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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15:5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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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学校的正规化建设和科学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学校,均为职工学校,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职工学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对未达到初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员,进行基础教育。

  (三)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文化和专业知识教育。

  (四)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四条 职工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面向企业、面向生产,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职工学校应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办学。

  第六条 职工学校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提高学员的社会主义觉悟,树立主人翁责任感,掌握本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技术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本职工作的合格职工。

  第二章 学校

  第七条 建立职工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机构设置。设有专职校长、副校长,配备必要的教务和行政管理干部。

  (二)有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按办学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不包括职工高等教育的教师)配备专职教师。有聘任手续,连续任教二年以上的兼职教师,其数额可计入比例。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专职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有固定的教学基地。教学基地面积应达到平均每个职工零点三至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含基层专用教室),课会两用教室的面积可减半计算,计入总面积。

  对职工学校的教学设施,自筹建设投资的,可申请免征建筑税。

  (四)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并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年直接办班在校生人数不少于办学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

  (五)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实验设备、实习场地和图书资料。

  (六)有固定的教育经费来源。

  第八条 无力单独举办职工学校的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组成联合职工学校。联合职工学校应设立由联办单位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并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建立学校。

  第九条 建立职工学校,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中央、省属驻沈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学校,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职工学校停办或撤销,应按上述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师

  第十条 职工学校应选择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工教育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专业知识、胜任教学工作的人担任专、兼职教师。

  第十一条 职工学校对专职教师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对兼职教师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职工学校必须保证专职教师有不少于每周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要有计划地安排专职教师学习、进修,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实行教学课时制。要根据不同任课情况合理确定教学课时,超教学课时的可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在晋级、调资、奖励和福利等方面与科室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享受教龄津贴。

  第十六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工作人员享受寒暑假待遇,每年寒暑假一般不少于六周。

  第十七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的职称,可参照普通中等学校和职工中专的职称确定,也可按其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可参照相应职称评定。

  第十八条 职工学校专职教师的调入调出,必须征得职工学校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退离休的专职教师要妥善安置,可组织他们从事各种力所能及的教学教研活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二十条 职工学校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法失职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学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学校的招生对象主要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也可招收部分外单位委托代培生。

  第二十二条 学员入学要经过考试或考核。凡入籍学员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参加学习。

  第二十三条 职工学校的学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要努力学习功课,刻若钻研业务,锻炼身体,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在思想、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员,应及时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严重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员应分别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学校应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职工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对各类教学应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学校要加强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结合职工教育特点不断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教材的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考试(考核)制度,对毕(结)业学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对每个学员逐步建立培训档案和跟踪考核档案。

  第二十九条 职工学校应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充实教学仪器、教具、图书等有关教学设备和资料。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电教设备,开展电化教学。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职工学校的建制,原则上按企事业单位直属部门设置,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职工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市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二条 职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包括校规、学生守则、学籍管理、经费管理、档案和奖惩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第三十四条 职工学校对完成学业,经毕(结)业考试成绩及格的学员颁发相应的全科、单科毕(结)业证书和职工高、初中毕业证书。并有权对毕(结)业学员的安排使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办学单位的领导,要把职工学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检查职工学校工作,及时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定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三款“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为使本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以下简称立功竞赛)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上海“改革、发展、稳定”为准则,保障市政府所确定的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推动本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承担当年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外地单位)都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加所在赛区的立功竞赛,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施工、规范服务等各个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立功竞赛。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四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由负责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有关新闻单位领导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领导小
组下设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条 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是组织开展市立功竞赛活动的决策机构;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机构设置、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项工作。
第六条 承担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应成立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综合赛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市主管部门直接实施建设的特大型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以建设单位为主,会同参建单位组建赛区(属综合赛区级),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综合赛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分赛区,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情况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根据承担的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做好竞赛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表彰。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分赛区向综合赛区负责;综合赛区向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向市政府负责。
第八条 外省市在沪参加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参加所在赛区的立功竞赛。
第九条 立功竞赛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类赛区)负责。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一)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六)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七)加强基础管理,做好档案资料;
(八)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立功竞赛评选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大系列:
(一)先进集体
1、优秀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
2、优秀公司(指企业)
3、优秀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
(二)先进个人
1、建设功臣
2、记功
3、优秀组织者
4、贤内助
为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在开展立功竞赛活动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经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授予特定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向一线工人、基层干部、科技人员倾斜,同时要合理确定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的比例,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逢重大节点目标完成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视情临时进行表彰(表彰名额计入年终评选的总数)。特定荣誉称号的命名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可不定期进行。
评选标准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实事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及立功竞赛活动规模,提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与市人事局商定后,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根据各赛区当年承担的任务多少、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参赛人数等,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各类赛区和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评议审定:
(一)特定荣誉称号单位、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申报,综合赛区审核、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评议、考核后,报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二)区、县、局(集团公司)优秀单位的评选,由区、县、局(集团公司)申报,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核后,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三)其他优秀单位和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申报,综合赛区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公开公正的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属赛区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凡隶属关系不在本赛区的,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拟订,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各综合赛区(含赛区)申报市级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市立功竞赛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市立功竞赛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类先进颁发的牌匾、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等,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登记表,进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市级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管理权限给予市级先进个人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下的表彰和奖励,按管理权限由各类赛区、参赛单位参照市立功竞赛评选标准自行安排实施,并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集体如在连续两年评选中不能保持荣誉称号的,应予摘牌。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市级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单位如撤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仍需保持荣誉称号的,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重新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二十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在评选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不良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度评选的资格,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综合赛区(含赛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赛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6日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5号

