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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0:4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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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格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1〕288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2号)、《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3号)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保存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材料,并向被考核生产企业出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样式见附件)。

  二、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国药监械[2007]239号)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考核单位应保存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材料,并向被考核生产企业出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和《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需进行研制情况核查时)。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应按规定提交上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或《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和《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作为相应类型的质量体系考核证明文件。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阅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

  四、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样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编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样式)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
□ 《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 《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对该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考核结论为:
□ 通过考核 □ 整改后复核 □ 未通过考核

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基本情况

XX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基本情况
编号: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考核品种 注:填写考核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注册证号(如有)
考核依据
考核时间
考核结论 注: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考核基本情况和考核评定结果
主要不合格内容
考核单位 XX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年 月 日
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群体性上访演绎而成,一般以合理的诉求、非法的方式,群体参与、扩大事态、激化矛盾、制造影响、加剧冲突为手段,以参与人数多、诉求标的高、处置难度大、耗费大量精力为特征,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铜梁县公安局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在处置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的棘手的难点和问题,探索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对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启示和思考。
一、我县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及特点
今年以来,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中,群体性事件成为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执法过错等方面,个别人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挑唆,聚集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采取集会、集体上访等方式,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采取过激手段,以求解决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我公安机关通过对近期发现的如原xx部队退伍军人、沿井村村民的多次集访和闹事、原民办教师、老知青、移民集访等xx余件闹事苗头和xx余起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都在xx人以上。我局在处置过程中做到了快速反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有关部门作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和事态的扩大,确保了全县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根据对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几个带共性的特点:一是具有复杂性。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是非、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从合理的诉求发展到非法的方式,致使少数上访者无理取闹。因此,复杂性与合理性互为表里、相互交织。二是具有利益性。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多人聚集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非政治性。大多数群体性矛盾尽管有些转化为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非常激烈,社会影响也很大,当事人的要求过高,但大多具有合情合理的因素,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所以一般属于根本利益一致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四是具有渐进性。任何突发事件都有酝酿、发展、蔓延、爆发的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能没有前兆或没有准备。事件规模越大,涉众越多,其准备的过程就越大,时间就越长。因而,我们一定要发动基层组织,及时发现苗头,提高未雨绸缪的能力,将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具有多变性。由于引发矛盾的因素具有多层次性、多发性。如个体性矛盾由于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妥当就可能变成群体性矛盾;群体性矛盾由于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就可能转化、激化,成为突发性事件,因而,我们要注重群体性矛盾的多变性,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情况,积极化解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妥善解决。
(二)处置策略及经验
一是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力保障。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我们在工作中都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坚持各方配合、多方施策。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多方施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
二是依靠基层治保组织,发挥骨干作用,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先决条件。基层治保机构组织健全,治保人员作风正派,处事公正,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得到广大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就能够及时制止事态的扩大。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三是依靠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缓解矛盾激化的有力武器。当前不论是农民或是个别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其严重程度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与上访群众有利益关系的个别机关干部素质低下、阳奉阴违、利用对政策法律的一知半解,挑唆、鼓动、策划群众闹事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因此,加大对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要改变生硬灌输和走过场的做法。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干部教育和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提高质量,从而不断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灵通情报信息,及时掌握动向,做到防范于未然,发现事态能够迅速制止,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灵通信息、情报准确,能够做到防范于未然。因此,要形成公秘结合,专群结合,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动向,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五是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坚持慎用警力,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开展队伍整训、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对一些业务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鲁、随意动手打人,“吃了原告吃被告”、唯利是图、时常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工作人员言行不当激化矛盾。
六是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成功方法。在实践中,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在整个处置中,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在现场采取克制和忍让的态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有效防止授人以柄,激化矛盾和酿成新事端等问题的发生,保证整个处置过程是在有理、有节、有序的情况下进行。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从近年来我县依法妥善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来看,有一定的成功经验,摸索出了一定处置规律,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难点和问题,给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置工作带来相当难度。
