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月16日 昆政发(1987)16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发展个体经济,对于搞活经济,活跃城乡市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安置就业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个体经济积极引导和扶持加强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第二条 国家法律保护个体工商业户正当经营,制止违法活动。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税收政策法令,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不偷税、不漏税、不欠税。
第三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市的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遵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缮)、商业、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进货手册》和《发票购用证》。
第五条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地点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的,除向户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还应凭税务登记证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第六条 凡是外地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应凭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许可证,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必须亮证经营。
第八条 个体工商业户若变更经营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或转让、合并、联营、歇业时,应从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并缴清应纳税款。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纳税鉴定。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必须按规定将生产的产品名称、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和范围,如实填写在纳税鉴定申报表内,交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生产产品、品种、经营项目以及用途,销售对象等确定其税种、税目、纳税环节、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和纳税期限进行纳税审核,做出纳税鉴定(对定额征税的可逐步进行纳税鉴定)。纳税鉴定确立后,纳税人必须依照执行。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加成税率分月换算征收(表附后)。
第十条 纳税期限。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征税的于每月月终后七天内向征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用综合税率征收的,仍按此规定办理。
实行查帐计征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的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月征收的,于当月月终后七日内报送会计报表及申报纳税。
二、按季征收的,于每季度终后十五日内报送会计报表及申报纳税。
三、年度会计报表,于当年年终后二十日内报送,同时由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纳税地点。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二、固定个体工商业户临时到登记所在地以外(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可凭《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证明》,在销地办理税务查验登记,回原地缴纳税款;超出外销证明所列品种、数量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
三、凡持外地税务机关证明来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回原地缴纳。没有持外销证明的,按临时经营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
四、从事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纳税;但对超过规定经营项目、范围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临时经营征税。
五、从事应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个体工商业户,向收购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
第十二条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的各项税款,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征收方法:
一、查帐征收。凡已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所得税,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进行预征,半年查核,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税收机关核准列支的成本、工资、费用、损失及准予在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即为本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二、定额征收。按规定时间由个体工商业户自报营业额,税务机关按季核定、分月征收(季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可按应征的产品税、营业税合并核定一个综合税率征收。综合税率由县区税务机关分别不同行业分档进行核定(盘龙、五华两城区税赋应保持平衡,由市局进行协调)。个别个体工商业户核定营业额确有上升或下降的,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数额,酌情处理。
