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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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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徐荣凯
                       2002年4月4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截至2001年底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现行规范性文件共162件及其他文件共107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决定附件所列36件规范性文件及47件其他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

附件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序│文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号│名称                 │           │     │├─┼───────────────────┼───────────┼─────┤│1 │关于组织科技力量支援乡镇       │云政发[1986]59号  │1986.5.16 ││ │企业的意见(试行)           │           │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        │云政发[1986]149号  │1986.10.23││ │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          │           │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区      │云政发[1986]160号  │1986.11.12││ │木材生产、流通的若干政策规定     │           │     │├─┼───────────────────┼───────────┼─────┤│4 │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政发[1987]10号  │1987.1.13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  │云政发[1988]60号  │1988.9.6 ││ │干政策规定(试行)          │           │     │├─┼───────────────────┼───────────┼─────┤│6 │云南省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装配试行办法  │云政办发[1988]188号 │1988.12.2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1989]22号  │1989.2.9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 │           │     ││ │作的布告               │           │1989.6.11 │├─┼───────────────────┼───────────┼─────┤│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云政发[1989]120号  │1989.7.14 ││ │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           │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国家建设 │云政办发[1989]196号 │     ││ │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      │           │1989.9.21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云南黄金生 │云政发[1989]178号  │1989.9.27 ││ │产的决定               │           │     │├─┼───────────────────┼───────────┼─────┤│12│云南省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云政发[1990]12号  │1990.1.24 ││ │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办法       │           │     │├─┼───────────────────┼───────────┼─────┤│1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的决定   │云政发[1990]71号  │1990.4.13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1990.10.3 ││ │的决定                │云政发[1990]186号  │     │├─┼───────────────────┼───────────┼─────┤│1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聘请顾问│云政发[1991]114号  │1991.6.26 ││ │组制度的决定             │           │     │├─┼───────────────────┼───────────┼─────┤│16│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云政发[1991]134号  │1991.8.9 ││ │政策规定               │           │     │├─┼───────────────────┼───────────┼─────┤│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  │云政发[1992]31号  │1992.3.3 ││ │试行标准               │           │     │├─┼───────────────────┼───────────┼─────┤│18│云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区)优惠政策 │云政发[1993]47号  │1993.2.26 │├─┼───────────────────┼───────────┼─────┤│19│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4]79号  │1994.4.6 │├─┼───────────────────┼───────────┼─────┤│20│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  │云政发[1994]111号  │1994.5.9 ││ │价格监审实施办法           │           │     │├─┼───────────────────┼───────────┼─────┤│21│云南省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4]182号  │1994.8.29 │├─┼───────────────────┼───────────┼─────┤│22│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 云政发[1994]224号 │1994.10.27│├─┼───────────────────┼───────────┼─────┤│23│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5]125号  │1995.8.28 │├─┼───────────────────┼───────────┼─────┤│2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    │云政发[1995]188号  │1995.12.14│├─┼───────────────────┼───────────┼─────┤│25│云南省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5]141号  │1996.7.26 │├─┼───────────────────┼───────────┼─────┤│26│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           │1997.1.15 ││ │特种奖励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7]7号   │     │├─┼───────────────────┼───────────┼─────┤│27│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    │云政发[1997]169号  │1997.10.21│├─┼───────────────────┼───────────┼─────┤│28│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1998]2号  │1998.1.6 │├─┼───────────────────┼───────────┼─────┤│29│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 │           │1998.2.15 ││ │管理的规定              │云政发[1998]27号  │     │├─┼───────────────────┼───────────┼─────┤│30│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8]122号  │1998.7.13 │├─┼───────────────────┼───────────┼─────┤│31│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专项   │           │     ││ │奖金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1998]185号 │1998.9.2 │├─┼───────────────────┼───────────┼─────┤│32│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  │云政办发[1998]179号 │1998.9.7 │├─┼───────────────────┼───────────┼─────┤│33│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   │           │     ││ │办法(试行)              │云政发[1998]178号  │1998.10.6 │├─┼───────────────────┼───────────┼─────┤│34│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    │云政发[1998]202号  │     ││ │采购制度暂行规定           │           │1998.11.3 │├─┼───────────────────┼───────────┼─────┤│35│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    │云政办发[1999]1号  │1999.1.4 ││ │管理暂行办法             │           │     │├─┼───────────────────┼───────────┼─────┤│3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    │云政发[1999]181号  │1999.9.22 ││ │理的暂行规定             │           │     │└─┴───────────────────┴───────────┴─────┘


