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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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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果任其
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我们国家地域虽然辽阔,可是耕地很少,随着人口的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税。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
位乱占滥用耕地。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筑形式,在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可提倡修建窑洞,在大城市效区和人多地少的地
区应提倡盖点楼房。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经过批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制订。
三,必须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有些人把责任田、包产田,误以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这是不对的。


四、要逐步改革农房建筑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目前,粘土砖还是建房的主要材料,但烧砖耗能大,毁田多,应当逐步改革。有些地方,可以采用夯土、石头、荆笆作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工业废料制作硅酸盐砖、炉渣砖和混凝土空心小砌块。
五、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对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目前,国家农委和国家建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各地政府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情况、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他们反映,以便汇总研究,制定出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



1981年4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
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做好今后几年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总体规划,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规划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已列入规划的拟关闭破产企业,按年度编制关闭破产计划。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的实施范围包括:一是新增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1610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以上企业共计211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重点是:继续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办法
  负责项目审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一)在国资委下发报送年度项目的通知后,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应在1个月内完成关闭破产预案的制订和申报工作。(二)国资委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初审工作,将拟关闭破产企业项目表(含各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明细)送有关部门审核。(三)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国有金融机构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提出意见,视为审核同意。(四)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个月内,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国务院。
  三、加强企业债务的审核和管理
  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拟关闭破产企业的债务核对工作,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不得因拟关闭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而影响审查进度,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国有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国有金融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协调小组和企业通报审核进展情况。
  拟关闭破产企业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关闭破产预案并说明有关情况,确保关闭破产预案中的资产、债务、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标准等数据真实可靠,主动配合国有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审核工作,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任务。
  对列入总体规划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在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实施前转让或出售已确认的债权(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经国家批准的债权转让除外),也不得加紧追讨债权及担保责任。但对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有关金融机构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有金融机构以企业破产终结时法院裁定的清偿率进行清收。股份制金融机构(包括改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由金融机构按照内部议事程序,依据企业破产终结法院裁定依法核销。
  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考核时,应对其执行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核销贷款发生的损失因素予以考虑。在核销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贷款时,如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无违规违纪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可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后再核销呆账。
  四、严格破产操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协调小组要做好拟关闭破产企业、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列入总体规划的中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全国领导小组要会同各地协调小组,按照“先移交后破产”的原则,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协调小组要对拟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政策培训,组织企业编制好关闭破产预案,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协调小组和有关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故意贱卖拟关闭破产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不得恶意逃废国有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用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接收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承诺,积极创造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妥善接收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资产和人员;已改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市场规则办事。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事件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全国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该地区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暂停下达该地区的关闭破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继续把做好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关闭破产期间,企业的党组织、工会组织不能撤,工作不能停,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化解各种矛盾。各地协调小组要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责,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5号




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鉴于原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能已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此将《计划》第五章中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的工作任务合并后,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附件二: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附录:海河流域规划分区)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6388302265.doc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2003]34 号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十五计划的批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
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8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
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 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 年的基础上削减20%-30%。
二、《计划》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海河
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六省市人民政府。六省
市人民政府要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直辖市)、市、县、(市、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对制浆造纸、酿造、制革和淀粉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六省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
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业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污染治理、生态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请国土资源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请交通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旅游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
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六省市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海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六省市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
作,团结治污,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OO 三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计划 批复
抄 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各民主党委中央