(一)事前预防和化解至关重要,如果矛盾升温,处置难度就会增大。群体性事件真正突发性的并不多,有的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集体上访,有的发出群体聚集的信息等。许多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表明,群众矛盾严重激化也有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如果在群众个体上访阶段国家工作人员态度冷淡、处置不当、处置不公,矛盾冲突极易激化。把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着眼点。既要高度关注显性热点难点问题,从中寻找苗头和倾向,又要高度重视隐性热点难点问题,慎防矛盾转化成显性、激化成严重冲突。
(二)处置不当、处置不公已成为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并激化的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由直接、相关的物质利益矛盾引发,少量的是由涉及公平、民主权益保障以及文化因素引发。当前我县呈显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呈隐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干群矛盾、执法不公、分配不公等基本权利不公等。因而,干部与群众的矛盾冲突正在成为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这一矛盾冲突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干部,在某种意义上说:干部个人的政治业务素质、亲民爱民思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职业道德规范等等都是决定因素,如果没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没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必定留下隐患。
(三)动向把握不准,情报信息不灵,就会导致群体性处置工作被动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素质低下、无理取闹、故意刁难、乘机寻衅滋事的群众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易引起社会同情,使情报信息收集的难度不断加大。但更主要的是我们的工作不到位,一些基层干部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缺乏认识,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缺乏敏感性,甚至不愿意提供情况。一些干部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现象见惯不怪,没有积极主动地收集掌握当地的不安定因素。在一些容易引发事端的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尚未建立,导致情报信息和阵地控制工作十分薄弱。发生群体性事件后,我们的力量往往沉不进去,难以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高质量的情报信息,造成处置工作的被动。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近年来,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管理和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群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就会有组织的进行集体上访,因此,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
(五)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利益冲突调停不公正,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风险更大,尺度难以把握,是执法部门处置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处置现场情况的不确定性与处置方法的原则性之间的矛盾,需要政策性、灵活性、原则性灵活拿捏。群体性事件情况错综复杂,现场瞬息万变,而上级确定的处置方法一般比较笼统、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把握。比如,何时动用警力,在群体性事件的各个阶段如何使用警力,强制手段使用的时机如何判断等等,都是比较敏感和难于把握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深有感触,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风险更大,稍有不慎,就会铸成大错。因此,往往是如履薄冰,诚惶诚恐,大都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启示和思考
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正确处理群众利益与合理诉求的关系,指导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等等因素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和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客观性、规律性、严重性认识不足,治本性措施落实得不够好,缓解社会矛盾的渠道不够通畅,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彻底,留有隐患,授人以柄,致使矛盾纠纷多发,隐患增多,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思考:
(一)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基层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复杂性、特殊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它可能导致暴力倾向,造成严重的暴力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干扰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阻碍发展经济工作的顺利进行,会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甚至会出现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公安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必须克服无关紧要、无碍大局的思想,必须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这个问题,认真地谋划、组织和指挥,使每一件群体事件都得到妥善的处理。
   二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群体事件是大量的错综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从其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从众心理产生的聚众性,现场情绪的激烈性,事态发展的多变性等诸多因素上看,表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因此,需要每个参与处置的干部特别是现场指挥的机关领导要全面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要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和科学地分析判断,要做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要特别讲究政策和策略。这一切需要全面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而且能妥善地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类冲突和纠纷,会做群众工作。
三是对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以铜梁县为例,从近几年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很大部分与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淡薄,对职工群众的一些实际困难漠不关心、态度冷淡、有问题不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又不会做群众工作,又不能引导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国家政策,体谅国家困难,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群众意识强、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的话,能减少很多群体事件的发生。
(二)正确处理群众利益与合理诉求的关系,合理调停矛盾纠纷;国家工作人员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问题不留尾巴,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是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
一是对群众的利益矛盾冲突处置欠妥。利益矛盾的大小是判断群体性事件发生及走向的主要考量,决定着冲突的严重程度及性质。比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虽然个别群众有攀比心理,毕竟丧失的是他们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对此所得到的补偿,他们不会随便让步;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群体,心理承受力较差,如果遇到不公平对待,很小的矛盾也可能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可怕的是,当前一般群众都有一种情绪化的消极心态,往往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事情并不大,也不难处置,如果交通执法人员不顾大局、为所欲为、偏听偏信,很容易演变成为上千群众聚集,围攻官员及警察等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因而不可轻视。
二是群众诉求渠道需进一步畅通,干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业务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当群体性事件处于萌芽状态,各级干部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切不可麻痹大意,或者一旦发生就惊慌失措、进退失据。要下大力改变各级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渠道不畅的状况。尤其是在个别基层干部出于政绩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的情况下,利益受损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声音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群众就会“兴师问罪”,“要个说法”。因而,很多群体性事件是“拖”出来的,结果将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最后难以收拾。