附件二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



┌─┬─────────────────────┬──────────┬──────┐│序│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号│                     │          │      │├─┼─────────────────────┼──────────┼──────┤│1 │云南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        │云政发[1990]29号 │1990.2.11  │├─┼─────────────────────┼──────────┼──────┤│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科技        │云政发[1990]113号 │1990.6.2  ││ │承包工作的通知              │          │      │├─┼─────────────────────┼──────────┼──────┤│3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       │云政发[1990]114号 │1990.6.2  ││ │农村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的通知       │          │      │├─┼─────────────────────┼──────────┼──────┤│4 │关于启动农村市场搞活流通的通知      │云政发[1990]171号 │1990.9.11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      │云政发[1991]10号 │1991.1.28  ││ │的决定                  │          │      │├─┼─────────────────────┼──────────┼──────┤│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边境贸易      │云政发[1991]28号 │1991.2.21  ││ │的若干补充规定              │          │      │├─┼─────────────────────┼──────────┼──────┤│7 │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     │云政发[1991]79号 │1991.5.4  ││ │开拓市场促进商品销售服务的通知      │          │      │├─┼─────────────────────┼──────────┼──────┤│8 │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     │云政发[1991]80号 │1991.5.6  ││ │工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9 │关于改革和完善地县外贸体制若干问     │云政发[1991]142号 │1991.8.21  ││ │题的通知                 │          │      │├─┼─────────────────────┼──────────┼──────┤│10│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1]169号 │1991.9.18  │├─┼─────────────────────┼──────────┼──────┤│11│云南省边境贸易保密问题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1]206号 │1991.11.19 │├─┼─────────────────────┼──────────┼──────┤│12│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        │云政发[1992]54号 │1992.4.11  │├─┼─────────────────────┼──────────┼──────┤│1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2]68号 │1992.4.23  │├─┼─────────────────────┼──────────┼──────┤│14│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2]123号 │1992.7.3  │├─┼─────────────────────┼──────────┼──────┤│15│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城镇集体  │云政发[1992]177号 │1992.8.31  ││ │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16│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意见      │云政发[1992]181号 │1992.8.28  │├─┼─────────────────────┼──────────┼──────┤│17│批转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  │云政发[1992]182号 │1992.9.4  ││ │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18│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程序的  │云政发[1992]200号 │1992.9.29  ││ │通知                   │          │      │├─┼─────────────────────┼──────────┼──────┤│19│转发《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  │云政发[1992]222号 │1992.10.22 ││ │题的批复》的通知             │          │      │├─┼─────────────────────┼──────────┼──────┤│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生产资料 │云政发[1993]11号 │1993.1.8  ││ │和产品经营范围的通知           │          │      │├─┼─────────────────────┼──────────┼──────┤│2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计划外石油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3]12号 │1993.1.9  │├─┼─────────────────────┼──────────┼──────┤│22│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工作意见│云政发[1993]13号 │1993.1.9  ││ │的通知                  │          │      │├─┼─────────────────────┼──────────┼──────┤│23│批转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加速发展外向型经 │云政发[1993]21号 │1993.1.19  ││ │济意见的通知               │          │      │├─┼─────────────────────┼──────────┼──────┤│24│批转省计委关于放开我省地方紧缺矿产品管理 │云政发[1993]51号 │1993.3.5  ││ │意见的通知                │          │      │├─┼─────────────────────┼──────────┼──────┤│25│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建立粮食保护价 │云政发[1993]79号 │1993.4.13  ││ │格制度的通知               │          │      │├─┼─────────────────────┼──────────┼──────┤│26│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商业、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 │云政发[1993]144号 │1993.7.10  ││ │制实施意见                │          │      │├─┼─────────────────────┼──────────┼──────┤│27│关于我省地方铁路营运管理的决定      │云政发[1993]280号 │1993.12.20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我省茶叶开发  │云政发[1994]2号  │1994.1.5  ││ │工作的通知                │          │      │├─┼─────────────────────┼──────────┼──────┤│29│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的通知        │云政发[1994]71号 │1994.7.6  │├─┼─────────────────────┼──────────┼──────┤│30│关于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      │云政发[1994]85号 │1994.4.7  │├─┼─────────────────────┼──────────┼──────┤│31│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改 │云政发[1994]199号 │1994.9.14  ││ │革成品油流通体制贯彻意见的通知      │          │      │├─┼─────────────────────┼──────────┼──────┤│3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 │云政发[1994]200号 │1994.9.23  ││ │秩序的通知                │          │      │├─┼─────────────────────┼──────────┼──────┤│33│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  │云政发[1994]237号 │1994.11.7  ││ │意见的通知                │          │      │├─┼─────────────────────┼──────────┼──────┤│34│关于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我省蚕桑丝绸产业   │云政发[1994]262号 │1994.12.8  ││ │的通知                  │          │      │├─┼─────────────────────┼──────────┼──────┤│35│关于批转“18生物工程资源开发工程”    │云政发[1995]77号 │1995.5.8  ││ │实施意见的通知              │          │      │├─┼─────────────────────┼──────────┼──────┤│36│云南省旅游景点管理服务规范及考核标准   │云政发[1995]86号 │1995.5.30  ││ │(试行)                 │          │      │├─┼─────────────────────┼──────────┼──────┤│37│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 │云政发[1995]167号 │1995.11.13 ││ │强我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38│批转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工业│云政发[1995]193号 │1995.12.21 ││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          │      │├─┼─────────────────────┼──────────┼──────┤│39│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 │云政发[1996]94号 │1996.5.14  ││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40│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     │云政发[1996]175号 │1996.9.13  │├─┼─────────────────────┼──────────┼──────┤│4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        │云政发[1996]176号 │1996.9.13  │├─┼─────────────────────┼──────────┼──────┤│42│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云政发[1996]216号 │1996.12.8  │├─┼─────────────────────┼──────────┼──────┤│4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林区县与非林    │云政发[1997]78号 │1997.5.26  ││ │区县的通知                │          │      │├─┼─────────────────────┼──────────┼──────┤│44│云南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若干意见   │云政发[1997]155号 │1997.9.17  │├─┼─────────────────────┼──────────┼──────┤│45│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试行意见      │云政办发[1999]10号│1999.1.14  │├─┼─────────────────────┼──────────┼──────┤│46│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 │云政发[1999]201号 │1999.9.27  ││ │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 │          │      ││ │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4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  │          │1999.12.29 ││ │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         │          │      │└─┴─────────────────────┴──────────┴──────┘