三、核实征收。对未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妥善保管与业务有关的原始凭证,实行凭证粘贴,如实记录当天的进销货,不得隐瞒、销毁。税务机关根据凭证进行核实征收。
四、查验征收。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购进原材料,制成产品后,将产品种类、数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查验、发证、盖章后才能销售。哪些产品需要查验贴证,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五、委托代扣代缴。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在本市进货时,必须凭税务机关的《进货手册》才能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进货,供货方必须把所供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登记入册,并加盖供货单位章戳。个体工商业户向省外来我市推销商品的单位及个体户进货或向我市以外地方进货时,一律要向对方索取销货发票,已建帐的要记入帐内,未建帐的要登入《进货手册》,才能出售。否则,一经查验册货不符者,即按偷漏税处理。个体工商业户的《进货手册》以及进货发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涂改和销毁。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销售,要主动开立销货发票给购货方,如系小额的销售收入,应主动记入销售收入登记册或按日将销售收入登记入帐,如有隐瞒销货款的,一经查出即按偷漏税处理。
第四章 建帐建制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领有工商登记证的税务登记证的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要建立帐册,核算盈亏。
一、合作和联户经营者;
二、雇工经营者;
三、有一定规模的场地、铺面从事生产经营者;
四、月平均收入达到二千元,收益达到一千元以上者;
五、除上述条件以外,县区税务机关认为必须建帐者。
第十六条 凡是应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下列要求在短期内做好建帐工作:
一、凡是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云南省个体工商业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进行建帐,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采取复式借贷记帐法,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帐册,进行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二、凡是规模较小、收入不多的个体工商业户,暂时不能按《会计制度》建帐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建立“简易帐”,对生产经营活动(指进货、进料、营业收入、费用开支等) 进行详细登记,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三、对确无记帐能力的小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粘贴帐簿,将有关凭证(指进货、销货、费用开支等)进行粘贴,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后的成本费用列支,必须按《云南省个体工商业户财务费用列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财务列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列支规定》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云南省个体工商业户会计人员职责和工作权限的暂行规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完成各项税金的缴纳任务。
第五章 减税免税
第十九条 除省税局(84)363号规定免征的以外,下列情况可给予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一、串乡走户、服务上门、收入不多的游动理发、修补炊具(电炊具除外)、修补鞋子等个体经营户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二、从事出租小人书、打汽枪、称磅秤、测拉力等个体经营户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三、从事工商业、同时又兼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其种植业、养殖业应单独核算,这部份所得额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可给予定期减税和免税照顾:
一、孤寡老人、盲聋哑残疾人员、烈属、社会救济户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县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照顾。
二、对贫困地区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减免范围由县区税务局核定和办理。
三、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县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业户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按《税收管理条例》规定,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办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
二、未按本办法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按本办法规定应建帐而拒不建帐的;