(三)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在农村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是不断加强和夯实农村基层组织,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三农”关系,帮助农村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是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巩固建设成果的关键。在农村,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强化监督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干群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和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疏导的办法进行调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科学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基层干部。
二要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进行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是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报刊、杂志,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农村具有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人文素质等综合高素质的管理干部十分匮乏。特别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大力开发和提倡适合农民进行的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等专业的自学考试,并作为选任农村干部时必备条件之一进行考核,切实为他们解决学习、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他们逐渐成为建设和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为确保化工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化工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附件1、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查安装。
安装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机具、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检验手段,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第七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拥有量及其对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发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八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役前检验、定期检验和综合评定工作。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从事化工企业检验工作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考核,资格认证外,还须经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从事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检验单位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任何部门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在化工行业进行检验工作,必须执行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接受化工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企业自主选择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由企业缴纳检验费。由国家及有关部门选择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验,企业不承担检验费。
第九条 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对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同时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督促化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制定有关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
3、对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组织或参与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职责
1、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安排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企业化工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1 总则
⒈1为了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保证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⒈2本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 职责
⒉1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容器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压务容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使用情况(附件一)报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⒉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职责
⒉⒉1 化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厂长、总机械师等)应按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实行综合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领导责任。
⒉⒉2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a.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b.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
c.编制和修改企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d.参与压力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e.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f.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
g.负责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h.编制压力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i.向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附件二);
j.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
k.负责压力容器过户审查工作;
l.负责压力容器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
m.参与或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
⒉⒉3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a.负责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检测的监督检查;
b.负责压力容器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
c.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对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加强监督管理;
d.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⒉⒉4 生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a.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c.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d.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对停用封存和备用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⒉3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a.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单位必须经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其资格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b.按照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化工压力容器检验,准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附件三),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c.对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和五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上报化工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d.检验工作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⒊ 前期管理
⒊1 新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开箱检查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件数无误;
b.压力容器和零部件无损坏;
c.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
⒊2 新压力容器(含现场组装的容器)必须由企业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役前检验,以确认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对役前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由企业与制造厂联系,由制造单位负责处理。
⒊3 由外单位调入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认真审查其技术档案,进行内外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⒊4 安装(含现场组装)压力容器时,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压力容器安装(组装)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及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⒊5 压力容器安装(组焊)竣工后,由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竣工验收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a.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必须具有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b.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和几何尺寸测定;
