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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时间:2024-05-27 22:2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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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西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
(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3)蜀都大道(含清江中路、清江东路、十二桥路、通惠门路、金河路、少城路、人民西路、人民东路、总府路、大慈寺路、东风路、水碾河路、双桂路、成渝高速公路城区段)。
(4)金牛线(含金牛坝路、营门口路、花牌坊街、石灰街、西月城街、西大街、八宝街、东城根街、东城根南街、西御街、东御街、上东大街、紫东楼街、紫东正街、牛王庙街、一洞桥街、一心桥街、大田坎街、得胜上街)。
(5)红星路(含府青路、红星路、新南路、科华北路及南延线)。
(6)光三线(含光华村街、青华路、青羊街、青羊正街、外南人民路、羊皮坝街、城边街、滨江路、半仙桥街、顺江路、三官堂街、成仁公路城区段)。
(7)一环路。
(8)新华大道(含沙湾路、马家花园路、通锦桥路、江汉路、文武路、德盛路、玉沙路、三槐树路、双林路及东延线)。
(9)高三线(含川藏公路城区段、武侯祠大街、太平南街、太平南新街、共和路、文化路、劳动路、九三公路)。
(10)二环路。
(11)三环线(含驷马桥路、八里庄路、二仙桥东路、崔家店路、跳蹬河路、牛龙公路)。
(12)建设路(含建设北路、建设路、猛追湾街)。
(13)新鸿路(含新鸿、沙板桥路、跳蹬河北路、多宝寺路、槐树店路)。
(14)太北延线(含提督街、太升路、太升路北延线)。
(15)青东北延线(含青龙街、东城根街北延线、站西二路)。
(16)西九线(含西安路、三洞桥街、南巷子、北巷子、金仙桥街西体路、西体北路、九里堤南路、九里堤中路)。
(17)羊市街西延线(含线香街、西玉龙街、羊市街、东门街、槐树街、抚琴东路、抚琴西路、羊市街西延线)。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
(2)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物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属两建筑物之间距离小于50米视为连接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属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50米及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
楼或低于10米以下(含开阔地)为主的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街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视为连接划定。
(3)火车站广场、长途汽车站及公交汽车总站和中心站、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
3、铁路(含轻轨)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适用区域小,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六条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1类标准。
第七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略)



1997年1月2日

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更积极的意义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建立健全投资主管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有关单位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责任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方针,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努
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不突破工程造价限额,力求少投入多产出。
现将《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经验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各有关单位的造价控制责任制,实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任务书编制的深度,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认真地、准确地根据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合
理确定,以保证投资估算的质量,使其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
2.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对投资估算的准确度、设计任务书的深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3.报批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必须经有资信的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4.投资主管单位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要认真审查估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要防止高估多算。
二、必须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1.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脱离国情的倾向。设计人员和工程经济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估算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要在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上下
功夫。工程经济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对比,反馈造价信息,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有效地控制造价。
2.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既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标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又要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按各专业分配的造价限额进行设计,保证估算、概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3.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设计概预算是设计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技术简单项目的设计方案均应有概算,技术设计应有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应有预算。概、预算均应有主要材料表。凡没有设计预算、施工图没有钢材明细表的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不
完整的设计文件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概预算的质量应作为评选优秀设计、审定设计单位等级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投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对造价控制负责
1.投资主管单位应通过项目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管好用好投资,以保证不突破工程总造价限额。
2.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负责。应认真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价把设计概预算落到实处,做到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设计预算和承包合同价之间相互衔接,避免脱节。
工程造价管理力量薄弱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或聘请有关咨询单位或有经验的工程经济人员,协助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及管理工程。对重点项目,有条件的可试行总经济师制。
3.各地区、各部门可积极创造条件,经过批准成立各种形式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投资主管单位等的委托或聘请,从事工程造价的咨询业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和工程经济人员必须立场公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4.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设计如有变更必须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如突破总概算必须经设计审批单位审查同意,以切实防止通过变更设计任意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从而提高工程造价。
四、施工企业应按照与招标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价,结合本企业情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改进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落实承包合同价,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任务。
五、工程造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影响造价的动态因素
1.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应按当时当地的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预备费中应合理预测设备、材料价格的浮动因素,以及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价差预备费并应在总预备费中单独列出。
应研究确定工程项目设备材料价格指数,可按不同类型的设备和材料价格指数,结合工程特点、建设期限等综合计算。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备、材料价格变动、设计修改等因素影响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在签定承包合同时,应区别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合理确定包干系数,进行包干。
六、改进工程造价的有关基础工作
1.国务院各有关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抓紧估算指标的编制工作,为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投资估算提供可靠依据。
2.为适应 招标承包制和简化设计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综合扩大。对现行的地区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要在全国统一项目划分、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编码等必要的统一性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
3.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的作用,促使施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将原施工管理费和远地施工增加费、计划利润等费率改为竞争性费率。
4.适应价格浮动、必须相应改进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各地区除编制必要的地区或建设项目材料预算价格外,应编制材料的供应价及运杂费计算标准,以便及时、合理调整材料预算价格。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设备价格的不同情况,适当归类,制订各种设备运杂费计算标准。
各部、各地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系统,及时提供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定期发布材料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以指导工程造价的预测和调整。
七、必须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竣工决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以及相应的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及单价, 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及该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大中型建设项目并抄送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以及设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有代表性的、有重复使用价值的已完工程投资包干协议价、承包合同价等各种造价资料,建立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工程造价信息资料。
八、认真贯彻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发布的在基本建设方面制止摊派和乱收费等有关规定,坚决取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苛捐杂税"。凡必须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项目,内容均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式文件下达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 建设单位有
权抵制,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造价管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发布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规划、制订发布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定额、价格等必
要的依据并提供信息,研究处理有关工程造价问题,协同建设银行等有关监督部门对于向基建乱取费及不合理的承包合同价和结算价进行监督。对于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当充实干部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尽快承担起上述各项具体任务。
十、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办,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1988年1月8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烟专〔2005〕457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31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决定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逐步实行到货确认制度。现将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05年7月15日起,依据下列凭证签发准运证运输卷烟纸的,进行到货确认的试运行:1、通过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交易系统签订的卷烟纸购销合同。2、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的卷烟纸调运单。3、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鉴章的卷烟纸进出口合同。2005年8月1日正式实行。

二、确认原则和依据。按照“分级确认、共同负责”的原则,卷烟纸由需方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进口合同需方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不一致的,先由实际收货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需方单位依据实际收货单位确认的信息再次进行确认;依据卷烟纸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由代理出口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凭海关出口报关单进行到货确认。

三、合同的申请执行。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级烟草物资公司或卷烟工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下属卷烟工业企业签订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的,申请办理卷烟纸准运证前,实际收货单位必须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向需方单位提出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分解执行的申请,需方单位网上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

四、到货确认的方式和时限。国家局统一为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核发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单位据此登录国家局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调运单、进口合同的收货单位收到卷烟纸后,应在随货同行的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章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3年。依据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到货确认期限为准运证签发后的60日内,其他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期限为准运证有效期满后的3日内。

五、监督管理。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进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调运单的供方单位要加强与需方单位和实际到货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配合工作。各级专卖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企业卷烟纸到货确认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卷烟纸到货确认的单位要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