附件二: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1
1.1 编制原则 1
1.2 计划范围与分区 2
1.3 计划期限与指标 3
1.4 计划区域环境背景 4
第二章 水污染现状与“十五”计划重点 …………………5
2.1 水质现状 5
2.2 污染物排放现状 6
2.3 “九五”计划项目实施现状 7
2.4 “十五”计划重点 9
第三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10
3.1 “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 10
3.2 城镇污染治理工程 12
3.3 城市水资源保护工程 13
3.4 强化管理工程 14
第四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 …………………...15
4.1 计划项目与投资 15
4.2 筹资方案 17
4.3 加强能力建设 17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19
5.1 各部门职责 19
5.2 监督管理 21
附表.................................................... 25
第一章 总 论
1. 1 编制原则
1.1.1继续执行“九五”期间制定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措施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作了明确规定,规划于1999年3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起步时间晚,但应继续执行。
1.1.2满足首都21世纪水资源规划需求
《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首都水资源规划》)将恢复官厅水库饮用功能作为解决北京缺水的重要举措,为此要加强对官厅水库上游地区的治污力度,提高官厅水库上游河流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确保官厅水库饮用水目标的实现。
1.1.3重点改善漳卫南运河水质
漳卫南运河水质常年劣于V类,COD、氨氮等各项有机污染浓度严重超标,造成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十五”期间,必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关停并转及治理力度,大幅度削减污染物入河量,保障漳卫南运河沿岸人民的用水安全。
1.1.4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按照《计划》确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突出跨界断面水质交接管理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确保海河流域水质目标的实现。
1. 2 计划范围与分区
1.2.1计划范围
本《计划》共涉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北京、天津四省两市,其中山西省在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增加晋中1个地市,计划范围包括河北省的承德、唐山、秦皇岛、张家口、廊坊、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衡水、沧州;河南省的新乡、焦作、安阳、鹤壁、濮阳;山东省的聊城、德州、滨州、济南;山西省的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晋中以及北京、天津共28个城市。
1.2.2计划分区
按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将海河流域分为9大规划区(范围见表1-1)、39个控制区、137个控制单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2个控制单元。分别为山东德惠新河大山断面调整为潮河邵家断面,马颊河胜利桥断面调整为秦口河河口断面。
表1-1海河流域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编码 规划区名称 包括城镇
I 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 兴隆、平泉、宽城、承德市区、承德县、围场、隆化、滦平、唐山铁矿区、青龙、迁西、迁安、滦县、唐山市区、遵化、卢龙、昌黎、秦皇岛市区、山海关、抚宁
II 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 平谷、三河、丰润、蓟县、宝坻、宁河、汉沽、丰宁、赤城、密云、顺义、昌平、怀柔、北京市区、大兴、通州、廊坊、武清、北辰、塘沽、红桥
III 永定河规划区 怀安、万全、崇礼、张家口市、宣化县、宣化区、下花园、怀来、大同、左云、朔州、山阴、怀仁、蔚县、阳原、涿鹿、延庆、门头沟区
IV 大清河规划区 北京市房山区、涿州、易县、涞源、保定市区、易县、满城县、安国市、蠡县、定州、山西省灵丘县、雄县、坝县、天津市西青区、津南区、大港区、静海县、大港区
V 子牙河规划区 峰峰矿区、磁县、邯郸市区、邯郸县、曲周、永年、平乡、隆光、新河、衡水、武强、深州、石家庄市、栾城、赵县、邢台市、忻州、繁峙、代县、原平、定襄、正定、藁城、无极、深泽、阳泉、平定、井陉、平山、鹿泉、辛集、藁城、冀县、枣强、大成、静海、献县
VI 漳卫南运河规划区 焦作、新乡、鹤壁、安阳、濮阳、大名、馆陶、临清、长治、晋中、涉县、德州市区东部、德州市区西部、沧州
VII 徒骇马颊河规划区 濮阳、清丰、南乐、冠县、高唐、平原、陵县、宁津、夏津、临邑、乐陵、武城、庆云、无棣、惠民、莘县、聊城东昌府区、临清、阳谷、茌平、禹城、东阿、齐河、济阳、商河、滨州、沾化、滨城区、阳信
VIII 海河干流规划区 天津市区、天津开发区、塘沽北城区、天津大港区
IX 黑龙港运东规划区 吴桥、东光、南皮、孟村、盐山、海兴、黄骅、中捷农场、南大港农场、沧州、衡水、献县、青县、邯郸、静海

