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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22:3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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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质字〔2012〕4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快推进我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讲诚信、重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赣府发〔2010〕33号)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凡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国家质检总局企业质量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守信(A级)的制造业企业,均可纳入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要求,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体系认证的企业。
  2.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3.下列企业暂不纳入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报范围: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矿山井下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已认定为“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企业;
  (3)其他不宜认定为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和进度安排
  (一)企业申请(2012年5月21日—6月20日)
  企业参考《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评价细则》(见附件1),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6月20日前将申请表(纸质文本3份、Word文本1份)报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
  (二)地市推荐(2012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设区市局接受企业申报后,立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与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文本2份、Word文本1份)一并报省局质量处,逾期不接受申报、更换材料。
  (三)资料审查(2012年7月1日—7月15日)
  省局质量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企业的申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名单,并分送至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
  (四)征求意见(2012年7月16日—7月31日)
  将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有关情况在江西质监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向工商、税务、银行、环保、安监、检验检疫等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五)意见核实(2012年8月1日—8月14日)
  对网上公示异议和有关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形成拟认定为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名单。
  (六)会议审定(2012年8月15日—8月31日)
  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及异议、意见的核实情况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公告和表彰(2012年9月)
  公告和表彰2012年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信用江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的重要性,加大质量诚信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引导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专人负责
  各地要切实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推动企业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内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抽调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开展本辖区内企业的组织申报、信息核实和跟踪监管工作,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服务企业
  各地要及时掌握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省局质量处反馈。省局将根据有关情况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
  各地要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工作按要求开展。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禁向企业收费或搭车收费。要注意严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将企业申报信息外泄,不得擅自发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信息。

  附件:1.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评价细则
     2.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申请表
     3.江西省质量信用AAA级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2-05/65601.shtml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规范企业年金产品的管理,现就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的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并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产品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 + 说明性文字 + 企业年金

  其中: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 10个。

  四、备案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文本;

  (三)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合同文本;

  (四)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五)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六)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财务管理办法;

  (九)业务管理办法;

  (十)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其中,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变更产品合同文本的,应当重新申报产品备案。

  六、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已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七、除备案材料、产品变更外,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中对备案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保监发91附件.DOC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4月10日省海洋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陆域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界为滦河口北岸,西界为经北部沙丘的西缘,向南绕过七里海的西侧,经由侯里、大滩等村东至滦河口,东界为东经119°37′,海域为北纬39°37′至39°32′;总面积
3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泻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地、林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安、林业、土地、水产、旅游、环保、水利、电力、建设和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条 保护区划为科研区、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由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界碑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一)科研区北界为潮汐通道,南至滦河口北岸,西界为沙丘分布边缘,东界至低潮线,面积46.1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至七里海、潮汐通道北侧,西界为沙丘西部边缘,东至低潮线,面积23平方公里。
(三)治理区为七里海泻湖盆及周围的湖滩和潮汐通道,面积22.4平方公里。
(四)监测区为北纬39°37′至39°32′,低潮线至东经119°37′,面积208.5平方公里。
核心区为以上分区中的一级小区,面积92.03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旅游者除外),接待单位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不得擅自进行砍伐、捕捞、开垦、挖沙及狩猎、放牧、攀登沙丘等活动。
(二)不得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的及其他有害的物质。
(三)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及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已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报告。对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有影响的,应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办旅游项目,其旅游地点、旅游路线和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科研区一级小区:北界为新开口南2.5公里,南界为滦河口北5公里,东界为低潮线,西界为距低潮线4公里,面积12.36平方公里。
治理区一级小区:平均高潮水面范围,面积9.17平方公里。
监测区一级小区:10~15米等深线海区,面积70.5平方公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19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