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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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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审发〔2008〕33号 2008年2月15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审计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要求,也是审计机关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务公开总体部署的具体体现。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计结果通报办法由省审计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发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6年全国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标本兼治,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为促进公平竞争、净化消费环境、扩大内需提供保障。
  一、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继续实施全国食品放心工程规划,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资源共享,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
  (三)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要将农村食品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抓出明显成效,通过集中整治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督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具体行动方案另行印发。
  二、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四)制定实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阶段性目标,提出强化执法、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推动法律法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落实和推进地方人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五)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地都要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一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同时确定一个工作班子。
(六)进一步推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和国际合作;充实和加强基层版权、专利、文化、公安和工商专业执法力量。
  (七)建立健全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对策研究,进一步扩大对外宣传和交流。办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
三、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八)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直销,查禁传销。要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九)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务求摧毁传销网络。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严防传销进入学校。要多形式、多渠道充分揭露传销的伎俩和伪直销的操作手法等,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和欺诈本质。
  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四、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中的欺诈行为,务必在整治虚假促销方面见到实效。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公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要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密切配合。
  (十一)建立反商业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反商业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行为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行为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开展反商业欺诈行为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向农村贩卖假冒伪劣消费品等坑农害农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建材、汽车配件、烟酒、边销茶以及烟花爆竹等产品及其商标和包装物的违法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整治,查禁走私和以旧充新手机。
  (十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建立打击走私贩私的长效机制。
  (十四)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维护财经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电力价格的专项检查,整治商业促销和通信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十五)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十六)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抓好安全生产。
  六、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
  (十七)针对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治理生产源头、完善市场监管、强化食品安全、打击商业欺诈、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竞争秩序以及有关社会公共安全等立法建议,推动反垄断法出台,完善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出台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法律法规。
  (十八)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提高执法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下移监管重心,加强基层执法。认真落实加快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移送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行为,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问题,对在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重大案件,要继续实行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制度。
  七、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
  (十九)坚持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日常宣传与专题报道、正面引导与批评曝光、传统手段和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相结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食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打击传销等工作内容,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宣传。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通过“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计量信得过”、“价格诚信”、“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纳税”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新风尚。发挥好有关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整规”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针对市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对于那些搞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整规办要做好督查、协调、指导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监字[2006]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鲁教监字[2005]6号印发)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定期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进一步促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脚踏实地,干事创业,推动全省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三条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二章 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评议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重要任务和本厅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开拓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承担的教育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资金使用、质量管理、服务协调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二)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是否建立健全并认真实行了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和服务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在人事、计划、招生、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科技成果的评审与奖励、特级教师评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大宗物资采购、基建招投标,以及以本厅名义开展的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等方面是否按规定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四)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有无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是否存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五)作风建设和文明服务情况。是否按照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省政府和本厅规定要求;审批事项较多的处室、单位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人员是否能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是否存在冷、横、硬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六)规范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和工作程序能否协调运转,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有效,重大决策、重大问题能否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是否存在主观武断,擅自行事的问题;处室、单位内部是否存在纪律松懈、工作懒散、迟到或早退现象。
(七)廉洁行政情况。处室、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 “第一责任人” 是否承担了“一岗双责”的责任,是否将党风廉政责任分解到岗、到人;是否严格执行了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工作人员有无发生违纪违法或其他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六条 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自查自评,处室、单位考评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一)自查自评。由处室、单位、个人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本处室、单位、个人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分别填写《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评议表》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考核评议表》,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二)处室、单位考评。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进行考评。听取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汇报,查看各处室、单位行政效能制度和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和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情况。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效能评议(全厅范围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对象为厅机关除厅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科级单位负责人),填涂《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进行评议。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按单位分别组织进行。
(三)社会评议。根据各处室、单位和个人职能分工的不同,由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向不同的服务对象、上级主管机关、各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进行评议。
(四)确定等次。由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全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情况,根据综合评价优秀率,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位次,结合平时行政效能考核情况,报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评议等次。

第四章 考核评议等次

第七条 考核评议等次按下列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良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综合评价优秀率位次列前15%的。
(二)良好等次:综合评价优秀率位次列15%—30%的。
(三)合格等次:除优秀、良好、不良等次之外的。
(四)不良等次:综合评价不良率在30%以上的。
第八条 相关条件
(一)处室、单位和个人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采取改革创新措施,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其工作经验在全省或全国得到推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相关等次。改革创新项目由各处室、单位和个人申报,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确定。
(二)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1、因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致使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没有全面完成的。
2、因工作效率不高或工作失误,致使办文、办事出现差错或延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履行职责时发生问题或出现差错,被群众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的;被省委、省政府领导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引发行政诉讼,致使本处室、单位乃至本厅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5、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致使本处室、单位出现违反教育法规、工作纪律、财务制度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廉洁自律方面被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7、在配合监督检查方面。向监察机构提供本职工作的重要情况、信息资料不够及时,不能主动通知监察机构对有关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发生不良问题的;配合和支持监察机构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不积极主动的;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群众投诉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并反馈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良等次:
1、因疏于管理或工作失误、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给国家或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
2、在履行职责、行政管理中,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被省委、省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
3、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廉政建设等问题,致使厅机关在评比或评先活动中被“一票否决”的。

第五章 考核评议的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干部奖惩、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被评为行政效能优秀、良好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表彰,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良好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每人给予800元奖励,个人不重复受奖;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授予“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或个人三等功一次。
第十一条 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奖金1000元,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作为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由省教育厅进行通报。年终工作总结确定为先进集体的处室、单位和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受嘉奖的人员,一般应从行政效能考核评议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中产生。
第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在厅党组领导下,成立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负责全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评议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