1. 3 计划期限与指标
1.3.1 计划期限
基 准 年:2000年
计划期限:2001~2005年
1.3.2 计划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NH3-N)(参考指标)
2、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
1. 4 计划区域环境背景
1.4.1水资源短缺,工业结构不合理,污染严重
流域多年来依托当地资源发展的一些规模小、科技含量低、污染严重的造纸、制革和酿造企业由于技术及运行成本等多方面问题,不能实现稳定达标。与此同时,海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使得流域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1.4.2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明显滞后
“九五”期间,海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其原因: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认识不到位,“等、靠、要”思想严重,筹集资金过分依靠国债,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使得工程资金缺口较大;二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时间长,需要审批手续多,致使工期延误。三是管网建设与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同步,相当多的地方重建厂轻建网,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偏大,而配套管网能力偏小,导致污水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规模。
第二章 水污染现状与“十五”计划重点
2. 1水质现状
2.1.1 2000年水质状况
“九五”计划原定目标:所有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体达到环境功能要求,农村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地区,饮水问题得到解决,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1、具有饮用功能的断面水质达标率为53%
海河流域32个有2000年监测数据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及饮用水源地上游保护断面中,14个断面水质比1995年有所好转。到2000年底,17个断面达标,达标率为53%。达标断面个数比1995年增加了9个,占全部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的30%。
2、四市65%的考核断面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海河流域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20个断面中,13个达到功能要求,占65%。其中天津2个断面均达标,北京7个断面5个达标、2个不达标,石家庄3个断面均不达标,秦皇岛8个断面6个达标、2个不达标。
2. 2污染物排放现状
海河流域1995年COD排放量为290.6万吨,规划要求到2000年COD控制在119.6万吨。经过“九五”的努力,到2000年底,海河流域削减了132.9万吨的COD排放量,削减率为45.8%,2000年实际COD排放量为157.7万吨。其中天津、山东两省市完成了2000年规划目标。六省市2000年COD排放量见表2-1。
表2-1海河流域2000年COD排放量
省市名称 2000年废水排放量(亿吨/年) 2000年废水入河量(亿吨/年) 1995年COD排放量(万吨/年) 1995年COD入河量(万吨/年) 规划COD排放量(万吨/年) 规划COD入河量(万吨/年) 实际COD排放量(万吨/年) 实际COD入河量(万吨/年)
北京 10.4 8.7 32 26.9 15.1 12.7 17.9 15.0
天津 8.3 6.4 39.6 39.6 19.8 19.8 18.6 14.5
河北 20.8 15.3 100.5 73.3 38.1 28 70.7 44.2
河南 8.4 6.2 53 33.5 25 15.8 25.7 16.2
山东 5.1 3.4 49.2 25.4 16.1 8.3 12.9 8.5
山西 3.9 2.7 16.2 11.3 5.5 3.8 11.9 6.6
合计 56.9 42.7 290.6 210 119.6 88.4 157.7 105

海河流域2000年污染物排放最大的区域依次是: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子牙河规划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这4区COD排放量占全流域排放总量的62.4%。这些区域是“十五”期间海河流域治理重点。见表2-2。


表2-2 海河流域各规划区2000年污染物排放量
规划区名称 废水产生量 (万吨/年) 废水入河量 (万吨/年) COD排放量(吨/年) COD入河量(吨/年) 氨氮排放量(吨/年) 氨氮入河量(吨/年)
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 5.9 4.4 18.3 10.2 2.4 1.8
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 11.5 9.4 24.0 18.8 4.3 3.6
永定河规划区 3.2 2.4 10.9 7.7 1.8 1.3
大清河规划区 4.4 3.3 12.1 8.6 1.6 1.2
子牙河规划区 8.6 6.3 24.5 14.4 3.5 2.6
漳卫南运河规划区 11.7 8.4 31.7 19.5 5.8 3.8
徒骇马颊河规划区 3.9 2.6 12.5 8.1 1.9 1.4
海河干流规划区 6.1 4.8 14.2 11.1 4.0 3.2
黑龙港运东规划区 1.6 1.2 9.5 6.6 0.8 0.6
合 计 56.9 42.8 157.7 105.0 26.2 19.4

2. 3“九五”计划项目实施现状
“九五”期间,应完成项目投资299.6亿元,已落实投资105. 4亿元,未落实投资194.2亿元。
1、工业点源
海河流域“九五”期间共完成工业点源治理投资58亿元,有103.8亿元投资未能到位。其中河北、河南、山西欠账较大。见表2-3。

