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补偿标准按照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确定的土地用途等级地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土地证书面积、地域位置、土地等级及所在地域的基准地价的10%给予补偿。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按城市规划调整意见和规划需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本办法土地补偿指占用城镇国有存量土地的补偿,不包括农用地转用项目占用的土地,以及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不予补偿。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用地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伊春市建设用地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大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予以修改(十六部规章修正案附后)。
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一条中“和《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二、删除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条中的“和粮食”。
三、第四十一条中“志愿兵”改为“士官”。
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或城建局”修改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
三、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八条”。
四、删除第十八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
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
修正案
删除第二十四条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正案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修正案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修正案
第八条修改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着统一标志服”。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第(七)(八)项中的“养路费”。
三、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修正案
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省、市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政府”。
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十条。
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五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商务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并在指定的猪肉市场定点经营,场外的生猪产品交易一律予以取缔”。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三)项。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除第十七条。
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
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修正案
第六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删除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