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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6 21:4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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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林护发〔201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正处于秋季候鸟大迁徙时期,有迹象表明,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抬头趋势,严重威胁候鸟迁飞安全,危害保护成果。针对上述情况,为有效防范大肆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现象的再度出现,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全面加强巡护和看守。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明确责任人及负责领导,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巡护到位、看守到岗、责任到人,严防盗猎和破坏栖息地等现象的发生,尤其要严防使用网捕、毒药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鸟类的活动,制止对迁飞候鸟等野生动物人为干扰,进一步调查掌握本地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等,逐一安排人员力量开展巡护、看守,巡护、看守过程中发现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现象,请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能,对所在区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巡护、看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巡护、看守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限制对候鸟的猎捕活动。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至2013年春季候鸟迁徙完成前,除科学研究、保障航空安全、疫病防控等特殊情形外,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猎捕候鸟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一律不予许可。即使因上述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候鸟的,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猎捕方案,且实施地点应避开鸟类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等重要区域,尽可能避免给候鸟迁徙造成不当影响。

三、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及市场的执法监管。在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野外保护的同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花鸟市场、餐馆饭店、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等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场所的巡查,掌握非法经营活动信息及动向,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执法措施。特别是在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活动多发地和多发环节,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推进执法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执法力量的有效整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和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止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候鸟保护行动。为提高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效率,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要及时核实、分析举报信息,指导基层保护机构执法,并及时向公众反馈执法结果;要积极发挥保护志愿者协助执法的作用,引导其以适宜方式参与到收集非法活动信息和协助执法行动等工作中来,促进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坚持开展“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展保护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促使公众更加关心保护工作成效和面临的困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自觉抵制非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强化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奠定群众基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进行修改,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由于该《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正反面都有填写的内容,应选用结实不洇不透明的大16开白纸印制。



1992年5月6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修改为:“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时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八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