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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2:0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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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1]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以下简称《立项通知》)安排,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期为3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学校举办方,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兑现申报承诺,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支持投入,引导建设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建设学校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项目建设阶段目标,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提出的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建设目标切实实现。要严格遵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
  二、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2011年度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见附件),会同建设学校及其举办方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建设学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建设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建设学校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见《立项通知》,以下简称《任务书》)。
  三、建设学校须在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gov.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予以公布。
  建设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新的建设方案(一式3份)和《任务书》(一式8份)及电子文稿一并报(发)送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转,电话:010-66096232,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四、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教育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建设院校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表(各地分送)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和《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两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和《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两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年4月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2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1995年1月2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和《包头市巡警执法暂行规定》(1995年5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两部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准确掌握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进一步查清农村劳动力的使用、转移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情况,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目标以及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
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在1997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以农业生产要素的普查为基础内容,同时全面了解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结构;农业用地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数量、结构和性能;农村劳动力的数量、
素质、从事的行业和流动情况;乡镇企业和建制镇的基本概况。
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进度安排是:1994年开始准备,1997年上半年实施调查,1997年下半年提供手工汇总的主要数据,1998年下半年提供全部调查单位10%的提前抽样汇总数据,1999年底完成全部数据处理工作。
三、从1997年起,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全面调查农业和农村的基本情况。年度农业统计数据的收集以抽样调查为主,普查将为常规农业统计调查提供抽样框。
四、这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预算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农业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较广,任务重、难度大,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为此,国务院决定建立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农业普查工作,并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由一位负
责同志领导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将全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我国是一个有9亿多乡村人口的农业大国,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不仅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瞩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要宣传和动员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积极参与,精心筹划,周密布置? 愫玫谝淮稳┮灯詹椤?


199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