表2-3海河流域“九五”工业点源项目资金投入
省市名称 点源治理总投资(亿元) 已完成投资(亿元) 未完成投资(亿元)
北京 20.9 15.2 5.7
天津 8.5 4.3 4.2
河北 74.6 25.5 49.1
河南 20.8 2.6 18.2
山东 16.5 9.2 7.3
山西 20.5 1.2 19.3
合计 161.8 58 103.8
2、城市污水处理厂
海河流域“九五”期间应完成投资132.4亿元,实际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47.4亿元,只有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投资基本落实。 见表2-4。
表2-4海河流域“九五”城市污水处理厂资金投入
省市名称 总投资(亿元) 已完成投资(亿元) 未完成投资(亿元)
北京 24.4 24.2 0.2
天津 13.7 3.2 10.5
河北 63.6 11.8 51.8
河南 15.3 4.6 10.7
山东 2 1.2 0.8
山西 13.4 2.4 11
合计 132.4 47.4 85
3、打井项目
打井需要的5.4亿元投资基本没有落实。
2. 4“十五”计划重点
2.4.1进一步削减海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海河流域通过“九五”期间的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完成原计划的总量削减任务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断面水质仍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十五”期间,海河流域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完成流域2010年远景规划所定目标做准备。
2.4.2全面保证饮用水源地达标
在继续加强密云水库、于桥水库、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漳泽水库、东武仕水库、陡河水库等海河流域大中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同时,将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水质保护,官厅水库使用功能恢复做为“十五”重点。
2.4.3重点解决以卫运河为代表的跨省界水质纠纷
“十五”计划将通过工业、生活污水处理,提高污水资源化程度,在保证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污水农灌量,减少入河污染负荷等措施,逐步解决以卫运河为代表的跨省界水质纠纷问题。
2.4.4建立氨氮污染物总量控制系统
初步建立氨氮污染物总量控制系统,按规划区、控制区、控制单元,分解氨氮排放及入河总量控制指标,分区完成削减任务。
第三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3.1 “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
3.1.1“十五”水质目标
1、总目标
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
2、目标分解
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
(1)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中,10个达到II类,14个达到III类(见附表1-1);
(2)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分区要求(见附表1-2);
(3)60个枯水期断流的断面COD浓度低于120mg/l,其他指标基本满足农灌用水标准(见附表1-3);
(4)其它断面水质比“九五”期间有所改善。(详见附表1)
3.1.2海河流域“十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1、海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十五”海河流域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为:
COD为106.7万吨,在2000年157.7万吨的基础上削减32.3%;
氨氮为20.5万吨,在2000年26.1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1.5%。
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表3-1。
表3-1 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省市名称 2000年COD排放量(万吨/年) 2005年COD控制指标(万吨/年) COD削减率(%) 2000年氨氮排放量(万吨/年) 2005年氨氮控制指标(万吨/年) 氨氮削减率(%)
北京 17.9 13 27.2 3.7 3.1 16.2
天津 18.6 16.7 10.2 5.1 3.9 23.5
河北 70.7 38.6 45.4 8.2 6.5 20.7
河南 25.7 20.3 21.0 4.5 3.6 20.0
山东 12.9 10.4 19.4 2.5 1.9 24.0
山西 11.9 7.7 35.3 2.1 1.5 28.6
合计 157.7 106.7 32.3 26.1 20.5 21.5

