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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5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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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速准备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0年8月,我部以劳锅字〔1990〕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颁发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于1991年7月1日正式执行。要求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按照“两个规则”的要求,做好正式执行的准备工作。据了解,有的检验单位至今尚未进行自查,有的甚至未认真组织学习“两个规则”;监检工作与“两个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却不采取改进措施,甚至有的检验单位仅实行成品监检;有的监检工作不到岗;有的对受检单位质量失控情况熟视无睹。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劳动部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监察,依法检验的思想。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是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实施监督工作的依据,是规范监检行为的准则。监检规则执行得好坏,关系到劳动部门的声誉,关系到监督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必须严肃对待,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关系,克服困难,认真执行。
二、请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局长,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长及检验所所长学习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文,切实解决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不要满足于开会发文件,措施一定要落实到监检工作第一线。
三、检验单位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10号文的要求,并对照自查。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检验单位的监督职能,主管局长要定期听取锅炉处(科)的汇报,督促检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对凡未按10号文要求写出书面自查报告的检验单位,正在申请资格认可的,暂不受理,已经资格认可的,暂不授予其监检任务。
五、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也应按本文精神一并检查。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发〔2005〕24号


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表)

宜春市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办法

为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富民兴市,加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降低创业门槛

1、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

2、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3、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允许新设立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到位。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4、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凡在本市申请开办新企业的人员,因按规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除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外,可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营业执照,由投资者或招商机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畅通创业渠道

5、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6、鼓励公职人员辞职离岗在本市范围内兴办实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

7、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政府不鼓励发展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驻地军官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上述待遇。

8、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可办理城镇户口,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在转正定级、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评聘和办理流动调配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9、鼓励农民创业。对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除户口迁往设区市以上城市(含设区市所在城市)的人员外,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可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工商登记和有关税费。农民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和2年。

10、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11、积极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享受客商待遇。

三、简化办事程序

12、简化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改为备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一律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

13、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外来投资者和非公有资本新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不再要求提交包括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等其他附件。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14、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凡是改制后的企业,允许使用原名称、字号,按新设立企业提供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15、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强化融资服务

16、设立创业发展专项基金。市、县两级财政第一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将本级非公有制经济上年度新增财力的3%作为全民创业专项基金,采取贴息或奖励等办法,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城乡特困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单独或合伙创办小企业,可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18、建立担保机构。由市、县两级财政出资成立创业担保公司,为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经相关创业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其本人身份,由创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到相关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可贷款15万元,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可贷款30万元。

五、浓厚创业氛围

19、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各地创业典型和先进事迹。

20、表彰突出贡献者。定期举办各类优秀企业、优秀创业者评选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一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纳税大户、安置就业大户、出口创汇大户、科技创新企业、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对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其“优秀企业家”、“功勋个体户”称号。

21、尊重关心创业者。对外来创业者子女入托、入学,凭房产证、户口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在人才聘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考核评选、工龄计算、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22、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政议政,积极安排符合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条件的有影响、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23、鼓励广大干部在积极推进全民创业活动中,争做优化创业环境、优质服务创业的模范和标兵。对表现优异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服务创业标兵”称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德国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德国工业产权诉讼