四、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个体工商业户,按《税收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违反《云南省统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昆政发(1983)1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昆明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
个体工商户+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加成税率分月换算表
金额单位: 元
┌───┬─┬─────────┬─────────┬────────┐│ │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级 │税├─────┬───┼─────┬───┼─────┬──┤│ 数 │率│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 │%│ │除数 │ │除数 │ │扣除││ │ │ │ │ │ │ │数 │├───┼─┼─────┼───┼─────┼───┼─────┼──┤│ 1 │7 │0-83.33 │0 │0-166.67 │0 │0-250.00 │0 │├───┼─┼─────┼───┼─────┼───┼─────┼──┤│ 2 │15│83.34- │6.7 │166.68- │13.33 │250.01- │20 ││ │ │166.67 │ │333.33 │ │500.00 │ │├───┼─┼─────┼───┼─────┼───┼─────┼──┤│ 3 │25│166.68- │23.33 │666.68- │46.67 │1,000.01- │70 ││ │ │333.33 │ │1,000.00 │ │1,500.00 │ │├───┼─┼─────┼───┼─────┼───┼─────┼──┤│ 4 │30│333.34- │40 │1,000.01- │80 │1,500.01- │120 ││ │ │500.00 │ │1,333.33 │ │2,000.00 │ │├───┼─┼─────┼───┼─────┼───┼─────┼──┤│ 5 │35│500.01- │65 │1,333.34- │130 │2,000.01- │195 ││ │ │666.67 │ │2,000.00 │ │3,000.00 │ │├───┼─┼─────┼───┼─────┼───┼─────┼──┤│ 6 │40│666.68- │98.33 │2,000.01- │196.67│3,000.01- │295 ││ │ │1,000.00 │ │3,000.00 │ │4,500.00 │ │├───┼─┼─────┼───┼─────┼───┼─────┼──┤│ 7 │45│1,000.01- │148.33│3,000.01- │296.67│4,500.01- │445 ││ │ │1,500.00 │ │4,000.00 │ │6,000.00 │ │├───┼─┼─────┼───┼─────┼───┼─────┼──┤│ 8 │50│1,500.01- │223.33│4,000.01- │446.67│6,000.01- │670 ││ │ │2,000.00 │ │5,000.00 │ │7,500.00 │ │├───┼─┼─────┼───┼─────┼───┼─────┼──┤│ 9 │55│2,000.01- │323.33│5,000.01- │646.67│7,500.01- │970 ││ │ │2,500.00 │ │8,333.33 │ │12,500.00 │ │├───┼─┼─────┼───┼─────┼───┼─────┼──┤│ 10 │60│2,500.01- │448.33│8,333.34- │896.67│12,500.01-│1,34││ │ │4,166.67 │ │10,0000.0 │ │15,000.00 │5 │├─┬─┼─┼─────┼───┼─────┼───┼─────┼──┤│ │1 │66│4,166.68- │698.33│10,0000.1-│1,369.│15,000.01-│2,09││ │ │ │5,000.00 │ │11,666.67 │67 │17,500.00 │5 ││ ├─┼─┼─────┼───┼─────┼───┼─────┼──┤│加│2 │72│5,000.01- │998.33│13,333.33 │1,999.│17,500.01-│2,99││成│ │ │5,833.33 │ │以上部分 │67 │20,000.00 │5 ││部├─┼─┼─────┼───┼─────┼───┼─────┼──┤│分│3 │78│5,833.34- │1,348.│ │2,696.│20,000.00 │4,04││ │ │ │6,666.67 │33 │ │67 │以上的部分│5 ││ ├─┼─┼─────┼───┼─────┼───┼─────┼──┤│ │4 │84│6,666.67以│1,748.│ │ │ │ ││ │ │ │上部分 │33 │ │ │ │ │└─┴─┴─┴─────┴───┴─────┴───┴─────┴──┘
┌───┬─┬─────────┬─────────┬────────┐│ │ │ 四个月 │ 五个月 │ 二季度 ││ 级 │税├─────┬───┼─────┬───┼─────┬──┤│ 数 │率│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 │%│ │除数 │ │除数 │ │扣除││ │ │ │ │ │ │ │数 │├───┼─┼─────┼───┼─────┼───┼─────┼──┤│ 1 │7 │0-333.33 │0 │0-416.67 │0 │0-500.00 │0 ││ │ │ │ │ │ │ │ │├───┼─┼─────┼───┼─────┼───┼─────┼──┤│ 2 │15│333.34- │26.67 │416.68- │33.33 │500.01- │40 ││ │ │666.67 │ │833.33 │ │1,000.00 │ │├───┼─┼─────┼───┼─────┼───┼─────┼──┤│ 3 │25│666.68- │93.33 │833.34- │166.67│1,000.01- │140 ││ │ │1,333.33 │ │1,666.67 │ │2,000.00 │ │├───┼─┼─────┼───┼─────┼───┼─────┼──┤│ 4 │30│1,333.34- │160 │1,666.68- │200 │2,000.01- │240 ││ │ │2,000.00 │ │2,500.00 │ │3,000.00 │ │├───┼─┼─────┼───┼─────┼───┼─────┼──┤│ 5 │35│2,000.01- │260 │2,500.01- │325 │3,000.01- │390 ││ │ │2,666.67 │ │3,333.33 │ │4,000.00 │ │├───┼─┼─────┼───┼─────┼───┼─────┼──┤│ 6 │40│2,666.68- │393.33│3,333.34- │491.67│4,000.01- │590 ││ │ │4,000.00 │ │5,000.00 │ │6,000.00 │ │├───┼─┼─────┼───┼─────┼───┼─────┼──┤│ 7 │45│4,000.01- │593.33│5,000.01- │741.67│6,000.01- │890 ││ │ │6,000.00 │ │7,500.00 │ │9,000.00 │ │├───┼─┼─────┼───┼─────┼───┼─────┼──┤│ 8 │50│6,000.01- │893.33│7,500.01- │1,116.