首先用于企业还本付息。企业在用利润还款时,可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新增折旧费以80%为基数还本付息,逐年递减5%,其余由企业留用,在还清本息后,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还款期
限:各投资公司对市,初步定为十年。在此期间,投资公司除还清贷款本息外,要给市里做少量贡献,为不创汇的项目付息。企业对投资公司,按照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还款期,提前还清的予以奖励。
三、专项项目在还本付息期间,商品出口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用以归还贷款;产品内销,按应征税额由企业交市,用以综合还贷。利用专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老企业,凡缴纳调节税的,在今后国家下达本市减免调节税指标内优先减免。减免的税额全部用于还贷。
四、专项项目投产后的产品,凡可以顶替进口的,经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收取外汇。企业新增出口产品创汇,在项目还贷期间全部留给企业,还清本息后,按国家规定留成,其余部分由市集中用于综合还贷。
五、专项项目企业在还款期间,如创汇较高,而人民币利润较低,归还人民币贷款有困难的,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将新增外汇留成额度在专项项目内调剂。
六、外贸公司对专项项目产品收购出口,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实行出口代理制的外贸企业收取的手续费,除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外,大部分要用作生产发展基金。
七、金融、外贸企业对本单位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组织产品出口中,成绩突出的有关职工,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专项项目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天津海关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用于内销产品,要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进口的料、件只限本企业自用,不得在国内市场出售。
九、利用专项贷款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市人民政府实益专项办公室审批盖章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于新建城市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材料,由天津海关专案审理后,予以减免税。
十、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实益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9日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天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天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志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天津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统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和加速资源勘探及合理利用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以往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开征,收费标准不一。为统一税赋、合理收费,特制定本办法。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征收。任何单位都不得再行开征资源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统一开征时间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开始,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矿管委、地矿局会同省计委、物委、经委、财政厅制定,并下达执行。

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按下列费率征收:
-------------------------------
| |销向省内|销向省外| |
| 矿山企业 |的征收率|的征收率| 备 注 |
| 性 质 | (%)| (%)| |
|---------|----|----|---------|
| 全 民 | 0.5| 2 |1、煤炭按省人民政|
|---------|----|----|府另外规定的标准 |
| 集、个体 | 2 | 3 |执行。 |
|---------|---------|2、省内销的部分矿|
| 中外合资、合作、| |产品:如硫铁矿和 |
|独资、港、澳、台资| 5 |蛇纹石暂不征收。 |
| (简称外资) | | |
-------------------------------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均以原矿的销售额乘以相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全民所有制矿山被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价外加价。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外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地(市)级矿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市)级矿管部门征收。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级矿管部门征收,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山,由所在地(市)矿管部门指定的县(市)级矿管部门征收。
各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采矿者应于每季终了后的五天内向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开采出矿产品的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矿管部门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度收缴。采矿者必须于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如数缴清,逾期不缴者,按每超十天追缴应缴额1%滞纳金,催缴无效超过三个月的,由征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隐瞒或虚报销售额的,征收单位除追缴应缴的费款外,可处以应缴费额三倍以下的
罚款,罚款收入上交财政。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采矿者不按期向矿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的实际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矿管部门所需资料的,征收单位可酌情处以人民币伍佰至伍仟元的罚款。
第九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期满不提出复议申请、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省各地凡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99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