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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04:3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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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包括自办频道和转播频道,属于国家资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和管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总局的规划,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落实和管理。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是指制作、编排、播出并通过光缆、电缆或微波等方式向用户传输信号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
开办图文电视,按自办频道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立。
第五条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频道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已完成国家规定的转播任务;
(三)具有必要的采、编、播及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具有符合广播电视专业技术标准的设备和场所;
(五)具有必要、稳定的资金保障;
(六)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其它规定。
第六条 申请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申办频道的可行性报告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后,可以试播。
试播3个月后,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式播出。
第七条 逐步推进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专业化、对象化,各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播出量不得低于总播出量的60%,应符合规定的进口和国产节目播放比例。
第八条 对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实行总量控制。当地无线电视已开办综合频道的,不再批准开办有线广播电视综合频道。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按照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制作、编排、播出节目。变更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需要撤销的,须经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需要暂时停播的,应当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停播30日以上的,视为终止,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注销。恢复播出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建立国家规定转播节目之外的转播频道,由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建立国家规定转播节目的转播频道,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二条 转播频道不得擅自加密、加扰传输。
第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有线广播电视频道。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17号


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南通质监局《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南通质监局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并做好预拌砂浆的宣传推广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

  市经贸、公安、交通、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标准化管理。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编制技术规定。

  第五条 市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六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等现行标准和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生产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特种砂浆,应当执行JG/T230-2007《预拌砂浆》等现行标准和规范或者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行业发展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和备案登记。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项目扩建、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批准和备案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规定。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具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且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作原料生产预拌砂浆。对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并对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负责。

  禁止出厂销售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 禁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违法建设工程销售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用车辆用于运输预拌砂浆,并采取防渗防漏等措施,保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出场和抛洒滴漏,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营运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设计概算和编制预算时,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向经过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储存池、砂浆储存罐的存放位置等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进场的每一车(批)预拌砂浆进行验收,查验其出厂检验合格资料,有关验收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对按规定需要进行留样检验的项目,应当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已使用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拆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实施擅自改变预拌砂浆的水灰比等可能严重影响预拌砂浆性能的行为,并对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结合有关规定,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评优过程中可给予适当加分;对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低于该工程项目应当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和批准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部分),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违反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产品运输、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市建设、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国办发(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指: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当前我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仍比较混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食品药品行业的健康 发展和社会安定,有的还引起国际贸易纠纷,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 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产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开展质量认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的消费安全。近期,要着力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并以此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市场准入两个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捣毁制售这类假冒伪劣产品的窝点,对无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整治。通过整治,使生产经营假冒伪 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一)狠抓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强源头管理。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以解决蔬菜有机磷的农药残留问题为突破口,进行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以 严查“瘦肉精”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采取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依法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管理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推广统一的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推行购销索证索票及重要市场销售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继续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全面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严格执行药品批 发零售企业设置标准,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已注册医疗器械产品,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推广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鼓励食品药品连锁门店进社区、进农村。要在大中城市建立示范市场,具备条件的,要推广农贸市场改超市,鼓励实行商店与农副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直接挂钩等新型购销方式。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坚决革除一切影响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四)完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快研究制定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彻查大案要案,重点对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和清理,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凡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 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特点,研究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法律责任,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置及信息报告与发布等制度。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根据食品药品行业特点,研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统一制定食品药品行业信用标准,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记录在案,公示社会,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药品的行业自律。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质量卫生安全监管中的好典型,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

  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特别是要科学制订规划、适当增加投入,着力建设农产品和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食品和农产品标准体系、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科学研究,扶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具体落实意见。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 和人员,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方案报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分工协作,综合治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在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 15号)要求落实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职责分工和责任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农业部门要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商务(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进一步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推行食品认证,全面实施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各级整规办要加强督促、协调和重点检查。

  (三)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国务院责成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在2003年内组织两次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应报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加强督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