│9,000.01- │1,34││ │ │8.000.00 │ │10,000.00 │67 │12,000.00 │0 │├───┼─┼─────┼───┼─────┼───┼─────┼──┤│ 9 │55│8,000.01- │1,293.│10,000.01-│1,616.│12,000.01-│1,94││ │ │10,000.00 │33 │12,500.00 │67 │15,000.00 │0 │├───┼─┼─────┼───┼─────┼───┼─────┼──┤│ 10 │60│10,000.01-│1,793.│12,500.01-│2,241.│15,000.01-│2,69││ │ │16,666.67 │33 │20,833.33 │67 │25,000.00 │0 │├─┬─┼─┼─────┼───┼─────┼───┼─────┼──┤│ │1 │66│16,666.68-│2,793.│20,833.34-│3,491.│25,000.01-│4,19││ │ │ │20,000.00 │33 │25,000.00 │67 │30,000.00 │0 ││ ├─┼─┼─────┼───┼─────┼───┼─────┼──┤│加│2 │72│20,000.01-│3,993.│25,000.01-│4,991.│30,000.01-│5,99││成│ │ │23,333.33 │33 │29.166.67 │67 │35,000.00 │0 ││部├─┼─┼─────┼───┼─────┼───┼─────┼──┤│分│3 │78│23,333.34-│5,393.│29.166.68-│6,741.│35,000.01-│8,09││ │ │ │26,666.67 │33 │33,333.33 │67 │40,000.00 │0 ││ ├─┼─┼─────┼───┼─────┼───┼─────┼──┤│ │4 │84│26,666.67 │6,993.│33,333.33 │8,741.│40,000.00 │10.4││ │ │ │以上的部分│33 │以上的部分│67 │以上的部分│90 │└─┴─┴─┴─────┴───┴─────┴───┴─────┴──┘
┌───┬─┬─────────┬─────────┬────────┐│ │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三季度 ││ 级 │税├─────┬───┼─────┬───┼─────┬──┤│ 数 │率│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 │%│ │除数 │ │除数 │ │扣除││ │ │ │ │ │ │ │数 │├───┼─┼─────┼───┼─────┼───┼─────┼──┤│ 1 │7 │0-583.33 │0 │0-666.67 │0 │0-750.00 │0 │├───┼─┼─────┼───┼─────┼───┼─────┼──┤│ 2 │15│583.34- │46.7 │666.68- │53.33 │750.01- │60 ││ │ │1,166.67 │ │1,333.33 │ │1,500.00 │ │├───┼─┼─────┼───┼─────┼───┼─────┼──┤│ 3 │25│1,166.68- │163.33│1,333.34- │186.67│1,500.01- │210 ││ │ │2,333.33 │ │2,666.67 │ │3,000.00 │ │├───┼─┼─────┼───┼─────┼───┼─────┼──┤│ 4 │30│2,333.34- │280 │2,666.68- │320 │3,000.01- │360 ││ │ │3,500.00 │ │4,000.00 │ │4,500.00 │ │├───┼─┼─────┼───┼─────┼───┼─────┼──┤│ 5 │35│3,500.01- │455 │4,000.01- │520 │4,500.01- │585 ││ │ │4,666.67 │ │5,333.33 │ │6,000.00 │ │├───┼─┼─────┼───┼─────┼───┼─────┼──┤│ 6 │40│4,666.68- │683.33│5,333.34- │786.67│6,000.01- │885 ││ │ │7,000.00 │ │8,000.00 │ │9,000.00 │ │├───┼─┼─────┼───┼─────┼───┼─────┼──┤│ 7 │45│7,000.01- │1,038.│8,000.01- │1,186.│9,000.01- │1,33││ │ │10,500.00 │33 │12,000.00 │67 │13,500.00 │5 │├───┼─┼─────┼───┼─────┼───┼─────┼──┤│ 8 │50│10.500.01-│1,563.│12,000.01-│1,786.│13,500.01-│2,01││ │ │14,000.00 │33 │16,000.00 │67 │18,000.00 │0 │├───┼─┼─────┼───┼─────┼───┼─────┼──┤│ 9 │55│14,000.01-│2,263.│16,000.01-│2,586.│18,000.01-│2,93││ │ │17,500.00 │33 │20,000.00 │67 │22,500.00 │0 │├───┼─┼─────┼───┼─────┼───┼─────┼──┤│ 10 │60│17,500.01-│3,138.│20,000.01-│3,586.│22,500.01-│4,03││ │ │29.166.67 │33 │33,333.33 │67 │37,500.00 │5 │├─┬─┼─┼─────┼───┼─────┼───┼─────┼──┤│ │1 │66│29.166.68-│4,888.│33,333.34-│5,586.│37,500.01-│6,28││ │ │ │35.000.00 │33 │40,000.00 │67 │45,000.00 │5 ││ ├─┼─┼─────┼───┼─────┼───┼─────┼──┤│加│2 │72│35,000.01-│6,988.│40,000.01-│7.986.│45,000.01-│8,98││成│ │ │40,833.33 │33 │46,666.67 │67 │52,500,00 │5 ││部├─┼─┼─────┼───┼─────┼───┼─────┼──┤│分│3 │78│40,833.34-│9,438.│46,666.68-│10,786│52,500.01-│12,1││ │ │ │46,666.67 │33 │53,333.33 │.67 │60,000.00 │35 ││ ├─┼─┼─────┼───┼─────┼───┼─────┼──┤│ │4 │84│46,666.67 │12,238│53,333.33 │13.986│60,000.00 │15,7││ │ │ │以上的部分│.33 │以上的部分│.67 │以上的部分│35 │└─┴─┴─┴─────┴───┴─────┴───┴─────┴──┘