c.焊缝外观、焊接试板与材料的理化检验报告应符合图样要求;
d.热处理报告应与技术要求相符;
e.压力容器附件及内部组装件符合图样要求;
f.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与结果应符合要求;
g.安全附件的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有关要求;
h.压力容器的保温、防腐和静电接地应符合有关要求。
⒊6 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由安装单位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制订试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试车。凡图样规定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应在液压试验合格(不能进行液压试验的压力容器,须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⒊7 试车合格后,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容器全部技术资料、图样、安装调试记录、役前检验报告和附带工具移交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4 技术基础管理
⒋1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含在工艺操作规程内),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或最低(指真空容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指低于-20℃)工作温度;
b.压力容器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的异常现象和防范措施及排除方法;
d.压力容器封存、备用及正常使用的保养方法。
⒋2 设备技术档案
企业应对压力容器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登记卡(附件四);
b.设计图样以及应具有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对中、高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具备强度计算书;
c.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及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有施工单位提供的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
d.压力容器役前检验报告;
e.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f.检修、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g.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h.安全附件定期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⒋3 对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或状况不明者,必须及时补齐或经技术鉴定予以确认。
a.主要受压元件材质鉴别(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进行硬度测定和金相检验)及强度核算;
b.母材、焊缝内部和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c.主要受压原件的几何尺寸、壁厚、制造情况(错连量、棱角、筒体不园度)及腐蚀情况。
d.对于无图纸的压力容器,至少要补齐结构示意图;
e.根据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得出该压力容吕的鉴定报告。
5 检验与修理
⒌1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结合设备的大、中修和系统装置停车检修来进行。
⒌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HG25001-91《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压力容顺的修理和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⒌3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紧固作业。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6 使用管理
⒍1 固定式压力容器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⒍⒈1 新压力容器经役前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1级或2级或经妥善处理后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包括2级)以上。
⒍⒈2 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或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包括3级)以上。
⒍2 保温与防腐
⒍⒉1 工艺介质为液化气体或易燃物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防晒、防冻、防静电措施,严禁使用可燃性保温(保冷)材料,保温层(保冷层)应有效、完整。
⒍⒉2 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⒍3 使用证的办理
⒍⒊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附件五)。
⒍⒊2 使用证必须与压力容器相对应,不得借用或延用,不许涂改。
⒍⒊3 在用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又不向化工主管部门申报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收回使用证。
⒍⒊4 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修复或采用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
⒍4 当压力容器出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有效控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c.安全附件失效;
d.接管、坚固件损坏;
e.外界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f.充装过量;
g.液位失控;
h.发生严重振动。
7 变更与判废
⒎1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GH27003-9。《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若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部门应持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按⒍3款办理变更手续。
⒎2 过户变更
⒎⒉1 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部门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品的使用证和登记卡,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原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证和登记表上加盖过户标记。
⒎⒉2 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并移交接收该容器的使用单位。
⒎⒉3 过户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⒍3款及⒊3款有关规定办理。
⒎3 使用条件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⒎4 报废
⒎⒋1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必须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⒎⒋2 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容器使用,也不准做为压国容器转让、销售。
8 附则
⒏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⒏2 本规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⒏3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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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单位名称│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 │1 ̄3│4│5┃
┃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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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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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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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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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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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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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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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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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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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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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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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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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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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单位名称│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 │1 ̄3│4│5┃