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药材市场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中药材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中药材市场,应以中药材集中产区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为主,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严格管理。
第五条 开办中药材市场,须经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六条 中药材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易场所有相应交通、通讯、金融、卫生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监督人员和检验设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中药材的质量。
第八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持有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入场经营者必须具有中药材基本知识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第九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条件。
第十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经营假劣中药材。
第十一条 入场经营证件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变卖和异地使用。
第十二条 个人自采、自种的中药材,可以免持经营证件进入中药材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销售新发现、民间习用和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药材市场严禁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违禁药材和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4日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董晓波


提要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监督机制 建立 完善

On Supervisory System of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Dong Xiaobo
( Law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Jiangsu 210093)

Abstract: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is us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by the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country. Because of long-term existing different knowledge on it, China hasn't build up effective supervisory system of it. The paper tries to analyze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 introduce some foreign practices and put forward plans to build up and improve Chinese supervisory system of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Key words: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supervisory system build-up improvement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 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纳入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法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和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外,因此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权力机关监督和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两种方式。

(一)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诉讼监督
从具体做法上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也可以解决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这些看似完备的监督制度实际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上述监督几乎都是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的监督,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因而无法顺利进行。二是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参与,同于缺少程序的发动者,无法沟通行政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上述监督形式有名无实。
  
二、 建立和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限制越少,产生腐败可能性就越大。纵观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无一不与权力缺乏有效限制有关。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守法,均应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之下。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较之其他行政行为而言,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更为突出和必要。? 概括起来,对抽象行政行为有效监督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
具体行政行为毕竟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
由于立法排除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法制、政令的统一,干扰了执法,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扭转这种形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法从本质上说就是救济法。抽象行政行为既然比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可能还要大,影响还要广,理应对这一行为加以更严格的监督。但是,现实的情况恰恰是相反的,相对人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通过复议和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无能为力,只能以举报、上访的形式提出。由于没有建立一个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相对人在受到其侵害时,投诉无门,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也因没有相应的制度而不了了之,极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 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鉴于抽象行政行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如何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利益,就成为各国行政法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不无可资借鉴之处。概括起来,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和听证制度。
(一)行政复议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中,是很多国家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第五项的规定,"各行政机关应给予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意味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有权要求该机关修改或废除规章。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事实上也是一种复议制度,依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不服行政机关的条例,可以申请复议。
(二)司法审查
  法院作为当代社会中权力的监测器和权利的卫士,没有理由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最直接最经常产生威胁的行政权力面前有所保留或残缺。诉讼监督被认为是最公正也是最具监督力量的方式,因此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监督范围中。如法国在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公民享有的议会救济和行政救济手段之外,还以诉讼救济手段作为最终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方式,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
在英国,只有女王和议会的立法可以作为例外免受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规,由于其属于从属立法的范畴,因此不具有这种特权,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并有权对违法的条规宣布无效。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规定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并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适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
(三)举行听证
 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民主制度,也被一些国家应用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预先监督之中。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的听证会和英国的调查会。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除特别规定外一般都应经过听证程序。听证分为非正式程序和审判型的正式程序两种,其中非正式程序被广泛采用,而正式程序只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被运用。非正式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之前,先要将其所要制定的规章草案或其主要内容予以通告公布,供公众了解和评论,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供意见,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磋商、会谈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行政机关在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公众意见并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制定规章。向公众通告是制定规章的法定程序,未经这一过程而制定的规章,将因程序上的严重缺陷而不能生效。正式听证程序更类似于司法审判制度,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前,向公众予以通告,并举行专门的审判型听证会,由有关当事人提出意见和证据并与行政机关进行口头辩论,听证所作的记录将是制定规章唯一的依据。?
  在英国“听取那些可能受到规则和条例影响的人和组织的意见,是得以最有力和最认真执行的惯例之一。”某些特定的规则或条例通常要向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咨询,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一个由各方利益代表组成的的咨询委员会,以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如果咨询成为一种法定的义务,未进行咨询通常将被视为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导致该命令无效。日本也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应经过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