  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增加出口、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轻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轻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轻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轻工业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与实力明显提高,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吸纳就业和惠农作用显著。2008年,我国轻工业实现增加值2623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7%,家电、皮革、塑料、食品、家具、五金制品等行业100多种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出口总额309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1.7%,产品出口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家电、皮革、家具、羽绒制品、自行车等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超过50%。全行业吸纳就业3500万人。轻工业70%的行业、50%的产值涉及农副产品加工,使2亿多农民直接受益,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浆造纸、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皮革等行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和关键设备,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成为轻工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但是,轻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以贴牌加工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关键技术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二是产业结构亟待调整。生产能力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尚未形成多元化格局。中低端产品多,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严重。三是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50%,废水排放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28%。四是产品质量问题突出。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不完善,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轻工业造成严重冲击,国内外市场供求失衡,产品库存积压严重,企业融资困难,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轻工业稳定发展形势严峻。我国轻工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适应能力较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内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为轻工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只要抓住时机,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下决心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就能够实现轻工业的调整和振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扩大城乡市场需求,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保持轻工业平稳发展;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实施技术改造,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动轻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轻工业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轻工业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基本原则。
  1.积极扩大内需,稳定国际市场。加强消费政策引导,增加有效供给,促进轻工产品消费。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开拓国际新兴市场。
  2.突出重点行业,培育骨干企业。将产业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拉动消费效果显著、结构调整带动作用大的行业作为调整和振兴的重点,支持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3.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劳动就业。采取积极的金融信贷、信用担保等政策,支持业绩良好、具有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作用。
  4.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推进装备自主化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加快造纸、家电、塑料、照明电器等行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高耗能、高耗水、污染大、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5.保障产品质量,强化食品安全。以食品、家具、玩具和装饰装修等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业为重点,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标准和检测体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规划目标。
  1.生产保持平稳增长。在稳定出口和扩大内需的带动下,轻工业产销稳定增长,行业效益整体回升,三年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左右。
  2.自主创新取得成效。变频空调压缩机、新能源电池、农用新型塑料材料、新型节能环保光源等关键生产技术取得突破。重点行业装备自主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型高速纸机成套装备实现自主化,食品装备自给率提高到60%。
  3.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重组取得进展,再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150亿元以上的大型轻工企业集团。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增加100个,东中西部轻工业协调发展。新增自主品牌100个左右。
  4.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到2011年,主要行业COD排放比2007年减少25.5万吨,降低10%,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4万吨、造纸行业减少10万吨、皮革行业减少1.5万吨;废水排放比2007年减少19.5亿吨,降低29%,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0亿吨、造纸行业减少9亿吨、皮革行业减少0.5亿吨。
  5.淘汰落后取得实效。淘汰落后制浆造纸200万吨以上、低能效冰箱(含冰柜)3000万台、皮革3000万标张、含汞扣式碱锰电池90亿只、白炽灯6亿只、酒精100万吨、味精12万吨、柠檬酸5万吨的产能。
  6.安全质量全面提高。完善轻工业标准体系,制订、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生产企业资质合格,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按照GMP(优良制造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更加健全,产品质量全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外市场。
  1.促进国内消费。总结“家电下乡”的试点经验,完善农村家电物流、销售、维修体系,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加快皮革、家具、五金、家电、塑料、文体用品、缝制机械、制糖等行业重点专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专业流通市场的作用。指导工商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加快市场需求信息传导,鼓励商贸企业扩大采购和销售轻工产品的规模。
