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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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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2008年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8年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008年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线,以建设交通行业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交通干部职工素质为重点,广泛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和“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全面推进交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交通“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交通、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基础。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交通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学习十七大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论述和做出的战略部署,对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紧密联系交通改革和发展实际,紧密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展和谐文化实践,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把全行业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努力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

(二)大力推进交通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是当前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建设交通行业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努力在全行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价值理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巩固和发展行业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强对交通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先进典型,努力构建和谐文化,加快提炼行业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扎实推进交通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三)提高交通“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的高度,使广大交通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增强做好“三个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工作实践中提高做好“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拓展交通服务领域,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

二、兴起“迎讲树”活动新热潮,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文明规范的交通环境

(一)兴起“迎讲树”活动新热潮,继续实施“交通服务设施改善工程”等六项工程,适时组织对“迎讲树”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调研,总结典型经验,宣传先进事迹,开展“迎讲树”交通形象展示活动。

(二)培育知礼仪、重礼节的文明风尚,广泛开展“文明礼仪伴我行,争做文明使者”主题实践活动,把文明礼仪知识教育转化为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的实际行动。

(三)继续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推进文明乘车,文明出行。进一步提高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改善窗口单位的服务条件,优化行业服务手段,确保服务设施完好、功能齐全、整洁美化、便利实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积极推行码头、车站文明行为守则,创造规范有序的公共秩序,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四)广泛开展优质规范服务活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推行服务承诺,组织开展“争创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争做文明优质服务标兵”活动,不断提高交通行业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在奥运会前和奥运会期间着力优化交通环境,做好交通服务。

三、以“学树创”活动和学习宣传交通行业全国道德模范为着力点,开展丰富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一)表彰一批抗灾保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适时命名表彰在处理其他突发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全国先进典型,争取将抗灾保通先进典型群体(或个人)、青岛港农民工皮建军、苏通大桥等作为重大典型推向全国,进一步完善青岛出租车“红飘带”先进事迹,适时在全国交通行业进行宣传。争取在海事、救捞系统树立起一个全行业典型,积极创造条件推向全国。

(二)深入开展向交通行业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要以弘扬2007年由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表彰的交通行业全国道德模范先进事迹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努力把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格传播到车、船、港、站和工地,在全行业内形成学习模范、人人争当模范的热潮,引导交通干部职工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为促进交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交通营造良好的交通行业文明风尚。积极做好新的公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的选树和推荐工作,从基层抓起,层层推出一批品德高尚的先进人物,确保明年评选表彰的交通行业全国道德模范优中更优。

(三)实施交通职业道德建设工程,强化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广泛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共铸诚信交通”主题活动,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

(四)组织开展交通行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系列主题活动,总结回顾改革开放30周年以来交通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开展交通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的复查工作,推广交通行业规范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在窗口单位、公共服务部门开展服务竞赛活动,为人们提供周到、细致、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深化拓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配合中央文明委,积极开展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精心策划、周密组织、严格程序、优中选优,推荐一批能够代表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果的文明单位,把评选表彰的过程变成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发展的过程。继续开展文明施工和文明样板路、文明样板航道、文明安全航区、文明行业等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创建活动,与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的复查和申报表彰工作。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当好人民公仆”活动和“文明执法”活动。

四、加强交通文化建设,完成交通文化建设研究工作,深入开展交通文化建设实践活动

(一)抓紧做好交通文化建设研究工作,力争上半年完成全部课题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形成一批交通文化研究成果。

(二)加强交通文化建设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交通文化建设成果展示、交通文化建设论坛及其他形式的成果推介活动,适时组织召开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会议。

(三)确定一批交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积极开展交通文化建设研究成果的推广实践工作。

(四)实施交通文化建设“五个一”工程,继续做好交通文化建设调研,初步建立交通文化建设成果基础资料信息系统。

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着手组织研究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创建评比表彰测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完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着手组织开发精神文明建设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管理信息系统。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3年6月25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规章的起草工作,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起草或者主持起草规章;

(三)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

(四)负责规章的公布、上报备案、解释审查;

(五)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规章制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保证立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规章制定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议指标体系。

市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公告。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制定立项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制定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自行提出规章制定项目。

规章制定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建议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拟申报的规章项目组织立项论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制定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立项论证的,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自行组织论证。

对起草难度大、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以及市政府直接拟定的规章项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立项论证。

未经立项论证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条 立项论证组织单位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立项论证,形成报告: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包括是否必须以规章形式来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国家、省、市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等;

(二)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规章立法权限等;

(三)制定规章的可行性,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理顺,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

(四)制定规章的预期效果,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规章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申报规章制定立项申请,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提交立项论证报告、有关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立法参考资料等。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立项论证情况,对规章制定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建议进行审查,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召开论证会,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计划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确定计划完成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的调研项目。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时间等。计划完成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30日前报送审查稿;调研项目,应当于本年度4月30日前报送调研计划,并于10月30日前报送调研报告和规章初稿,未按时报送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起草单位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整计划项目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因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增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说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报送规章制定立项申请和有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论证,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单位承担。起草单位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并与有关规章的内容协调和衔接。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起草规章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主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的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的份数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书面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附有论证会、听证会记录;

(五)有关法律依据和立法参考资料等。

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询意见情况和分歧意见协调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0日内补充。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的内容协调、衔接;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征求意见是否全面,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起草程序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一)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的;

(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三)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四)有关部门对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五)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制定规章的。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修改规章,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规章中拟定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征求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并可以委托其对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初步修改后的规章送审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要求时限返回市政府法制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同无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经过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说明,提出处理意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经有关单位会签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说明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等。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条 规章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讨论中提出的询问负责解释,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议获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政府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规章经市长签发后,《吉林市政报》、《江城日报》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吉林市政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公共安全、应急抢险等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规章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涉及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说明。

第三十六条 规章公布施行两年后,实施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就规章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的实施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拟定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政〔2006〕56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市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并参与管理和监督其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或组建的、政府委托或指定的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建投公司、城建重点办等)以及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市、区政府共同出资的,其出资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采用代建制的政府公益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在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内容并承担涉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
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增减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建投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并对调整方案作出说明,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变更或调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二)变更或调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项目分管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单项建设工程的各种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含10%);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内的(含8%);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内的(含6%);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含5%),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由项目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二)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上的;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
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上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凡经批准变更和调整投资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前款所称单项工程包括独立的工程标段。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各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加强责任意识,规范合同外经济签证和技术变更签证。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的设计文件;
(二)设计单位须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提交工程文件。因勘察、设计的过错原因需要变更投资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以节约投资。
第九条市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或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2.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概算文本5套;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正式文本5套,简本10套);

3.项目工程量清单(包括数量、定额、单价、金额);
4.拆迁费用估算清单;
5.根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前7天,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文本5套,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条市发改委建立全市投资概算评审专家库,市投资概算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同时兼任市招标投标专家评审库中的专家,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大小等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对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按程序经市发改委审查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专家评审费用原则上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项目法人或投资方在召开评审会之前支付。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由市政府采购代理处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应当根据项目预算数进行招标,并将项目预算数作为招标的上限予以控制。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进行审价。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供项目审价所必需的项目资料,并由出资方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审
价机构进行审价。
拟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部门必须通过合同约定中介审价机构在一个月内完成审价。
第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结果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备案;项目法人根据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确认批复办理结转固定资产手续;审计部门要按每年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样对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部门原则上要对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政府性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决算价超过中标价的项目要进行分析,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政〔2006〕5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维护,除日常建设维护费用外,大额专项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投资)均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按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