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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6-24 04:0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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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库[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国务院批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自2001年试点以来,已在中央和地方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财政部于2002年开始探索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实施几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了大量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日益增强,违规金额和违规比例持续保持下降态势,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了预算执行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进程。一些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比照财政部的做法进行了试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表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管理都是预算执行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前移财政监督关口、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机制保障。

  总体来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这不仅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也不适应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亟需认真对待和加快改变。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监控工作,在2009年财政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建立各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二、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总体要求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紧紧围绕重大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着力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坚持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坚持有利于增强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主体意识、坚持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作用,统筹考虑,加快实施,争取2009年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三、建设完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工作平台和技术支撑,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控系统在预算执行监控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结合“金财工程”总体规划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特点,充分考虑系统建设的前瞻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全过程支付活动,保持并实时更新交易记录,确保实现预警高效和信息集成,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为加快推进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可免费提供给地方财政部门安装和使用,软件的实施费用和服务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已建立监控系统的省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大推广改造力度。

  四、建立健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运作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完善操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通过监控系统全面跟踪财政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的操作流程,动态监控每一笔财政资金支付的详细交易记录,包括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等,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即时通报违规情况,并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及主管部门的联动协作,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纳入动态监控管理。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按规范要求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五、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各种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新情况、新动态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挖掘根源、提出对策、反馈情况,充分发挥监控信息集中优势,及时快捷地为领导提供监控有效信息和决策参考,向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控情况,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规范合理,调动主管部门参与预算执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六、健全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国库内部控制管理,建立用款计划审批、资金审核支付、银行账户监管、财务会计核算、内部印章印鉴管理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财政国库机构内部资金审核岗位要与支付岗位相分离,资金支付岗位要与账务核算岗位相分离,监控岗位要与业务岗位相分离,会计岗位要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各个环节职责清晰,不得混岗串岗,不得擅减程序,完善财政国库内控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七、扎实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配套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队伍,完善机构建设,研究确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按照科学规范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加紧研究和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实现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工作目标。

  地方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和单位、代理银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大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监控人员和代理银行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务操作能力。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确保本级2009年初步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现场推广交流会、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财政部对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整体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生产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生产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为了充分利用双方所取得的生产技术成果,促进两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双方就生产技术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和友好互助的原则进行生产技术合作。在商定生产技术合作项目时应条件互利、合理分工,并互相传授技术、提供技术资料和生产工艺。

  第二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共同研究、设计和试制、生产新产品及生产装置;
  二、互相提供配套产品和零部件,各自组装或共同组装;
  三、分工生产单项设备或成套设备,满足双方的需要,并根据可能向第三国出口;
  四、经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商谈,还可确定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合作项目及实施办法,将由双方专家互相进行考察,经过技术和商务谈判,并由双方相应机构签订合同确定。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专家们建议的合作项目,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商谈,成熟一个确定一个,根据目前情况可以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项目(见附件一),双方将尽早互派专家进行考察谈判,协商一致后分别签订合同;
  二、第二类项目(见附件二)双方将采取措施,加强专家间的协商与考察,为进行技术和商务商谈创造必要的条件。
  今后双方还可陆续提出商谈新的合作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互相提供的设备、材料、零部件、技术文件和共同生产的产品等,均按国际市场价格议价,并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六条 按上述第二条商定的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国家银行设立生产合作瑞士法郎帐户。每年结算一次,其差额转入两国贸易帐户进行清算平衡。具体记帐结算办法,由双方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双方在商定的生产合作项目范围内互相提供的设备、材料和零部件,均在各自口岸(FOB)交付,具体交接事宜,由双方相应机构签订项目合同时商定。

  第八条 为实施商定的生产合作项目,双方可互相聘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机构另签合同确定。其生活和工作条件,按照中罗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关于互相聘请和派遣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互派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双方应为互相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在合作中共同取得的技术成就保守秘密。

  第十条 本议定书在中罗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双方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期满时,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和其它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①附件略。②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 登 奎           格·奥普雷亚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发(2001)23号



现将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精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编报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1〕20号)要求,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落实好今年的招生计划。国家下达招生计划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二、要切实落实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专科教育统一的发展政策,加大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宣传力度,努力改善其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提高学生报到率,树立高等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形象。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等教育质量,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正确处理好规模发展与条件保障的关系,保证高等教育的规格和质量。
四、认真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维护高等教育的声誉,严禁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对个别地方违反上述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其学生的高等教育学历。请各有关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清理和检查。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严肃处理此类严重违法、扰乱办学秩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曝光通报批评。
对在《高等教育法》颁发实施前,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小教班”、“高职班”要采取措施,加快收缩招生规模。
五、各地对已经确定的“黄”牌学校,要加大力度改善其办学条件,视条件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对于已经连续两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凡连续三年的“黄”牌学校,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招生计划的各项管理工作,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跨越隶属关系下达或调整招生计划。部门所属高校不能接受地方下达的招生计划。
七、请各地、各部门将下达的所属普通高等学校2001年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抄报教育部、国家计委。
附件: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略)


20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