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任、解聘办法

时间:2024-07-23 00: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任、解聘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


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任、解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其办公室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有关部门和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

(二)曾任审判员满三年;

(三)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

(四)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会工作或者其他法律工作满五年;

(五)曾任人民陪审员或者从事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满五年。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聘书,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仲裁员的聘任程序:

(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商请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

(二)仲裁员人选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仲裁员聘任审批表》;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员聘任审批表》后,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办理聘任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仲裁员每届聘期三年。

聘期届满决定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未续聘的,无须说明未续聘理由。

第九条 仲裁员在聘期内,职业、职务或者通信方式发生变化以及长期出国(境)的,应当及时通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或者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接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当事人选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办案期间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偏袒倾向的;

(六)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本案的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七)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因其它个人行为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职业道德,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考核不合格的;

(十)仲裁员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征收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59号


关于征收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请示》(宁环函[2001]51号)及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收太西集团公司大武口洗煤厂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请示的补充说明》(石环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煤矸石自燃应当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但经过覆盖等治理措施不再发生自燃的,不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二、对煤矸石自燃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可依据自燃煤矸石的数量,通过物料衡算的办法计算。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证监期货字[1999]5号)


  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发[1998]27号) 下发以来,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将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停业整顿和被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必须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二、对已发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督促其归还。对问题严重或出现客户挤提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除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并申请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公司的全部资产,以防止资金流失。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尽快平息事端,防止事态恶化。

  三、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客户保证金清退工作的指导,坚持先自然人后法人、先散户后大户的清退顺序。对于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的期货经纪公司,若股东单位挪用了客户保证金,其股东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清退。股东单位对挪用的客户保证金无法清退时,必须同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用其资产作担保,到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由法院执行。

  四、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当事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证监发[1999]10号)要求,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证券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保证不出现客户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

  五、各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经纪公司客户资金的清退工作应积极配合,优先退还停业整顿或被取消资格的期货公司保证金、会员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