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15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的具体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材料及审批处理问题
由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统发〔1997〕1号)下发时间较晚,许多项目的上报材料中缺少该文的附表,请各有关单位在初审汇总时注意把关,不要遗漏。上报渠道和原则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抓紧进行未上报企业材料的上报和已上报企业材料的补齐工作,所有企业材料(包括需补办补报的材料)的上报时间,如无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1月30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将按地区或部门一次性办理审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办法
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中: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拨款。
三、关于出资人问题
(一)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债权债务划转地方后,由地方自行决定转国家资本金事宜。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按由地方(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来进行处理,财政部专用投资室不再代行出资人的职能,其出资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由原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项目,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暂由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
(三)其他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即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能。
四、关于对安排给集体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已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或股份有限公司和1997年底前可完成改制工作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计投资〔1996〕2801号文件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查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对未改制的集体企业,必须按期归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不办理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五、关于对未按规定申报材料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单位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未按期到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等部门办理有关申报转国家资本金(拨款)材料的企业(或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未改制集体企业,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中所签定的还款期按期归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已超过合同还款期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限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对不能按期还款和期限内不能还清的,相应从1998年下达给该行业的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中核扣。请将有关执行情况于1998年1月10日前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
、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市经贸委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
一监制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市经贸委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市经贸委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
;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
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
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委托淄博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
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
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
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