2、海河流域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目标
“十五”海河流域污染物允许入河总量为:
COD为77.6万吨,在2000年105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6.1%;
氨氮为15.1万吨,在2000年19.4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2.2%。
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入河总量控制目标见表3-2。
表3-2海河流域“十五”四省两市入河总量控制目标
省市名称 2000年COD入河量(万吨/年) 2005年COD入河量(万吨/年) 削减率(%) 2000年氨氮入河量(万吨/年) 2005年氨氮入河量(万吨/年) 削减率(%)
北京 15 10.9 27.3 3.1 2.6 16.1
天津 14.5 13.1 9.7 4 3.1 22.5
河北 44.2 28.5 35.5 6.1 4.7 23.0
河南 16.2 12.6 22.2 3 2.4 20.0
山东 8.5 6.9 18.8 1.7 1.3 23.5
山西 6.6 5.6 15.2 1.5 1 33.3
合计 105.0 77.6 26.1 19.4 15.1 22.2
3.2城镇污染治理工程
3.2.1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海河流域“十五”期间将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186座,处理能力1175.5万吨/日,项目投产后,具备削减COD 52.6万吨/年、NH3-N 5.8万吨/年的能力。
其中列入《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19座,处理能力205万吨/日,具备削减COD 10.4万吨/年、氨氮1.2万吨/年的能力。
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污水处理项目12座,处理能力52.5万吨/日,具备削减COD 2.1万吨/年、氨氮0.3万吨/年的能力。
海河流域六省市污水处理项目分别为:北京市15个项目,处理能力161万吨/日;天津市17个项目,处理能力165万吨/日;河北省82个项目,处理能力为496万吨/日;河南省共24个项目,处理能力164万吨/日;山东省20个项目,处理能力109万吨/日;山西省28个项目,处理能力80.5万吨/日。
3.2.2 工业结构调整工程及清洁生产
海河流域污染治理要贯彻中央的决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把经济发展作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主线。
海河流域共涉及工业结构调整项目65个,削减COD 7.9万吨。
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1个。
海河流域六省市工业结构调整及清洁生产项目分别为:河北省38个,山西1个,河南24个,山东2个。
3.2.3 工业点源综合整治
海河流域六省市对确实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污染源提出关停并转计划,特别是对化工、制革、制药、染料中间体及印染等企业提出调整要求。海河流域工业点源治理项目共130项,削减COD排放7.4万吨,削减氨氮排放1万吨。
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41个,削减COD 3.8万吨/年。
海河流域四省两市工业点源治理项目分别为河北省37个,河南省24个,山西省48个,山东省21个。
3.3城市水资源保护工程
3.3.1 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规划中列入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工程40项,其中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项目7项。
海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河北省为11项,山东省7项,山西省13项,天津市5项,北京市4项。
3.3.2 生态农业示范工程
海河流域重点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工程17项。其中,河南省12个,山西省4项,天津1项。

3.3.3 饮水工程
海河流域为解决饮水问题,设打井项目14项。
其中河北省1项,打井1800眼;河南省5项,打井1211眼;山东省3项,打井1850眼;山西省5项,打井439眼。
3.4强化管理工程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实施自身能力建设项目44项,其中北京市2项,河北省26项,河南3项,山东9项,山西3项,天津1项。













第四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
4.1计划项目与投资
本计划中的城镇污染治理工程、城市水资源保护工程、强化管理工程三类工程项目共分为7项,分别为:
1、城市污水处理及截污导流项目
2、清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3、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4、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5、生态农业示范项目
6、饮水打井项目
7、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上述7类项目共包括496个单项,投资需求为412.3亿元。
其中:污水处理厂项目186项(含污水回用),投资255.7亿元;
企业结构调整及清洁生产项目65项,投资25.2亿元;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130项,投资30.3亿元;
流域、区域综合整治项目40项,投资79.3亿元;
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项目17项,投资9.6亿元;
打井14项,投资5.3亿元;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44项,投资6.9亿元。
分省投资需求见表4-1。
表4-1 海河“十五”计划分省投资需求 (投资:亿元)
项目类型 北京市 天津 河北 河南 山东 山西 合计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个数 投资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15 54.6 17 37.9 82 98.9 24 33.5 20 15.5 28 15.3 186 255.7
清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38 13.5 24 11.1 2 0.1 1 0.5 65 25.2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37 5.4 24 12.5 21 7.4 48 5 130 30.3
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4 25.5 5 24.2 11 13.3 7 7.3 13 9 40 79.3
生态农业示范项目 1 1 12 5.8 4 2.8 17 9.6
饮水打井项目 1 1.8 5 1.2 3 1.9 5 0.4 14 5.3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2 0.6 1 0.6 26 3 3 0.5 9 0.3 3 1.9 44 6.9
合计 21 80.7 24 63.7 195 135.9 92 64.6 62 32.5 102 34.9 496 412.3