┌───┬─┬─────────┬─────────┬────────┐│ │税│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全年 ││ 级 │率├─────┬───┼─────┬───┼─────┬──┤│ 数 │(│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 │%│ │除数 │ │除数 │ │扣除││ │)│ │ │ │ │ │数 │├───┼─┼─────┼───┼─────┼───┼─────┼──┤│1 │7 │0-833.33 │0 │0-916.67 │0 │0-250.00 │0 │├───┼─┼─────┼───┼─────┼───┼─────┼──┤│2 │15│883.34- │66.67 │916.68- │73.33 │250.01- │20 ││ │ │1,166.67 │ │1,833.33 │ │500.00 │ │├───┼─┼─────┼───┼─────┼───┼─────┼──┤│3 │25│1,166.68- │233.33│1,833.34- │256.67│500.01- │70 ││ │ │3,333.33 │ │3,666.67 │ │1,000.00 │ │├───┼─┼─────┼───┼─────┼───┼─────┼──┤│4 │30│2,333.34- │400 │3,666.68- │44 │1,000.01- │120 ││ │ │5,000.00 │ │5,500.00 │ │1,500.00 │ │├───┼─┼─────┼───┼─────┼───┼─────┼──┤│5 │35│5,000.00- │650 │5,500.01- │715 │1,500.01 │195 ││ │ │6,666.67 │ │7,333.33 │ │2,000.00 │ │├───┼─┼─────┼───┼─────┼───┼─────┼──┤│6 │40│6,666.68- │983.33│7,333.34- │1,081.│2,000.01- │295 ││ │ │10,000.00 │ │11,000.00 │67 │3,000.00 │ │├───┼─┼─────┼───┼─────┼───┼─────┼──┤│7 │45│10,000.00-│1,483.│11,000.01-│1,631.│3,000.01- │445 ││ │ │15,000.00 │33 │16,500.00 │67 │4,500.00 │ │├───┼─┼─────┼───┼─────┼───┼─────┼──┤│8 │50│15,000.01-│2,233.│16,500.01-│2,456.│4,500.01- │670 ││ │ │20,000.00 │33 │22,000.00 │67 │6,000.00 │ │├───┼─┼─────┼───┼─────┼───┼─────┼──┤│9 │55│20,000.01-│3,233.│22,000.01-│3,556.│6,000.01- │970 ││ │ │25,000.00 │33 │27,500.00 │67 │7,500.00 │ │├───┼─┼─────┼───┼─────┼───┼─────┼──┤│10 │60│25,000.01-│4,233.│27,500.01-│4,931.│7,500.01- │1,34││ │ │41,666.67 │33 │45,833.33 │67 │12,500.00 │5 │├─┬─┼─┼─────┼───┼─────┼───┼─────┼──┤│ │1 │66│41,666.68-│6.983.│45,833.34-│7,681.│12,500.01-│2,09││ │ │ │50,000.00 │33 │55,000.00 │67 │15,000.00 │5 ││ ├─┼─┼─────┼───┼─────┼───┼─────┼──┤│加│2 │72│50,000.01-│9.983.│55,000.01-│10,981│15,000.01-│2,99││成│ │ │58,333.33 │33 │64,166.67 │.67 │17,500.00 │5 ││部├─┼─┼─────┼───┼─────┼───┼─────┼──┤│分│3 │78│58.333.34-│13,483│64,166.68-│14,831│17,500.01-│4,04││ │ │ │66.666.67 │.33 │73,333.33 │.67 │20,000.00 │5 ││ ├─┼─┼─────┼───┼─────┼───┼─────┼──┤│ │4 │84│66,666.67 │17,483│73,333.33 │19,231│20,000.00 │ ││ │ │ │以上的部分│.33 │以上的部分│.67 │以上的部分│ │└─┴─┴─┴─────┴───┴─────┴───┴─────┴──┘
超额累计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累计已纳所得税额
2、本期应缴所得税税额=累计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累计所得税额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肯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年来,由于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吸引青年应征入伍、鼓励战士安心服役、做好战士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和地方的稳定与建
设、推动民政工作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对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妥善安排,使之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总体布局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1989年1月8日至11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在厦门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225名军队和地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总政治部副主任周克玉在会上讲了话。会议总结交流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表彰了257个先进单位和206名先进个人,明确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会议,也是一次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
从会议介绍的情况看,1985年全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来,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有了比较大的进展。军队的育才工作由原来少数典型单位探索先行,进而在全军普遍展开。绝大多数团以上部队都依托专业技术分队、教导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
