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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2号)

时间:2024-07-13 02:2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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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2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3年期300亿元,票面年利率2.32%;5年期300亿元,票面年利率2.63%。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3年2月20日至2003年3月31日,采取分段发行方式,其中2月20日至3月3日发行360亿元,3月4日至3月31日发行240亿元。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34%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43%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统一部署,现就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
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华融公司、长城公司和东方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其中,华融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
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东方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三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
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
华融公司和长城公司实收资本金各人民币100亿元,东方公司实收资本金本外币合计人民币100亿元(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美元),均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三家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三家公司均设立监事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相应的不良资产剥离银行以及外部专业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组成。三家公司的人员主要从不良资产剥离银行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同时从社会
上招聘若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
三、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涉及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
不良贷款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剥离不良资产的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
离的不良贷款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要统筹所属机构,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被三家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债务人由对原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相应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由相应资产管理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家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
款实施重组。
五、有关财税政策
三家公司免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三家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1999年7月21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8月12日,国有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9号令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做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充分认识实施《监管条例》的重要意义。《监管条例》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速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首先要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深入地学习《监管条例》,领会其精神实质; 要广泛宣传其作用和意义, 提高各个方面执行《监管条例》的自觉性;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紧抓好。要通过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达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履行好《监管条例》赋予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职责。《监管条例》明确赋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职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这方面工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创造条件。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清产核资工作。今年,要在前几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完成15万户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为明年全面完成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积极做好准备。
(二)加强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当前重点抓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转让、兼并等产权变动,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及企业联营等方面的产权界定工作,对由于产权界定不清以及历史遗留等因素发生的产权纠纷,要依法进行公正调处,以保障国有企业权益不受侵犯。
(三)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办法,包括进一步明确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对不进行产权登记或登记不实的现象,要根据《监管条例》的规定,依情节轻重对有关企业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保证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91号令,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管理,对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以及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资产评估,要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职管理。
三、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向部分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各项工作。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确定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范围;制定监事会章程和工作规则;制定监事选派的资格条件、奖惩标准和有关行为规则;组织对拟担任监事人员的选派和培训工作等。要通过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全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产权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制定并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以资本增值与安全为核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责任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具体承担起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的工作。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今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或各地区国有资产的总体状况、结构、分布及其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为各级政府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具有权威性的依据。
五、尽快制定与《监管条例》相配套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使每项工作和改革措施都落到实处。为了保障《监管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制订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立法计划,将在近期内单独制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办法》、《企业监事会行为规则》等一第部门行政法规。同时,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加快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与《监管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六、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监管条例》的具体方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监管条例》的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监管条例》的组织实施单位之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加制定地方人民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要就当地的贯彻落实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报告,确定地方监管部门和监管企业、监事会组建办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的步骤等事项,提出具体意见,使贯彻落实《监管条例》的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可以先抓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七、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贯彻落实《监管条例》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监管条例》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及时调整和充实工作计划,通过抓贯彻落实,促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职能转变和工作改进,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贯彻《监管条例》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指导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监管条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有什么积极的建议,请及时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