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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3-29 07:3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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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1]49号
发文日期 2001-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增强全民的税法意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权益,维护税务机关执法形象,促进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开展,提高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对使用网络技术进行征纳税业务的认识,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和纳税人中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现把总局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配合实施。

“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促使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深入学习领会《税收征管法》,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做到规范执法公开办税;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认识税收的意义和作用、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加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增加国家税收,现决定在全国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本次活动依托“中国税务信息网”(以下简称中税网)的网络平台,利用其持续快捷、互动可变、多样无限的特点,同时结合报刊、电视等多种宣传方式。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活动专门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统筹部署安排。
领导小组组长: 程法光、郝昭成
领导小组副组长:张伟
领导小组成员: 张木生(杂志社)、胡金木(法规司)、王文彦 (征管司)
办公室主任: 张伟(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常务副主任: 张木生(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
副 主 任: 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宣传中心主任)
戴海平(中国税务信息网主任)
网 址: www.chinesetax.net
办公室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楼506室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0)63543388—6506、6575
传 真:(010)63543643

三、活动开展时间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

四、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在《中国税务》上辟出专栏刊载新税法;
(三)中税网免费开网提供全部税法内容;
(四)把《中国税务》“钟税官信箱”栏目上网,增设“钟税官咨询台”,在线解答税法疑问、交流办税经验;
(五)举办税收征管法大论坛,请有关司局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优秀纳税企业代表作演讲,中税网进行网上文字直播;
(六)以网上网下两种方式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竞赛”;
(七)中税网与中国移动通信合作,向有关税务人员及纳税人发送税法知识、税收快讯等手机短信息;
(八)组织上网查税法、学税法、用税法,促进税务系统人员学习税务网络技术。

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一)通过本活动将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税务行政的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有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开办税;加速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通过本活动将增强纳税人有关纳税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明确其对应关系,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系统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大大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通过本活动可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目标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
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现有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到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开始施行时未重新组建的,可以存续至1996年9月1日止;新的仲裁机构由直辖市、省与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建立中国仲裁协会。落实上述规定,时间紧迫,又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范、统一部署。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先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西安市、呼和浩特市和深圳市试点。这7个城市要抓紧研究现行仲裁制度转为仲裁法规定的新仲裁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如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员的聘任以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登记、财产和经费等问题,
提出解决方案。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办)牵头,司法、工商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参加。
二、为了保证使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统一规范,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国家工商局、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参加,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统一部署。为此,由
国务院法制局在适当时机召开试点城市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工作分两步进行,先进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再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准备工作可以早一点开始,也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国家工商局、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参
加,主要是研究如何建立中国仲裁协会、草拟协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等问题。
四、除上述7个试点城市外,其他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学习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研究提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并研究各地方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由国
务院作出统一部署后,依法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市再按照统一规范着手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本通知请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的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止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现就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凡已从事商品期货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的规定,限期将已持有的头寸全部平仓;凡已从事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接受新客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平仓或者将客户头寸转移到其他期货
经纪机构的方式了结全部代理业务。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已成为会员的,要限期了结所有期货自营和代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注销会员资格。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机构的客户,已成为客户的,要限期平仓销帐。凡违反规定继续从事商品期货自营和代理
业务的金融机构,各分行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保。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入资金支持期货交易。各分行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入期货市场。
三、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投资入股期货交易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已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股份转让出去。
四、凡过去在我行领取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有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自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证。



19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