武卓敏
2006年5月10日


摘要:文章主要介绍德国工业产权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品种局,尤其是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模式和运作实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分别介绍了联邦专利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为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
关键词:专利诉讼、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联邦专利法院、确权纠纷、侵权纠纷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知识产权在德国分别由哪些法律进行调整,它们又分别由哪些管理部门。
适用法律 保护对象 是否由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管理(Deutsche Patent -und Markenamt, 简称DPMA)
专利法 专利 (德国法上的“专利”特指发明专利 ) 是
实用新型法 实用新型 是
半导体保护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
外观设计法 外观设计 是
商标法 1. 用于区分商品与货物的商标 是(但因实际使用而取得的商标除外)
2. 商号 否
3. 地理标志 部分
品种保护法 植物品种 否(德国品种局)
著作权法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否
由上表可见,除了著作权之外,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负责了几乎所有工业产权的授权与管理事务。它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和管理则是由德国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缩写BSA.)来实施。
德国品种局 不同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它是一个独立的,由联邦政府的食品部门、农业部门及消费者保护部门监管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被保护植物品种的监管,为贸易、司法审判等实务提供帮助的“描述性品种目录”(Beschreibenden Sortenlisten)的公布,以及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等。品种局的总部设于汉诺威,在德国境内共有13个审查点。
一、 工业产权确权诉讼
(一) 权利授予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DPMA)是一个由德国联邦司法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是管理德国工业产权的中心。其首要任务就是工业产权的授予和管理。DPMA的工作程序和原则主要在相应的保护法、条令和指南中得到了明确,此外,部分行政法规也有一些规定。联邦专利与商标局的职能主要由四个部门行使:专利部(下设两个分部)、信息与交流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中心行政与法律事务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一方面是负责受理、审查申请和授予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负责权利授予之后的事务 。它的总部设在慕尼黑,拥有2400名雇员。
申请人向DPMA提出申请后,DPMA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这两方面出现瑕疵,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瑕疵被弥补的,则确定授权,反之则被驳回。DPMA在该程序中以“命令(Beschluss)”的方式对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二)联邦专利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联邦专利法院(缩写:BPatG)于1961年在慕尼黑成立,属于德国基本法中所规定的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它与州高级法院(Oberlandesgericht)的级别相同,是处理工业产权纠纷的专业法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它并非行政法院,而是正规的司法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处理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准确地说,联邦专利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 :
1.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起的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上诉;
2.当事人针对联邦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的决定提起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上诉;
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针对专利授权提出的异议;
4.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及德国境内的欧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5.当事人针对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之授予或撤销提起的诉讼,以及要求调整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专利法院只是对相关工业产权是否应当受到登记保护或者是否应当取消登记保护做出判断,它无权受理工业产权侵权案件。
联邦专利法院的审判机构
BPatG由院长、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他们均为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又称法律法官)或者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官群体。他们的法律地位在法官法第120条和专利法第65条中都得到了明确。与法律法官一样,技术法官也被赋予终身称号,有着与法律法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又分别是某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根据专利法第56和26条第2款的规定,被任用为技术法官的人必须是在德国或者欧盟境内的大学或相关科研机构毕业并通过了技术或自然科学相关方面的国家级或学院级考试,且至少在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此外,技术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定的法官资格,也就是说,他们必须经历其他法官必须经历的专业学习(尤其在专利法方面)与专业考核历程。由于对技术领域和法律领域都有较高要求,技术法官一般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的资深技术审查员中选任。
联邦专利法院现共有116名法官,其中有62名法律法官与54名技术法官 ,其他公职人员有144名。院长对院内的法官、公务员、雇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管。
联邦专利法院现有29个审判庭,分为上诉庭(Beschwerdesenate)与无效庭(Nichtigkeitssenate)。其中共有4个无效庭,25个上诉庭。25个上诉庭中有1个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13个技术上诉审判庭、9个商标上诉审判庭、1个品种保护上诉审判庭和1个法律上诉审判庭。
其中,实用新型审判庭负责实用新型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案件;13个技术审判庭之间有明确的领域分工,例如:第六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水利、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纠纷;第七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机械制造领域的案件,如航天及航海机械工业、制冷制热机械、发动机等;第九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交通工具行业,如汽车、火车、航空器制造业等。
由于不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商标上诉审判庭、法律上诉审判庭和特定程序中的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由3名法律法官组成。除此之外,其他上诉庭在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必须根据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进行混合委任。
--- 技术审判庭由4人组成,1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术法官。由技术法官担任审判长;
--- 无效庭在审理专利无效、授予或撤销强制许可、调强制许可使用费及强制许可程序中的临时处分(einstweilige Verfuegung) 案件时,共有5名审判人员。由一名法律法官担任审判长,再由另外一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术法官担任审判员(专利法第67条)。除这些案件外,无效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法律法官(一般情况下由两名法律法官和一名技术法官组成);
--- 品种保护审判庭由2名技术法官和2名法律法官组成,审判长由法律法官担任(品种保护法第34条第5款),但如果案件只涉及品种保护法第30条规定的品种名称变更时,则只需由三名法律法官组成。
无论在上诉庭还是无效庭,只有被委任参与审判的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才能对审理结果进行建议和表决。表决采用服从多数原则,出现表决数相同的情况时,以审判长的意见为主。表决必须依一定顺序进行。根据专利法第70条第3款,审判人员中工龄最短者最先表决,工龄相同时,年龄最小者最先表决。审判长最后表决。这种由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合而成的审判庭对保障判决的正确与高效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联邦专利法院审判中的原则
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程序规则主要见于德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单行法中,而这些单行法在程序上的不足又恰好可以被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弥补。所以,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仍然是民事范畴的诉讼法,而非行政诉讼法。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在实际案件中的审理情况,我们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专利法院在运作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程序上的法律原则:
1.申请原则,即不诉不理。
2.审查原则。法院有权不拘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而且法院的调查不受诉讼参与人举证或者调查举证申请的影响 。审查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3.无强制代理。诉讼参与人可以自行参与,也可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适格的代理人包括律师、专利代理人、专利公职人员以及获得许可的人员,如专利工程师。但在德国境内无住所或分支机构的当事人必须委任一名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