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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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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办发〔2008〕81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

第三条 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是全州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州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州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企业,由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由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州有关节能规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企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二)督促检查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省、州有关节能规定;
  (三)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四)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督促检查考核用能企业节能降耗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监督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进行节能监测;
  (七)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八)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州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并定期发布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七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节能工作负总责。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考核奖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宣传培训以及奖励等,并按年度递增。
  第十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提升生产技术水平,优化生产工艺,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第十一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并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要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要合理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将能源统计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州重点用能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列入省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一次能源统计报表,同时报送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积极开展节能教育,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节能培训。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本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七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应经节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对在节能发明创造、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第十九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应根据省、州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使用最新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控制本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电耗,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州统计局提供的企业产品产量结合有关单位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核算出企业的综合能耗(标煤)和电耗,并折算成原煤。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应根据本州实际情况,设立州节能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州煤调基金办将根据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州内企业原煤消耗量核算州内企业用煤。超限部分由州煤调基金办和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追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州财政局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并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中划转进入州财政局设立的州节能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州三电办根据年终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州内企业综合电耗分配给企业用电量,并实行限额供电,超额部分用电在国家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参照淘汰类产业的规定实行差别电价。由州三电办和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追缴,上缴州财政节能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的规定及十个远郊区、县房地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报的房屋重置价格取值请示,现将各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的补偿幅度及全市房屋拆迁中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通知如下:
一、通县、大兴、昌平、顺义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80%掌握;密云、怀柔县、门头沟、房山区按房屋重置价格的70%掌握;延庆、平谷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60%掌握。
二、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按附表1执行,其中远郊区、县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需乘以房屋重置价格补偿的幅度。
三、私有树木的材值补偿价格按附表2执行。树木所有都需要留用的材树,只计算其材树砍伐费。砍伐费按材树直径标准每厘米1—2元(包括远输费),由所有者自行砍伐。
四、果树另加计产值补偿费,补偿标准为:鲜果树按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5至6倍计算,干果树按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7至8倍计算。未结果的幼树按实际情况适当作价。

附表1

房屋附属物价格表
单位:元
-----------------------------
|项 目|单 位| 价 格 | 备 注 |
|---|---|-------|-----------|
|棚 子| 个 |200-950|简易棚子应低于200元|
|---|---|-------|-----------|
|厕 所| 个 |50-500 | |
|---|---|-------|-----------|
|猪 圈| 个 |150-550| |
|---|---|-------|-----------|
|鸡兔窝| 个 |20-100 | |
|---|---|-------|-----------|
|锅 台| 个 |20-100 | |
|---|---|-------|-----------|
|高 灶| 个 |100-300| |
|---|---|-------|-----------|
|火 炕| 2| 70 | 2 |
| | m | | 含烟囱,按m 计 |
-----------------------------

附表2

私有树木补偿价目录
元/立方米
-----------------------------------------------------------
| | | 径级20~28公分 | 径级30~38公分 | 径级40公分以上 |
| 树 种 | 材 长 |--------------|--------------|--------------|
|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 |1~1.5米|538 |428 |344 |571 |454 |370 |622 |496 |395 |
|榆、松、黑|------|----|----|----|----|----|----|----|----|----|
| |2~3.5米|746 |613 |487 |815 |655 |521 |882 |706 |563 |
| |------|----|----|----|----|----|----|----|----|----|
| |4~5.5米|899 |722 |580 |958 |746 |613 |1033|823 |655 |
|槐、 桑|------|----|----|----|----|----|----|----|----|----|
| | 6米 |911 |790 |630 |1050|840 |672 |1142|916 |731 |
-----------------------------------------------------------

续表
-----------------------------------------------------------
| |1~1.5米|462 |370 |294 |496 |403 |319 |538 |428 |344 |
|大青杨、 |------|----|----|----|----|----|----|----|----|----|
| |2~3.5米|664 |529 |420 |714 |571 |454 |746 |613 |487 |
| |------|----|----|----|----|----|----|----|----|----|
| |4~5.5米|781 |622 |496 |840 |672 |538 |899 |722 |580 |
|洋槐、椿 |------|----|----|----|----|----|----|----|----|----|
| | 6米 |857 |689 |554 |924 |739 |588 |991 |790 |630 |
|-----|------|----|----|----|----|----|----|----|----|----|
| |1~1.5米|680 |546 |428 |722 |580 |462 |790 |622 |504 |
|豆青槐、 |------|----|----|----|----|----|----|----|----|----|
| |2~3.5米|966 |773 |622 |1025|823 |664 |1126|890 |722 |
| |------|----|----|----|----|----|----|----|----|----|
| |4~5.5米|1142|916 |722 |1226|974 |781 |1319|1050|840 |
|白 槐 |------|----|----|----|----|----|----|----|----|----|
| | 6米 |1260|1008|806 |1344|1075|857 |1453|1159|924 |
|-----|------|----|----|----|----|----|----|----|----|----|