┃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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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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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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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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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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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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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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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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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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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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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一、主要受压元件材质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若性能优于设计用材的,不影响定级;若性能劣于设计用材的,定为3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则定为4级5级。
(2)Q235-AF(A3F、AY3F)材质的压力容器,若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5级:
a.槽、罐车;
b.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者,可定为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等级评定。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可定4级或5级,槽、罐车,定为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二、结构不合理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槽、罐车可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处理正常的均匀性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为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三、表面裂纹
1、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
2、对外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浓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3、对内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进行补焊的,可定为2级或3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3级。对于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
四、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及变形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五、表面焊缝咬边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其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六、腐蚀缺陷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a.最大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b.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区域型溃疡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强度校核合格,不影响定级;强度校核不合格,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七、错连量或棱角超标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定为4级或5级。
八、焊缝有埋藏缺陷
1、采用射线探伤时的评定:
(1)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当存在现行制造标准允许的非圆形缺陷时,不影响定级;存在其他非圆形缺陷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2、采用超声波探伤时的评定:
(1)对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Ⅱ区的缺陷按表4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2)当发现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Ⅲ区,指示长度≥20mm的缺陷;或反射波高超过定量线,检测者判定为裂纹等任何长度的危害性缺陷时,安全状况等级均评定为5级。
表1 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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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实测厚度,mm ├─────┬───────┬───────┼───────┬────────┬─────
缺陷点数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t〉100
────────┼─────┼───────┼───────┼───────┼────────┼─────
2 │ 6 ̄9 │ 12 ̄15 │ 18 ̄21 │ 24 ̄27 │ 30 ̄33 │36 ̄39
────────┼─────┼───────┼───────┼───────┼────────┼─────
3 │10 ̄12│ 16 ̄18 │ 22 ̄24 │ 28 ̄30 │ 34 ̄36 │40 ̄42
────────┼─────┼───────┼───────┼───────┼────────┼─────
4 │13 ̄15│ 19 ̄21 │ 25 ̄27 │ 31 ̄33 │ 37 ̄39 │43 ̄45
────────┼─────┼───────┼───────┼───────┼────────┼─────
5 │ 〉15 │ 〉21 │ 〉27 │ 〉33 │ 〉39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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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87的规定。
表2 按规定要求全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Ⅷ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
及槽、罐车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实测厚度,mm ├─────┬───────┬───────┼───────┬────────┬─────
缺陷点数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t〉100
────────┼─────┼───────┼───────┼───────┼────────┼─────
2 │ 3 ̄6 │ 6 ̄9 │ 9 ̄12 │ 12 ̄15 │ 15 ̄18 │18 ̄21
────────┼─────┼───────┼───────┼───────┼────────┼─────
3 │ 7 ̄9 │ 10 ̄12 │ 13 ̄15 │ 16 ̄18 │ 19 ̄21 │22 ̄24
────────┼─────┼───────┼───────┼───────┼────────┼─────
4 │10 ̄12│ 13 ̄15 │ 16 ̄18 │ 19 ̄21 │ 22 ̄24 │25 ̄27
────────┼─────┼───────┼───────┼───────┼────────┼─────
5 │ 〉12 │ 〉15 │ 〉18 │ 〉21 │ 〉24 │ 〉27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87的规定。
表3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 缺陷尺寸 │
缺陷位置 ├─────┬─────┬──────┤ 安全状况等级
│ 未熔合 │ 未焊透 │ 条状夹渣 │
────────────┼─────┼─────┼──────┼───────
球壳对接焊缝; │H≤0.1t且 │H≤0.15t且│H≤0.2t且 │
圆筒体纵焊缝, │H≤2mm │H≤3mm │H≤4mm │ 4
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L≤t │L≤2t │L≤t │
────────────┼─────┼─────┼──────┼───────
圆筒体环焊缝 │H≤0.15t且│H≤0.20t且│H≤0.25t且 │
│H≤3mm │H≤4mm │H≤5mm │ 4
│L≤2t │L≤4t │L≤6t │
━━━━━━━━━━━━┷━━━━━┷━━━━━┷━━━━━━┷━━━━━━━
注:表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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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单个缺陷指标长度,mm
安全状况等级 ├─────────┬────────
│ 纵 逢 │ 环 缝
─────────┼─────────┼────────
2 │2/3■;最小为15mm │3/4■;最小为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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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最小为20mm │■;最小为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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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小为25mm │1.5■;最小为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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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于4级者 │大于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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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邻两缺陷间距小于8mm,两缺陷指标长度之和作为单个缺陷指示长度;■为容器壁厚
九、夹层缺陷
1 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 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 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定为4级或5级。
4 若介质中含湿H2S或HCN时,则应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
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定为4级或5级。
十一、耐压试验不合格
属于容器本身原因的,定为5级。

附件3、略