了育才基地,有了相对确定的师资队伍,育才质量逐步提高。地方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由过去单纯推荐发展成为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并且拓宽了安置路子,如帮助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和自谋职业等。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三年来,军队培养的两用人才由46
0 万增加到640万,地方开发使用的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63万增加到203万。
大量事实说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已经和正在发挥出其它工作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部队培养的两用人才回到地方后,其中大多数很有作为。据统计,到1988年底,全国已开发使用的203万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有40 多万名走上了乡、村领导岗位,50多万名进入
了乡镇企业,3. 9 万名担任了厂长、 经理,2700名荣获了“乡镇企业家”称号。他们带动和影响周围群众实行科学种田、开展多种经营,创办乡镇企业,发展个体、联营和外向型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河北省有 2800 个村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带动下实现了经济翻番
,4500个村改变了贫困面貌。安徽省怀宁县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担任主要干部的 101个村中,有95个村两年内人均收入增加了150—240元。现在全国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组织兴办的救灾扶贫和民政福利企业已达5.5万个,创产值98亿元; 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提供的扶贫资金已达1.3亿元,?
龀职镏?7万多贫困户, 有力地促进了民政工作的改革。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涌现了一大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物,象每年平价出售给国家十几万公斤粮食的福建省第一种粮大户林孔明、在河北省黄骅县一个村办企业研制出卫星和火箭用高级线路板的秦桂林、
带领安徽省萧县2500名剩余劳力创办起防腐绝热工程公司的李正民等,在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都有很大、很好的影响,群众称赞他们“胸中有全局,心里有父老,眼中有未来,在深化改革中起到了‘种子’作用,在振兴当地经济中起到了‘龙头’作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
‘榜样’作用。”
开展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也激发了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不少地区反映,许多青年积极要求参军、许多家长热情支持子女参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看到,部队退伍回乡的许多战士成了基层政权建设的骨干、带头致富的模范,解放军确
实是培育人才的大学校。同时,开展这项工作,消除了战士的一些后顾之忧。广大战士在为保卫祖国尽义务的同时,自己也学有所得,从而更加热爱军队,安心服役。此外,这项工作还开发了官兵的智力,为搞好军政训练、完成其它任务奠定了基础。这次会上部队先进单位介绍的经验证明
凡是这项工作搞得好的部队,官兵关系大多比较融洽,战士中的消极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的全面建设有显著进步。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战士家长、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很多地方领导同志反映,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最近几年军队所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之一
。
(二)
这次会上介绍的经验很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是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件大事来抓。几年来,各级领导在观念上发生了重要变化:过去把退伍军人看成是一般劳动力、安置对象,现在则看作是振兴当地经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精神文明事业的重要人才资源;以往
把安置退伍军人视为单纯的民政业务工作,现在则视为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总体布局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各地普遍做到了“三个纳入”,即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轨道、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军队各级领导从地方开发使用退
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的事实中,从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加强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高度,不断深 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部队积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推动了这项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培养和开发使用机构,从组织上保障这项工作的发展。各部队利用空闲营 房和教导机构、依托专业技术分队和生产经营场所、借助共育单位的力量,建起了一批育才学校或基地,使培养两用人才工作有了赖以进行和发展的基础,也给加强培训期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创?