  2.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产品花色品种,研发生产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的产品。生产与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教育医疗、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以及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等相配套的轻工产品。开发个性化的文体用品及特色旅游休闲产品。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3.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巩固美、欧、日等传统国际市场;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中东、俄罗斯、非洲、北欧、东南亚、西亚等新兴市场。一是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走出去”,在主要销售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二是建立经贸合作区,积极推进海外工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建设。三是继续支持外贸专业市场建设,建设针对东南亚、中亚、东北亚等地区的轻工产品边境贸易专业市场,在中东、北欧、俄罗斯等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中国轻工产品贸易中心,加强对外宣传,方便货物、人员出入境。四是发挥加工贸易作用,支持企业扩大加工贸易。
  4.健全外贸服务体系。建立轻工出口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管理服务平台和培训体系,以及质量安全案例通报、退货核查、预警和应急处理系统,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维护中国产品形象。简化轻工产品出口通关、检验手续,降低相关收费标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提高重点装备自主化水平。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突破重点装备关键技术,加快装备自主化。造纸装备重点发展大幅宽、高车速造纸成套设备。食品装备重点发展新型绿色分离设备、节能高效蒸发浓缩设备、高速和无菌罐装设备、膜式错流过滤机、高速吹瓶设备等,自主化率由40%提高到60%。塑料成型装备重点发展全闭环伺服驱动、电磁感应加热和多层共挤技术的挤出设备。工业缝制装备重点发展电控高速多头多功能刺绣机、电控裁剪整烫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比重由10%提高到50%,生产效率提高40%。
  2.推进关键技术创新与产业化。采取产学研结合模式,支持农用新型塑料材料、变频空调压缩机、高效节能节材型冰箱压缩机、隧道式大型连续洗涤机组、糖能联产、新型节能环保光源、新型微生物高浓废水处理复合材料、特色功能表面活性剂、新能源电池、污染物减排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设备的创新与产业化。建立重点行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立粮油、电池、皮革行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造纸、发酵、酿酒、制糖及皮革技术创新联盟。
  3.做好公共服务。完善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与开发、成果推广、产品检测、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1.提升行业总体技术水平。支持造纸行业应用深度脱木素、无元素氯漂白、中高浓等技术和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支持家电行业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关键部件生产线升级改造,实现高端及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产品的产业化;支持塑料行业绿色塑料建材、多功能宽幅农膜生产技术升级;支持表面活性剂行业推广应用绿色表面活性剂,实现绿色功能性产品产业化;支持五金行业传统加工工艺及设备升级,提高制造水平。
  2.推进企业节能减排。重点对食品、造纸、电池、皮革等行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食品行业加快应用新型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造纸行业加快应用清洁生产、非木浆碱回收、污水处理、沼气发电技术,推广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电池行业重点推广无汞扣式碱锰电池技术,普通锌锰电池实现无汞、无铅、无镉化,锂离子电池替代镉镍电池。皮革行业加快推广保毛脱毛、无灰浸灰、生态鞣制等清洁生产技术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规划,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推广《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中的轻工行业节能技术;支持食品、造纸、电池、皮革行业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体系软硬件建设。
  3.调整产品结构。支持发展市场短缺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自给率。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推进油料品种多元化,实施高效、低耗、绿色生产,促进油料作物转化增值和深度开发,新增花生油100万吨、菜籽油100万吨、棉籽油50万吨、特色油脂100万吨产能,保障食用植物油供给安全;继续实施《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新增木浆220万吨、竹浆30万吨产能,提高国产木浆比重,推动林纸一体化发展。
  (四)实施食品加工安全专项。
  1.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企业。对全国食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许可、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逐项检查,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有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非法进出口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2.全面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理清并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3.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督促粮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罐头、酿酒、发酵、制糖、焙烤等行业重点企业,增加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检验装备,特别是快速检验和在线检测设备。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监测系统和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4.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明确食品加工企业在原料基地、管理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加快制定和修订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粮食、油料、果蔬等重点食品加工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5.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及退市制度,建立食品召回中心,明确食品召回范围、召回级别等具体规定,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实可行。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申诉投诉处理体系,加强申诉投诉处理管理。
  6.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指导、行业组织推动和企业自律,加快建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开展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五)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实力。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国际参展、广告宣传、质量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提高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2.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实施本地化生产,拓展国际市场,扩大产品覆盖面,提高品牌影响力。
  3.完善认证和检测制度,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检测、认证结果的认可度,树立自主品牌国际形象。
