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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22:1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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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 蒋定之

2012年12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将遗体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实行火化;

“(二)拒不执行前项决定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三)已将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丧主在3个月内将坟墓平毁遗体火化,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四)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 [2005] 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秦各单位、各部队:
现将《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提高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根据《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按所属绿化委员会要求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城乡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城市区及县城要结合创建“园林式、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目标,加强风景旅游区、公园、市内空闲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及郊区的绿化。农村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加强“四旁”(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及重点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交通、铁路、水务、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水库、河渠、牧场等处的绿化。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要完成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第五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照下列组织体系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含直属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进行义务植树活动;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二)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绿地管护、绿地保洁、校园绿化、就近植树育苗等绿化劳动,由其所在学校组织。
(四)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按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义务植树活动组织体系,适时做好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据实报送。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情况,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按属地原则报送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进行核实。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汇总后,于翌年1月底前将汇总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每年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向各县(区)下达全民义务植树年度任务;各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市下达的任务和本县(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基地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规划落实。
第八条 义务植树基地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选择地块,进行规划设计,其中市级800亩以上,县级500亩以上,乡镇、街道200亩以上,村级50亩以上。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各组织主体要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要求,组织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到指定地点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下达,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下达。
第十条 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承担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要确保质量,严格实行“包栽植、包管护、包成活”责任制,保存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要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补植,直到成林为止。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牌上注明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地点、面积、树种、绿化标准等内容,建立完整的绿化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准确掌握苗木市场信息,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强苗木基地建设,培育高标准绿化苗木,保证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应。
第十二条 经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的部门批准,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一)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相应劳动量的折算标准是:出动一台八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60个工作日,一台五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40个工作日,一台三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20个工作日,一台小型货车(含双排座)一天折15个工作日,一台吊车一天折70个工作日,一台推土机(装载机)一天折80个工作日;提供义务植树苗木,落叶乔木(胸径3厘米以上)10株折一个工作日,常绿乔木(苗高2米以上)2株折一个工作日,灌木20株折一个工作日;其他义务植树相关物质折算标准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二)适龄公民可以完成相当于两个工作日的种草、育苗、清理绿化场地、林木管护等相关绿化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两个工作日的劳动定额标准是:植草花或草坪10平方米,育苗20平方米,植绿篱10延长米,挖标准树坑20个,清理废土或更换种植土4立方米,其它劳动方式定额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也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费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公民或责任单位申请缴纳绿化费,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缴纳;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其它按属地原则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收到缴纳绿化费的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镇下岗人员、无固定收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学生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适龄农村公民不缴纳绿化费,但必须履行义务植树的相关劳动。
第十五条 绿化费的收缴办法:
(一)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县(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秦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 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缴。
第十六条 受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单位可按其征收绿化费总额的20%提取费用,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规划、植树组织、树木管护等项支出。未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收缴绿化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
第十七条 收缴绿化费,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接受社会支持绿化事业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发行绿色纪念卡、贺岁卡、明信片,发行绿化彩票等活动,广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十九条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收缴绿化费和募集绿化资金总额的10%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以及表彰、奖励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等项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公民在指定地点采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林木绿地的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负责一定面积林木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范围、内容、形式与期限:
(一)范围。指本市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态公益林以及其它林木绿地。
(二)内容。一是保证林木绿地不受破坏;二是全面负责林木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三是承担绿地建设工作。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种和认养。
(三)形式。一是由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和建设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
(四)期限。林木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最低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办法:
(一)认种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自愿要求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认种或认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认种认养的范围、形式、养护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管理机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园林局和林业局分别负责城镇系统和农村系统的林木绿地认种认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经费标准。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养护管理或绿地建设的,应在协议书签定后,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交纳养护管理、建设经费。经费标准为:委托养护管理,每年每平方米绿地不低于6元,每株常绿乔木30元,每株落叶乔木20元,每株小乔木或灌木10元,认养古树名木的经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绿地建设依据设计方案,以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工程预算以河北省绿地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准,同时也可根据建设树种(草型)、立地条件、建设标准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认种和认养林木绿地规模较大,且效果显著的,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获得以下荣誉奖励: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认种认养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个人认养树木,一次性交纳认养费每株常绿乔木300元,每株落叶乔木200元,每株小乔木100元,每株灌木50元以上的,可按认养者的意愿为树木挂牌。
  (三)单位认养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家庭认养绿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四)认养绿地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五)认种者依据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认种城市绿地4000平方米以上,营造生态公益林60亩以上,个人认种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认种生态公益林100株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五条 全民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
(一) 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并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以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为单元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1、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与责任单位为一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二份,由单位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卡上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后返还一份卡由单位留存。
2、其他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如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中小学校等的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三份,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日常管理机构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填好的三份卡送至所属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返还,分别留存。
(三)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明确专人经常性地清查、核对登记卡与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期核实登记卡,并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发放机关、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和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聘请造林绿化领域知名的专家,成立秦皇岛市绿化专家组,负责城乡重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的论证与审定,重点绿化成果的验收与确认,造林绿化成果的评比,推荐获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监测和客观评价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和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劳务经济及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任务,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运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结果,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强市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
第三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突出经济监测考评;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监测考评;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突出各县市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加快发展。
第四条 县域经济社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农村为基础,由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域性经济社会。根据全省确定的范围,我市的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共11个县市参与全省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秦都区、渭城区参与全省城区经济社会监测考评。
第五条 全市监测考评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四大类,其中县域经济监测考评指标为31项;城区经济监测考评指标为30项。
第六条 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地区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具体反映县域经济规模、综合竞争能力、项目带动和发展后劲,是监测考评县域经济的基础性指标。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主要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采用人均指标体现监测考评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经济指标监测考评工作的重点。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主要反映各县域单位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工作实效。
第七条 经济结构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等。
第八条 社会发展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财政支出中农、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公众安全感满意率、有线电视入户率、初中毕业升学率、人均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支出等。
第九条 生态环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农村安全用水普及率、常用耕地面积指数等。
第十条 直接采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对比上年考核位次确定当年的位次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考评结果经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次年7月15日前。
第十二条 监测考评指标数据除来自统计部门外,还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等多个部门。监测考评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监测数据质量,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填报的源头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数据上报前,须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市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监测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五条 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中最好年份相比位次前移者,给予进位奖,分别授予年度“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和“咸阳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从2009年起,设立工业化发展监测考评单项奖,对县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快的前2名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年度通报表彰的争先进位奖和工业化发展单项奖前2名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别为:对首次进入全省“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500万元;对保持在“十强县”和“五强区”中的县市区,以奖励10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2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20万元,减完为止。在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11-2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20万元;21-3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10万元;30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奖励5万元。在全省城区经济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6-1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20万元;11-15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10万元;15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奖励5万元。对进入全省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的县市区各奖励20万元;对在全市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2名县市区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和审定的奖励金额及时下达、拨付。
第十七条 全市的监测考评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市统计局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统计部门次年3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市统计局,市级统计局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15日前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整体规划。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监测考评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监测考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监测基础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咸办字〔200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