炝颂跫H匾陨厦裾棵藕腿宋洳棵糯窗斓耐宋榫肆接萌瞬欧窕狗⒄故盅杆伲?985年的1110个发展到2300多个;不少地区形成了省、地、县、乡相配套的服务网络,各地直接从事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已达4.2万人。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 使更多的退伍军人?
接萌瞬诺玫搅撕侠硎褂茫⑹褂玫谋嚷屎托б娲蠓忍岣撸隹⑹褂霉ぷ鞑饺肓诵碌奶ń住?
三是动员、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解决这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各部队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司政后机关齐抓共管,动员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解决时间安排、人员调整、师资配备、场地器材、经费保障等问题,并积极借助地方人才和技术优势,解决自身培训条件不足的困难
,使育才工作逐步走上了轨道。地方学校、企事业、科技单位广泛开展“智力拥军”活动,许多教师和科技人员深入边、海防部队办班任教,涌现出了一大批“智力拥军”群体和模范。在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中,地方民政部门、人武部门争取财政、商业、农业、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妥
善解决了资金、政策等方面遇到的一些难题。
(三)
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同志关于“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要坚持,方法要改进,内容要调整”的指示,研究了在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军队训练体制调整的形势下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会议一致认为,
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以杨尚昆同志的指示为指导,着重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统一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矛盾和困难。军队和地方各级领导既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而忽视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在前进中遇到某些矛盾和问题而动摇信心。要从服从和
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发展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高度,进一步认清搞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从几年来这项工作所取得的巨大社会效益、赢得了干部战士拥护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热情赞誉、大力支持的事实中,进一步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生命力,从而坚定信心,积极
克服困难,解决矛盾,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好。
二、积极、主动地做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改进、调整工作。部队军事训练体制的变化,要求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作出相应的改进、调整。这项工作当前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需要通过改进、调整加以解决。因此,各部队要在坚持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做好
改进、调整工作,做到:以军为主,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求真务实,注重效果。使这项工作更符合部队实际,搞得更扎实有效,同其它工作的关系更加协调。要将育才工作尽可能与军事、专业技术训练相结合,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与完成其它任务相结合,与提高班长、骨干的
管教能力相结合。在这项工作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的时候,各级军政首长和机关应统筹安排、主动协调,使之各占其位、各得其所、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要改进培训方法,从各部队任务、条件和驻地实际情况出发,发挥优势,采取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军队自育与军民共育相结合
、集中培训与分期分批轮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要调整培训内容,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尽可能兼顾社会需要、部队条件、战士文化基础和本人愿望,有的以学习实用技能为主,有的以学习实用科学知识为主,有的着重学习基础文化知识。培训时间主要利用10% 的科学文化教育
时间,既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同时,鼓励和支持战士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和支持各部队利用训练转换期和提前完成任务的节余时间进行培训。
三、继续拓宽培养和开发使用渠道,进一步提高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国家实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可能使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用工制度的改革、又将对两用人才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部队要在巩固和发展原有实用技术培训
渠道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基础文化、实用科学知识培训渠道。各地要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原有开发使用渠道的基础上,抓住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适应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培育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场;研究把开发使用
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由农村推向城市的路子。同时,要大力推广“征兵、共育、安置”一条龙和“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的经验,提高两用人才的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效益。
198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