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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有关意见

时间:2024-07-11 20:4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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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有关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办财函〔2007〕10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有关意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将重庆设立为国家级城乡商贸统筹发展试点区的请示》(渝商委文〔2007〕67号)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部积极支持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

  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目前试验区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加强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是试验区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努力把重庆市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对于优化我国区域商贸发展布局、促进区域商贸协调发展、探索全国特别是西部地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道路、解决我国区域和城乡商贸发展不平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重庆市加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相关工作,我部将积极予以支持。

  二、有关具体支持措施和意见

  结合我部职能,我部初步考虑从以下方面给予具体支持:

  (一)支持重庆市加强商贸立法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重庆市地方商贸立法先行,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商贸发展需要,对特定区域先行启动立法工作。支持和帮助重庆市根据我部发布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形成对部门规章的有益补充。鼓励重庆市商务主管部门完善市场流通领域体系建设。我部在研究内贸立法的过程中,将把重庆市作为重点调研地区,深入听取重庆市意见。同时,将考虑把重庆市作为相关法规规章的试点地区。在内贸领域新出台立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中,我部也将加强对重庆市的指导和支持。

  (二)支持重庆市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一是支持重庆市制定和完善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重庆市根据《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结合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完善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充实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等子规划,我部将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是继续支持重庆市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2007年,我部批复重庆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15家,核准农家点建设规划1500个,是2006年实际建店数的1.6倍;农家店单店补贴标准也由2006年的每个乡级店4000元、村级店5000元统一提高到6000元。2007年,我部还将会同财政部,在核准“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和安排资金方面,继续对重庆市予以支持。

  三是支持重庆市发展社区商业。我部自2006年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目前共有全国社区商业示范区153个,其中重庆市有2个。2007年,我部将继续推动此项工作,建议重庆市积极参与,我部将加强对重庆市社区商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验收。

  四是支持重庆市发展现代商业物流。2007年下半年,我部将开展现代物流示范工程认定工作,推出一批现代商业物流示范项目,带动全国商业物流的发展。目前有关标准和方案正在制订完善中。我部将充分考虑各地物流业发展差异,并对重庆市物流中心建设给予重点关注。

  五是帮助重庆市发展会展经济。我部将支持重庆市办好中国重庆投资洽谈及全球采购会,积极引导和鼓励国际、国内有影响的会展活动在重庆举办,共同打造重庆国际性会展城市品牌。

  六是积极支持重庆市传统服务业创新发展。我部将重点关注重庆市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采集相关信息,总结推广重庆市传统服务业发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大力支持和促进重庆市传统服务业创新发展。

  七是积极支持重庆市作为我部运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重点地区。

  八是积极支持重庆市商社集团跨区域购并,做强做大。

  (三)支持重庆市加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通过提升农村商务信息化应用水平,帮助搞活农村商贸流通,引导和方便农民销售农副产品,促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目前我部已将重庆市列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试点建设单位,予以重点支持。

  三、将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纳入部市合作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城市机制

  2007年5月,重庆市汪洋书记和王鸿举市长致函我部薄熙来部长,建议加强重庆市与商务部合作,探索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城市,我部对此表示支持。目前,双方正在筹备签署部市合作机制备忘录。有关加强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事宜,可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在备忘录中,作为部市合作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城市的具体内容加以研究和推进。

  四、我部将密切关注重庆市商贸发展并及时提供指导

  建议重庆市立足本地实际,充分用好现行政策,认真做好各项商贸工作,努力探索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之路。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密切关注重庆市商贸发展情况,并在职能范围内,尽力提供指导和帮助。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现公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顿城市交通秩序,构建“珠江源大城市”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曲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曲靖城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三轮摩托、货车、拖拉机、畜力车进入环城东路(含)以西,建宁东西路(含)以南,长征南北路(含)以东,麒麟南路与花柯路平交路口以北的城区。

第三条 禁止人力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于7时30分至21时30分进入麒麟东路、麒麟西路、麒麟南路、南宁东路、南宁西路、文昌街、廖廓南路、翠峰路。

第四条 残疾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代步车除外)须喷涂或悬挂统一标志后方可在环城东路以东、花柯路以南的居住小区内行驶。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城区通行证(“准”字号牌)后方可驶入城区。

第六条 麒麟南路、廖廓南路无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及其它需要禁止车辆左转的路口禁止左转。

第七条 禁止车辆在城区无停车泊位的路段乱停乱放。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大门两侧无停车泊位的禁止停车。

第九条 禁止公交车、出租车在指定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或站内长时滞留。

第十条 长途客运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沿途揽客。

第十一条 为减少噪声污染,城区禁鸣喇叭。

第十二条 禁止两人和两人以上骑乘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行人须走人行道,横过街道须从人行横道、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通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建部门批准,严禁占道经营及非交通占道。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通告所称的城区是指曲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

第十七条 本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66号




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指导各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的实施和管理行为、引导企业和科研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及其技术开发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根据《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认定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汽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主导路线是:采用无铅汽油、闭环电控供油和尾气催化转化器。因此,今后我局重点开展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认定。

  对汽车电子点火器和汽车磁化节油净化器等节能减污产品,我局不再进行认定,由市场、用户自行选择,已获得认定的该类产品,经复查合格的,延期至2000年底。

  二、新的《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认定技术条件》已批准发布,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排气催化转化器必须通过技术认定,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和使  用。与新生产车配套的催化转化器,可在新生产车进行一致性检查的同时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另行通知。

  三、对在用汽车进行排放污染控制技术改造,是一种补救措施。各地方环保部门可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在用汽车提出需进行排放污染控制技术改造的车型;由该车型的生产厂提出技术方案和措施,报送我局;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认定后,方可由原生产厂组织实施,各地方环保部门监督实施。

  四、各地方环保部门在汽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加强执法监督。各地方环保部门不得对已获国家认定的产品进行重复认定,不得指定或强制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对未开展认定的与汽车污染控制相关的产品不得强制要求认定。

  五、汽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贯彻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过程中,一定要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的实际效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