| |1~1.5米|370 |294 |235 |395 |319 |252 |420 |336 |319 |
| |------|----|----|----|----|----|----|----|----|----|
| |2~3.5米|529 |420 |336 |563 |454 |361 |605 |487 |386 |
| 桦 |------|----|----|----|----|----|----|----|----|----|
| |4~5.5米|622 |496 |395 |664 |529 |420 |714 |571 |454 |
| |------|----|----|----|----|----|----|----|----|----|
| | 6米 |680 |546 |437 |731 |588 |470 |790 |630 |504 |
|-----|------|----|----|----|----|----|----|----|----|----|
| |1~1.5米|1126|899 |722 |1210|966 |764 |1302|1050|832 |
| |------|----|----|----|----|----|----|----|----|----|
| |2~3.5米|1613|1294|1033|1730|1386|1100|1865|1495|1193|
| 黄柏 |------|----|----|----|----|----|----|----|----|----|
| |4~5.5米|1898|1520|1210|2033|1630|1302|2192|1747|1394|
| |------|----|----|----|----|----|----|----|----|----|
| | 6米 |2083|1663|1327|2234|1789|1428|2402|1924|1529|
|-----|------|----|----|----|----|----|----|----|----|----|
| |1~1.5米|848 |680 |546 |907 |722 |580 |983 |790 |622 |
| |------|----|----|----|----|----|----|----|----|----|
| |2~3.5米|1210|966 |781 |1302|1042|823 |1403|1126|899 |
| 红柏 |------|----|----|----|----|----|----|----|----|----|
| |4~5.5米|1428|1142|907 |1529|1226|983 |1646|1310|1050|
| |------|----|----|----|----|----|----|----|----|----|
| | 6米 |1562|1252|1000|1672|1344|1067|1806|1445|1151|
|-----|------|----|----|----|----|----|----|----|----|----|
| |1~1.5米|647 |521 |412 |680 |546 |428 |722 |580 |462 |
| 梨、 |------|----|----|----|----|----|----|----|----|----|
| |2~3.5米|924 |731 |588 |966 |773 |622 |1033|823 |664 |
|核桃、枣 |------|----|----|----|----|----|----|----|----|----|
| |4~5.5米|1092|865 |689 |1142|916 |722 |1226|974 |781 |
-----------------------------------------------------------
说明:
一、计算标准:
1.不分何树种均按胸径计算,分支点低于胸径的按地径计算。
2.材长尺寸:从分支点量至地面。
二、缺陷允许限度:
一等树木不允许有节子(活节、死节)、内腐(空心、铁眼)、外腐、大弯曲、裂纹等。
二等内外不腐无裂纹。
三等除上述外均列为三等。
三、死树不计价。
四、本表系立方米价格,计算树价时,根据材长、径级按《材积表》折合计算。



1997年5月7日

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19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定和省财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不包括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规定的执收部门(单位)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

执收部门(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则 费许可证》和价费员证入

第五条 执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多收、少收、擅自减免或截留。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规定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缴入同级国库外,其他基金和收费全部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执收部门(单位)或受托代征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年终不得留余额。

第三章 减免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范围为: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减免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确需减免的;

(三)有特殊困难必须减免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由执收部门(单位)批准减免的,由执收部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减免。

国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规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市垃圾处理费、防洪保安资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的减免,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执收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执收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市长召集常务副市长、协管副市长和财政局长研究审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十三条 既是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又是使用部门(单位)的;应当分别编制经费预(决)算和基金(收 费)预(决)算。

第十四条 执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不得擅自提高比例。支付给代征部门(单位)的手续费,一律实行先入库后提取;不得由代征部门(单位)自行提取。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每年组织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

第十六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执收部门(单位)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所辖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子。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