由表4-1可以看出,“十五”期间,河北共195个项目,占总项目数(496)的39.5%;山西共102个项目,占20.5%;河南共92个项目占18.5%;山东共62个项目,占12.5%;北京共21个项目,占4.2%;天津共24个项目,占4.8%。
总投资需求412.3亿元中,河北省135.9亿元,占总投资的33%;北京市80.7亿元,占19.6%;河南省64.6亿元,占15.7%;天津市63.7亿元,占15.4%;山西省34.9亿元,占总投资的8.5%;山东省32.5亿元,占7.9%。
在完成上述水污染防治项目后,海河流域具备削减COD 65.5万吨/年,氨氮9.4万吨/年的能力。
4.2筹资方案
海河“十五”水污染防治计划总投资412.3亿元,其中:
1、列入《首都水资源规划》的投资64.8亿元;
2、列入《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投资47.8亿元;
3、其他治污工程投资299.7亿元。
海河“十五”治污投资中,除已落实的《首都水资源规划》项目64.8亿元资金外,其余347.5亿元资金由地方负责承担,国家适当给予支持。
海河流域四省两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费必须加大收取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部分项目贴息补贴。多渠道筹措资金,包括中央投资、省市地方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及国外资金等。
4.3 加强能力建设
对海河流域的重点工业企业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实施动态监测。
在省界断面和主要监测断面建立自动监测站。
加强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建设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及信息能力建设等。
通过完善海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测、统计等基础工作。建立海河流域新建项目的排放总量审批制度,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断面(点)的定期考核和公布,确保海河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及水体水质持续改善。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5.1各部门职责
为保证海河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顺利实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要统一行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督促海河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5.1.1四省两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本省(市)海河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界断面水质达标。制定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对各地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四省两市制定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关停并转一批制浆造纸企业的制浆设备、制革企业和酿造企业等。
5.1.2国家计委
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的实施,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并会同财政部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

5.1.3国家经贸委
指导并监督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在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时,把那些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等列入目录。
5.1.4科技部
负责指导流域水污染防治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工作。
5.1.5财政部
指导并监督《计划》确定的项目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有关收费资金的管理。
5.1.6 国土资源部
指导和监督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
5.1.7建设部
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海河流域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促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良性循环。
5.1.8交通部
指导并监督有关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
5.1.9水利部
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清淤、保障生态用水工程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取水许可工作的力度。
5.1.10农业部
指导并组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实施;进一步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底数,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并组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5.1.11 国家林业局
负责流域内的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的职能。
5.1.12国家旅游局
指导并监督宾馆饭店、水上餐厅等旅游污染防治工作。
5.1.13国家环保总局
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加大跨界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管,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计划》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5.2 监督管理
5.2.1 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严格海河流域新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符合海河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水质,恢复官厅水库饮用功能。水源保护区禁止新上一切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将管网建设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突出位置,加强科学规划和投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方案审查、资金安排、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管网建设的监督检查,在审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管网系统不配套的项目设计方案,不予优先支持;管网系统未能配套建成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5.2.2 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分期分批在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依靠ISO 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对各类污染源的控制水平。
5.2.3 全面实行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度
对主要水污染物(COD、NH3-N)实行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核定制度。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北京、天津四省两市环保部门根据“十五”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水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目标应列入省市长、地市县(市)长目标责任状,以保证流域(区域)水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国家在跨省界重点断面安装水质监控设施,地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跨地市交界河流处和饮用水源地逐步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设施,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海河、饮用水源地及跨省界河段水质状况。
5.2.4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齐心协力,综合治理,执法监察采取多种方式。一是自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六省市及各部门对国务院下达的治理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促进“十五”计划落实;组织联合执法监察,相互检查。省市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向省市监察部门报告环保执法监察情况,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用。二是正面宣传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对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效果显著的宣传表彰;对于不执行国务院批复规划的,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把全面推进与阶段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确保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5.2.5 建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投资机制、运营机制、收费和价格机制
水污染防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
一是在实施工程项目时要统筹考虑资金筹措、运行机制、成本效益等问题,把工程建设同管理改革结合起来。即,在实施水污染防治项目时,要同时制定并实施筹资、管理、运行的改革规划。
二是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征收和管理力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同时,还要加快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是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水的价格方案,逐步建立一种用水要花钱,多用水要多花钱;排污要花钱,多排污要多花钱的合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用水定额,促进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等节水措施的落实,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