  4.加强自主品牌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全社会保护自主知名品牌的意识和责任感。
  (六)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1.结合优化区域布局,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等条件的地区充分总结和借鉴产业集群发展经验,改善建设条件和经营环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着力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
  2.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要求推进产业转移。推动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电行业重点产品的研发、制造、集散,逐步由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向本区域内有条件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转移;引导制革和制鞋行业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利用其优势重点从事研发、设计和贸易,将生产加工向具备资源优势的地区转移;推进陶瓷和发酵行业向有原料优势、能源丰富的地区转移。
  同时,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产业转移成为“污染转移”。
  (七)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一是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快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快速处置以及产品追溯、召回和退市制度,严惩质量违法违规企业。二是落实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环节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三是建立规范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制度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四是完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检测装备水平。
  2.加快行业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制订食品添加剂、肉品、酿酒、乳制品、饮料、家具、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业新标准450项,其中食品添加剂等国家标准70项,家具和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业国家标准150项。修订塑料、五金、皮革、洗涤用品、饮料等行业标龄超过5年的标准550项。完善家电、造纸、塑料、照明电器、五金、皮革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制订和修订塑料降解、制浆造纸、皮革鞣制、电池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体系。
  (八)加强企业自身管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企业自律,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性。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决策、产品设计、资源配置、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市场开拓等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通过管理提高效益。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九)切实淘汰落后产能。
  建立产业退出机制,明确淘汰标准,量化淘汰指标,加大淘汰力度。力争三年内淘汰一批技术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造纸行业重点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和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关闭排放不达标、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厂。食品行业重点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味精生产工艺及装置。皮革行业重点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生产线。家电行业重点淘汰以氯氟烃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等产能和低能效产品产能。电池行业重点淘汰汞含量高于1ppm的圆柱形碱锰电池和汞含量高于5ppm的扣式碱锰电池。加快实施节能灯替代,淘汰6亿只白炽灯产能。
  四、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根据农民意愿和行业发展要求,将微波炉和电磁炉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并将每类产品每户只能购买一台的限制放宽到两台。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地震重灾区的支持力度。
  (二)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提高部分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三)调整加工贸易目录。继续禁止“两高一资”产品加工贸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取消加工贸易禁止。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节能的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限制。对全部使用进口资源且生产过程中污染和能耗较低的产品,允许开展加工贸易。
  (四)解决涉农产品收储问题。进一步扩大食糖国家储备。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企业收储纸浆及纸、浓缩苹果汁等涉农产品,缓解产品销售不畅、积压严重的状况。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装备自主化、关键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支持提高重点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节能减排、强化食品加工安全以及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轻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型轻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帮助轻工企业便利贸易融资,防范国际贸易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质量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为轻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建立和完善中央集中式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中心,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收费,落实债权人的担保权益。
  (七)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向轻工企业倾斜,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轻工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外市场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小型轻工企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
  (八)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尽快研究制定发酵、粮油、皮革、电池、照明电器、日用玻璃、农膜等产业政策以及准入条件,研究完善重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环保、土地、信贷、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相互衔接配合,充分体现有保有压的调控作用。
  (九)鼓励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认真落实有关兼并重组的政策,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给予优先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轻工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解决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定、贸易促进、行业准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轻工业经济运行及预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