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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时间:2024-05-19 00:4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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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11 ] 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是指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等。
第四条 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开封市传染病医院、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是我市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需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不需住院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处理。
第六条 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开封市传染病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的定点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为其他疾病需住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
  第七条 对市区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市急救中心在接到公安部门通知或群众报告后,应按照救急、就近原则,立即派急救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治。病人急需手术治疗的,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如果其监护人或亲属通知不到或者不能及时在《病人手术协议书》上签字,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在《病人手术协议书》上签字,由医院进行手术救治。
第八条 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由救助管理站及时通知急救中心,由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救治。急(危)重病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救治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第九条 病人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部门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经治疗,救治对象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病人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接回;因年老、年幼、残疾原因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对象,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酌情妥善安置;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治,并通知属地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第十三条 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所需治疗费用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承担;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所需治疗费用从财政部门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市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病人的或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接收;
(二)救治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器械检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
(三)市救助站拒绝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助。
各县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办,各航空公司(运输、通用),各机场,三大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学院,总局空管局,空警总队,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报社出版社,民航总医院,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和狠抓落实、加强检查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11月6日提出的十项防控措施,切实加大民航防控工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民航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决定全面展开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监督检查内容
    1.按照《关于部署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总局发密电〔2005〕565号),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业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组织机构、完善防控工作机制情况。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民航飞发〔2005〕129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针对日前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流行情况,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 各级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情况。
    3.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落实各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情况;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出入境航空器的检查及其运输的人员及携带物品、货物的查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境外疫区航空器的检疫和消毒工作情况。
    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执行国家目前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运输规定情况;国际运输严禁运输无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国内运输严禁运输无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发的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消毒证书的禽、鸟类及其产品;严禁运输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区域(疫点、控制区、威胁区)禽类及其产品的情况。
    4.各航空配餐企业加强航空食品管理,实施航空食品原辅料、定型包装食品的进货审核和查验工作情况;配餐工作环境和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航空配餐企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加工人员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知识掌握情况。
    5.各有关单位对航空人员、职工和航空运输旅客有关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教育内容、形式、计划及已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
    6. 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防治措施情况;按照具体要求制定本单位和部门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程序情况。
    7.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的工作情况。
    8.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物资、药品和人员的紧急航空运输措施制定情况;按照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用物品的情况。
    二、 监督检查部门
    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区管理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重点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
    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技术支持指导。
    三、 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持续
    高致病性禽流感民用航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必须有步骤、有计划、有内容的持续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变化、国家防控措施和国内交通运输防控措施的进一步调整,迅速调整和优化各项民航防控措施和监督检查手段,以适应新的防控工作需要。
    四、 总结和报告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应做好本部门和本地区航空运输企业、机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预案的汇总和总结。
    此次展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于11月30日前,由地区管理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书面上报民航总局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 航 总 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

建村[2008]109号


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建设厅:

  当前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灾后农房重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和服务力量薄弱,重建农房的质量安全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为了加强对农房重建的指导,提高农房质量和抗震性能,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镇规划对农房重建的指导

  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科学编制镇、乡、村庄规划,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农房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农房用地布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对外疏散道路通畅。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根据各地灾后重建的具体情况,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制定对农房选址安全、建筑抗震性能等进行许可审查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保障农房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农房设计服务

  各地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供建房农民推荐选择使用。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要符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9号公告)、《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建村函[2008]175号)和《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SG618-1~4,建质[2008]112号)的规定。

  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供应、习惯做法以及运输的实际情况,传统的砖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石结构等做法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使用。各地不得限制或禁止农民自主选择房屋结构类型。

  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推进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抓紧开展。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可承包农村两层以下(含两层)住房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可组建工匠劳务队伍,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农村建筑工匠的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考核,对审查或考核通过的颁发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集中培训或现场培训。灾区每一个行政村要保证在今年11月底前拥有二名以上农村建筑工匠。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户优先选择有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房建设工程。

  四、组织建设系统对口支援

  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建设厅要组织本省内未受灾地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工匠等对口支援灾区的农房重建,开展多种形式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验收指导等工作。

  国务院确定对口支援的19个省、市的建设厅(建委、规划委)等部门要成立农房重建支援专家小组,赴灾区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巡查指导。要组织本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房重建支援工作。组织、鼓励本省农村建筑工匠和劳务队赴灾区承揽农房建设工程。

  五、建立咨询窗口和巡查服务

  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开设农房建设咨询服务中心等窗口,组织系统内人员、社会建设专业的志愿者,为自建住房的农民提供抗震设计咨询、建材咨询、工匠介绍和设计单位介绍等服务。要通过电视和报纸等手段,及时将咨询服务窗口的联系方式告知农村居民。

  县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巡查服务制度,加强农房重建的质量指导与服务。要组织县级建设部门人员以及乡镇农房建设管理人员,赴农房施工现场巡查,帮助农民做好基础、结构、施工及建材等农房建设工作。

  六、协助农户做好农房质量验收

  农房重建工程竣工后,凡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由业主负责验收,凡农民自建的,由农户自行验收。农民可向县级建设部门提出协助安排竣工验收的申请要求,县级建设部门或委托的乡镇农房建设管理站应做好协助竣工验收的工作,对符合规划、符合农房设计导则和抗震规程、建材合格、施工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农房应提示农户及时整修,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各地可设专款支持农房质量检测工作。

  七、推进农房登记

  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农民自愿提出申请房屋登记的,各地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八、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农房重建规划,千方百计推进农房重建。县级建设部门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房重建,要成立农房重建的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落实责任。要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培训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和配合,明确各方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设立农房建设管理站等,负责农房重建的管理、指导和登记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